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合同
A. 訂立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法》來第三十九條,採用自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B. 試述定式合同的特徵
定式合同與一般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承諾方的不特定性,即定式合同回的一方當事人是特定的答,而相對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1、降低締約成本,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益,節省交易時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爭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潤,現代的商業環境中交易高速進行,不可能與個別的消費者逐一訂立合同。定式合同內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簡了締約的程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2、定式合同可以預先分化風險,維護交易安全,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這是定式合同的安全價值。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隨著高新技術在生產和生活經濟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定式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作出完全地預測,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或偶發事件,經濟生活的健康安全發展需要一種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定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價值,適應了市場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3、對於不特定當事人具有公平的價值。
C. 制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制式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3)定式合同擴展閱讀:
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業生活領域。
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D. 名詞解釋:格式合同
朋友,很高興來回答您的問題:
一、釋義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內准容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准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二、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E. 制式合同是什麼
制式合同
1、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學理定義:
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4、制式合同產生的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5、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6、制式合同的弊端:
制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制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
但無論如何,制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制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制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制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
F.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G. 什麼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對格式合同有什麼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回原則,確定當事答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H. 什麼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稱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從合同、標准合同、定型化契約。
在法國稱為附合合同,德國稱之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葡萄牙法、澳門法稱之為加入合同,英美稱之為標准合同。台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 在我國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標准合同,有稱之為附從合同者,定式合同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稱之為格式條款。
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8)定式合同擴展閱讀: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的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具有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在主動自願表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時,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格式合同的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一方印製成書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