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殺人案
㈠ 為什麼國內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刑事案件多由鄰里糾紛
沖動是魔鬼
故意傷害罪定義與認定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專傷害他人身體的,屬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准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故意傷害罪犯罪主體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准: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㈡ 故意殺人未遂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刑法》第源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2)鄰里糾紛殺人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㈢ 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嗎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取決於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盡管判處死緩也是判處死刑,但判處死緩的罪犯除個別以外一般不再執行死刑。這樣,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對犯罪分子來說往往是生死兩重天。因此,在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尚未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准確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作出選擇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無論是對統一死刑的適用標准,還是發揮死緩在限制死刑適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義。
當犯罪行為觸犯法定刑為絕對確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該情節可以作為適用死緩的依據。當犯罪行為觸犯相對確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又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可見,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是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是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這種從輕處罰情節,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況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可以考慮對被告人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
第一,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自首情節是裁量死緩中適用最廣泛的法定從輕情節。
第二,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其價值和意義有時並不遜色於自首情節。尤其是供述同種較重罪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故可不立即執行。
第三,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後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如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可以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的刑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應堅持同一案判處死刑不要過多的原則,應當對最重要的主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其他可適用死緩或其他刑罰。
第四,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執行。《會議紀要》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殺人、重傷案件,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為往往帶有突發性,危害結果發生後犯罪人往往會醒悟悔罪。因鄰里糾紛等引起的殺人、重傷案件,往往都有著復雜的社會原因。對於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死刑案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防止新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7年9月中旬再次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決定》第35條明確規定:「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注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五,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執行。《會議紀要》指出:「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人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降低,因而是分析、考察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小的重要依據。被害人過錯可分為嚴重過錯、明顯過錯、激化矛盾過錯和一般過錯。對於一般過錯,過錯程度輕微,尚不足以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發生、行為方式和侵害強度產生較大影響的,一般不考慮過錯情節而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雙方對案發都有過錯的,要分清哪方是嚴重過錯,哪方是一般過錯。對於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明顯大於被告人過錯的,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六,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態度,並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寬恕和諒解,顯示了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然,對於罪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並不能僅因為賠償得好,又得到了被害方諒解,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需要十分慎重,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七,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執行。如對於年齡超過70周歲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犯罪的,盡管罪行極其嚴重,一般不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考慮適用死緩或者其他較輕刑罰,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關懷。
第八,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正如《會議紀要》指出的那樣:「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第九,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時留有餘地,可不立即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仍有個別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實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間的罪責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如沒有直接查獲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販賣毒品的數額是憑口供及言詞證據而認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在共同殺人或共同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當多數案犯在逃的情況下,誰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兇手或誰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對已歸案的少數案犯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判處死緩刑,以留有餘地。
㈣ 因鄰里糾紛對方揚言要殺死自己,可以報警嗎
一、因鄰里糾紛對方揚言要殺死自己,可以報警,對方的語言是一種恐嚇專行為;屬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㈤ 由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罪,怎麼判決為什麼法院說不支持死亡賠償金
鄰里糾紛的故意殺人罪,還是定性故意殺人犯罪,但在量刑上可能還其他原因的故意回殺人犯罪有所答區別,這是我國的一個司法政策,沒辦法。你所說的死亡賠償金法院不支持是什麼情況?是不支持你們主張的數額還是直接駁回賠償要求本身?
㈥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刑法》第234條明文規定了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准: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鄰里糾紛殺人案擴展閱讀: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准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傷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犯罪情節
(1)僱傭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對雇傭人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違法犯罪目的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後量刑情節
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