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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代價

發布時間: 2021-01-26 03:10:43

『壹』 網路侵權代價微薄 遭遇商業版權侵權如何處理

假如有人未經受權而運用別人的商業版權,以此獲取商業利潤,其行為已侵權,觸及平台也應承當連帶義務。而對被侵權的商業公司來說,需求申請學問產權注冊備案來維護原創者權益。」

『貳』 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否能認定為無因管理

【案情】
錢某與孫某系某郵局聘用人員。2012年7月5日,錢某雇請孫某為其裝修新房,因不小心踩空樓梯而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後,錢某潛逃。為維護社會穩定,某郵局與死者家屬達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賠償款等計25.6萬元,且雙方約定將該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追償的權力轉移給郵電局。2012年12月3日,郵局登報發表債權轉移聲明,通知錢某還款25.6萬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死者孫某家屬與郵局的債權轉讓協議系無效,故郵局給付死者家屬25.6萬元並約定債權轉移協議無效,故仍應由死者家屬孫某起訴錢某賠償損失,郵局並不是適格的原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郵局代償他人侵權之債,是構成無因管理。郵局與錢某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故郵局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系可以向法院起訴錢某償還其已支付的賠償款25.6而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於本案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本案債權讓與行為無效。民法上的債權讓與是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或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債權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條件:1、須有債權的有效存在,這是債權讓與的基礎;2、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我國法律規定了限制讓與的債權和禁止讓與的債權如人身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孫某家屬享有的死亡補償索賠償權系孫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依法禁止讓與。故郵電局與孫某家屬所訂債權轉移協議指向的交易客體非法,故其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二、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有效。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債務向債權人改造合同的義務,或者第三人自願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際上可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願履行債務。本案債務代償行為屬於代為清償,現行法律允許甚至鼓勵此種清償。一方面,第三人的代為清償畢竟有利於債權的實現,在一般情況下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為清償以後,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也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債務代償行為構成無因管理。1、債務代償的起因。①當第三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代為履行時,第三人代為履行後,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如我國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扣繳義務人及交通肇事糾紛中機動車車主的墊付責任等。②當第三人是基於債務人的意思,而代為履行時,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委託合同關系,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處理。③當第三人履行構成無因管理時,應當按照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處理。考察本案債務代償行為的起因,符合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2、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本案當中,錢某作為僱主應對雇員孫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郵電局不負賠償責任。事發後錢某潛逃,也未與郵電局約定墊付賠償事項。由此可知,本案事故中,郵電局即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但其代錢某先行支付的死亡賠償款實質行為是在即無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他人的事務,屬於干預他人事務的范疇。是國家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因而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四、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了無因管理之債的形成。由此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郵電局與錢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救濟手段及范圍有:1、第三人為債務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債務人應清償該債務、債務人應償還第三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3、債務人應賠償第三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的損失;4、第三人為債務人管理事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故郵電局可依照無因管理之債法律關系,有權要求錢某償還代為支付給孫某家屬的25.6萬元。

『叄』 許晴工作室譴責造謠者發文,對於造謠者,你覺得應該如何處罰

今年的娛樂圈真的是讓大家在“吃瓜”世界裡遨遊啊,首先張恆在微博曬照有一兒一女,母親名字為鄭爽,接著又是鄭爽代孕事件,還有鄭爽打胎甚至棄養,這樣一系列爆料真的是大家很是吃驚。最近又是華晨宇和張碧晨兩人有一女,張碧晨稱·是在華晨宇不知情的情況下獨自去剩下的這個孩子,兩人也回應了此事表示了這件事情的真實性。還有人稱,華晨宇與許晴有過一段戀情。當然,我們作為局外人很難去判斷任何事情,那我們更不能盲目的去跟風造謠,我們作為社會的公民,理應對犯錯者進行批評,,但是我們在沒有任何真實結果的時候不要去造謠,不要扯出一些莫須有的東西去增加關注度。

『肆』 抄襲別人說說算不算侵權,會付出怎樣的代價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兩種形式。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1如果情節較輕,構成【民事侵權】,侵權有四個要件【實施了侵害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的結果】【行為和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性】。在抄襲中,實施了抄襲的行為,因而導致了著作權人的名義和間接利益的損害,抄襲者主觀是有過錯的,所以抄襲構成了侵權,抄襲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賠禮道歉,為著作權人恢復名義等。2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的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
(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

『伍』 娛樂圈抄襲事件層出不窮的背後是什麼

郭敬明的電影《晴雅集》下線了,庄羽提議建立的反剽竊基金也在籌備中,看起來這次郭敬明是准備洗心革面為當年的抄襲事件徹底買單了。

五、 背後根源

為什麼在泛娛樂圈裡抄襲事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呢?

一是收益極大,讓人願意冒險。一旦成名,那就是名利雙收,誘惑太大。

二是成本極低,讓人樂意冒險。比如賈玲漢化韓國小品,幾乎連腦子都不用動,照抄就行。

三是懲罰極小,讓人敢於冒險。除了個別惹到大佬(比如瓊瑤)的抄襲者之外,大部分「欺負」國外原創作者的抄襲者幾乎是零風險。你看賈玲、宋小寶現在別說受懲罰,臉紅都不會有一下。

四是粉絲的支持,讓人大膽冒險。國內有些粉絲針對抄襲事件的三觀讓人嘆為觀止,不僅不反對甚至還認為這是對的,無語。

如果有一個生意,成本只有十塊錢,做成了收益有一萬塊,萬一失敗付出的代價只有五塊錢,相信沒人會拒絕這樣的生意。

不信你看,就連收益極小的自媒體文章,一樣也有大把的人去抄襲,原創作者寫一篇文章需要幾個小時,抄襲者動動滑鼠復制粘貼只需要幾秒鍾,即使抄襲者被投訴,付出的代價只是刪除抄襲的文章了事。這樣的投入產出比,一本萬利何樂而不為啊。

於正、郭敬明已經為他們曾經的抄襲行為付出了一部分代價,但娛樂圈還有更多的「於正、郭敬明」們依然逍遙,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依然任重道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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