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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勞務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5 21:17:24

① 月嫂和僱主糾紛 家政公司有沒有責任

如果有合同,是有一定責任。首先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員工,僱主是通過家政公司來僱用月嫂的,版僱主權所交納的月嫂工資家政公司從中也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正規的月嫂是經過嚴格訓練的,月嫂出去工作,是代表整個公司的形象,正規的家政學校培養出來的月嫂綜合素質是非常好的,公司也絕對不會允許他與僱主發生任何糾紛,有事與家政公司聯系就解決了,這樣家政公司會對月嫂做出相應的處罰。

② 為什麼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呢

只是提供勞務的關系。個人或家庭沒有勞動用工的權利。

③ 家政服務員勞動爭議案件怎麼處理

如果勞動者屬於家政服務公司的員工,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屬於個人提供家政服專務,無在職屬的家政服務公司,那麼屬於勞務合同,則適用民法的普通規定,其中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侵權為理由訴訟的居多。

④ 我是家政服務員,怎樣問公司要回自己的工資

我是家政服務員怎樣問公司要回自己的工資如果他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向當地的部門進行舉報。

⑤ 勞務關系中的法律糾紛不適用勞動法,那為什麼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間進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法

是否適用勞動法,不是看簽訂的什麼合同(掛羊頭賣狗肉的合同很多),要看問題的實版質。即看是否是權勞動關系,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構成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所謂用工主體資格,是指用工單位必須或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然人僱傭保姆,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與保姆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家政公司派遣的保姆,家政公司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保姆與家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適用於勞動法規。但家政公司與使用保姆的自然人依然是經濟合同關系,保姆與僱主沒有勞動關系。

⑥ 關於家政方面產生了糾紛,急求法律幫助!

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執行起來難度比較大。

首先你們雙方是否有版合同約定,聽你敘述權,我覺得沒有。

其次,為了這點小事打官司,一審二審下來至少要6個月。

再加上執行程序,還不一定執行到那天,所以,建議你盡量協商,避免訴訟。

想來你請家政公司不過區區幾千塊,要不讓他盡量派遣別人,要麼退費。

大家都省事。

⑦ 家政服務人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不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應該怎麼辦

問:家政服務人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不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應該怎麼辦?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⑧ 勞務關系中的法律糾紛不適用勞動法,那為什麼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間進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法

是否適用勞動法,不是看簽訂的什麼合同(掛羊頭賣狗肉的合同很多),要看問題的專實質。屬即看是否是勞動關系,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構成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所謂用工主體資格,是指用工單位必須或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然人僱傭保姆,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與保姆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家政公司派遣的保姆,家政公司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保姆與家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適用於勞動法規。但家政公司與使用保姆的自然人依然是經濟合同關系,保姆與僱主沒有勞動關系。

⑨ 請問各位專家,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為什麼不屬於屬於勞動爭議范圍

家庭或個人不是適格的主體。《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明確為「企業、個專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屬位等組織」。
另外,你可以查一下《勞動法解釋二》第七條第(四)項明確,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不知道解釋清楚了沒有,這個沒有為什麼,就是一種法律概念,法律上就是這樣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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