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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和備忘

發布時間: 2021-01-25 20:25:40

Ⅰ 諒解備忘錄 和 正式的合同有什麼不同

答:

達成「諒解備忘錄」和「正式的合同」,都表明簽署方形成了某種一致或協議。下面將從法律效力、內容及應用領域來解釋兩者的不同。

諒解備忘錄是雙方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形成的,旨在表明雙方要互相體諒,妥善處理彼此的分歧和爭議的協議。總體而言,「諒解備忘錄」不如「正式的合同」正式。

一、法律效力

諒解備忘錄(MOU)相當於口頭承諾的書面記錄,不同於書面承諾(正式合同、協議、契約)。通常MOU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基本是雙方對現階段談判成果的肯定,但當正式合同出問題的時候,MOU可以對爭議條款起到解釋的作用。

合同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和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

二、內容

諒解備忘錄的內容通常包括:合作機會、保密規則、協議作準語言、協議期限、不可變更條款、協議終止、法律適用、其他。其中保密規則、協議期限、不可變更條款、協議終止、法律適用,在合同生效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應用領域

從商業民事角度看,「諒解備忘錄」通常適用於簽署方未作出法律承諾或者無法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共識的情形,某種程度上可理解為「君子協定」的一種變體;「協議」則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約定了簽署方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在國際公法領域,政府間達成的「諒解備忘錄」同樣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一般說來,政府簽署「條約」後,還需要本國立法機構批准才能正式生效;「諒解備忘錄」則相對靈活,只要政府簽署就能執行,無需本國立法機構批准。

擴展材料


案例:

1、在2018年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期間,中國與28個國家和非洲聯盟簽署諒解備忘錄,其餘9個國家的諒解備忘錄已在論壇前其他場合簽署。

2、2019年3月24日,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與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一帶一路建設促進中心在北京簽署諒解備忘錄。

3、2018年9月20日電 今天上午,在成都舉辦的第十七屆中國西部國際博覽會上,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與雅安市人民政府舉行戰略合作簽約儀式。雙方將就打造雅安中葯材科技開發產業合作項目、共同推進「醫療+康養」特色品牌建設、旅遊和茶葉產業、建設西南(雅安)大數據中心和雅安品牌宣傳等五大領域展開深層次合作。

Ⅱ 框架協議及諒解備忘錄是不是合同

框架協議以及諒解備忘錄是否為合同需要看是否滿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滿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屬於合同,反之不屬於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個:
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二是合同的內容應適於發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
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應有效成立且一致

Ⅲ 雙方簽字的備忘錄是不是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備忘錄與合同一樣都是各方真實意識的表示,但是條款效力上與合同有有回較大的答區別。備忘錄的條款分為有約束力條款和無約束力條款,其中有約束力的條款一般包括保密條款、獨家談判條款、提供有關的文件、配合對方進行調查;無約束力的條款主要包括具體的商務條款(即使在備忘錄中已經確定為達成一致的事項)、下一步採取的行動等。
備忘錄,也是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買賣雙方磋商過程中,多某些事項達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諒解及一致意見,將這種理解、諒解、一致意見以備忘錄的形式記錄下來,作為今後進一步磋商,達成最終協議的參考,並作為今後雙方交易與合作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Ⅳ 勞動合同與合作協議的合作備忘錄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內和變更勞動容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合作備忘錄一般指的是外交實踐中國家間或外交代表機關之間使用的外交文書,(跟備忘錄差不多意思)實際上是一種口頭通知或談話記錄。用於說明某一問題在事實上或法律方面的細節,或明確外交會談中的談話內容;陳述、補充自己的觀點、或反駁對方的觀點。交涉中為使對方便於記憶談話內容或避免誤解,既可將談話內容預先准備妥當,談後面交對方,也可在事後送交。可作為照會的附件,也可單獨使用。其鄭重性僅次於照會。
3、兩者都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方式。

Ⅳ 備忘協議定義

經濟法自產生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發展得到了快速發展。盡管如此,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核心就在於: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對這一問題的正確認定,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本文就此談一些初淺的看法,以期能拋磚引玉。 法律部門的劃分無論是對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對法學研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這個原則性問題上不能形成正確的認識,我們在立法、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變成無用功。筆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最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將其劃分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劃分是否可行。以下將對此一一論述。 首先來看必要性。要求一類法律規范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就需要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機能,並且這種機能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備的,或具備但替代成本過高。這就涉及到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因為國家對經濟關系的調整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往往存在交叉與重疊,經濟法常常表現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並以公法的形式出現,因而往往與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經濟法中確實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現為經濟生活需要干預時。但是經濟法里也有私法的內容,不全是公法的內容。經濟法的這種跨公法、私法領域的特性決定了它與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具有統一綜合和分工分業兩大機能,既能夠組織國民經濟統一運行,又能夠推動社會專業化分工,不斷產生新的生產部門和行業。這兩種機能是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所不具備的,並且可以說這兩種機能是對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的超越,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經濟法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否可行主要是從調整方法和調整對象上來說的。我國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前蘇聯曾經就法律體系問題進行過三次較大的討論。通過第一次討論,人們普遍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應當將調整方法作為輔助標准。第二次討論的結果是,承認將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輔助標准。而在第三次討論之後,有人對法的體系由法律部門組成這一傳統觀念都提出了懷疑。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贊同第二次討論的結果,同時認為,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這樣才能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對這一觀點筆者是認同的。畢竟調整對象才是核心,調整方法相對於調整對象來說是次後的。 那麼我國經濟法到底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呢?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而北大劉瑞復教授認為各國法學界對於不同的法的不同調整對象尚無法理出頭緒來,經濟法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他認為經濟法是有其獨特的調整領域和調整范圍的。[①]綜上,不管人們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並且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我國有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對其調整的法,是作為「諸法合體」的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筆者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限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是比較科學的。也即北大劉瑞復教授的觀點。通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關系、經濟活動關系、經濟競爭關系、經濟調控關系、經濟管理關系、經濟監督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這七種關系在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相互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而調整上述七種經濟關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就是經濟法。 前面我們提到,我國法學界大部分學者都贊同將調整方法或調整方式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一個輔助標准。所謂法的調整方法,是指法據以對社會關系進行規范和引導、糾正的方法或途徑。按照法律調整方法的性質,可以將其劃分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4種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後果的形式,則可以將其分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獎、專業

麻煩採納,謝謝!

Ⅵ 合同與備忘錄的區別

合同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備忘錄只是大體的合作思路或者方向!
備忘錄在前,合同在後!

Ⅶ 框架協議,備忘錄,意向書有法律效力嗎

框架協議以及諒解備忘錄是否為合同需要看是否滿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滿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屬於合同,反之不屬於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個: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二是合同的內容應適於發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應有效成立且一致

Ⅷ 備忘錄與協議的區別備 忘錄可以代替合同嗎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合同要素情況下,可以的
你可以查閱一下合同法就知道了

Ⅸ 合同、協議、備忘、意向書在使用中的區別有多少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只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因此,你的這份關於指定培訓機構的文件,既可以寫成合同,也可以寫成協議書,意思是一樣的。
備忘錄是說明某一問題事實經過的外交文件。備忘錄寫在普通紙上,不用機關用紙,不簽名,不蓋章。備忘錄可以當面遞交,可以作為獨立的文件送出,也可做為外交照會的附件。現在備忘錄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有的國際會議用備忘錄作為會議決議、公報的附件
備忘錄也是外交上往來文書的一種,其內容一般是對某以具體問題的詳細說明和據此提出的論點或辯駁,以便於對方記憶或查對。
外交會談中,一方為了使自己所做的口頭陳述明確而不至於引起誤解,在會談末了當面交給另一方的書面紀要,也是一種備忘錄。
備忘錄可以在雙方會談時當面遞交,也可以作為獨立的文件送給有關國家,還可以附在照會、公報、聲明等文件後面,做為補充文件。
意向書是社會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組織與組織之間表達和記錄某種意向的公關文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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