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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包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5 19:04:12

A. 簽勞務承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2、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注意事項:
1)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盡可能的防範、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2)僱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於以往的經驗,需特別註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4)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註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聖誕節等。
5)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准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僱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僱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6)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於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僱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僱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葯物。僱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僱主負擔。
7)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僱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8)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根據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有不能履行勞務合同的確切證據時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勞務人員,否則賠償勞務人員1個月工資,中斷合同的處理辦法應在勞務合同中列明,如僱主原因應補償勞務人員不少於三個月的工資和負擔勞務人員的回國機票等。違約賠償。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僱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數都是僱主違約,如不按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罰加班費用,污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註明違約的救濟辦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9)糾紛的解決,在合同中要註明在勞務糾紛發生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和適用的法律。
10)另外,如果涉外勞務合同發生爭議,因為涉及勞務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並不一定處理就一定要以外國法律為准據法或一定要適用中國法律。可以在實踐中遵循:自行協商選擇適用法律,如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能適用,而應適用中國法律,如協商一致,則應把合同糾紛解決適用法律的條款名師在合同中;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涉外勞務合同適用實施合同地的法律。

B. 個人承包是屬勞動爭議還是勞務合同糾紛

技術顧問聘用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的問題,要根據聘用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建立的合同性質來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則屬於勞動爭議,受《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法系的調整;不存在勞動關系則屬於僱用合同關系,適用於《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來調整。在務實操作中須注意以下幾點:一、聘請的顧問屬於退休返聘員工。如果聘請的顧問已退休,按照《勞動法》規定,退休人員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二、聘請的顧問屬於國有性質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內退人員。如果聘請的顧問已在其他企業內退,則該顧問的勞動關系仍隸屬於原內退企業,聘用單位也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也不屬於勞動爭議。三、如果聘請的顧問處於離職狀態且未退休或內退。如果這類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關系,雖然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代替,發生的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C.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只要有分包合同,而且勞務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那就是違法合同法的,只要不違法法律強制規定的合同都受法律保護。人工工資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支付承包款,進行償還。或者起訴要求履行合同。

D. 建築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二、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E. 勞動合同是分為承包合同和勞務合同嗎是不是勞動監查大隊對甲乙方的糾紛投訴,只認勞務合同,不對承包合

勞動監察大隊主要處理的是勞動合同糾紛。
承包合同肯定不屬於勞動合同的,也就不屬於監察大隊的職責范圍了。
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F. 個人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後怎麼辦

您好,勞務合同應當與公司簽訂,個人不具備簽訂勞務合同的資質,合同簽訂後,會存在許多法律隱患。

G.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您好,應從勞務分包合同本質確定管轄法院。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徵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勞務關系的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勞務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設工程及勞務作業地法院進行管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嗎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

I.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應當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爭議的處理也應當遵循這一法律原則,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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