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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5 17:02:28

①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1)確認權糾紛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 所有權確認糾紛中法院是否有權講所有權確認給被告

有權確認糾紛中,法院當然有權依法判決所有權給被告。因為法院是依法裁判糾紛的強方機構,所作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③ 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情形

股權確認之訴的分類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
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對於此類訴訟,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2、惡意之訴
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
(二)根據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1、內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內部關系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外部關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系。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復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④ 土地出現糾紛怎麼確權

您好:
土地使用權出現爭議時,怎麼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在實踐中,土地使用權出現爭議怎麼確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現爭議時,有哪些規定可以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標准?土地使用權是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訴訟在土地確權案件中的作用與立法預求相去甚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顯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渠道,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就是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預求。就土地確權案件而言,行政訴訟的立法預求難以實現。理由如下:

一、土地確權案件不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關系,同時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單純的行政訴訟以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制度,很難觸及查清行政爭議的本質,使行政審判的審查停留在行政行為的是否合法的表層的問題上,當然這對於行政審判而言是核心問題,而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角度講,這里的審查顯然屬於表層次的問題,這是行政訴訟審查制度與立法目的在土地確權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二、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審查角度、范圍完整的呼應。行政相對人之訴願在於實現其對土地的使用權,實現其民法上的物權,希望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監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從而實現其根本的請求,但行政訴訟的審查角度雖然立足於相對人的民法上的權利即土地使用權而賦予其起訴的資格,但審查的靶子是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面審查,只要存在五種違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應判決撤銷。相對人民法上的權利是否可以得以實現,並不是行政判決關注的焦點,其裁判的結果也往往不能滿足相對人的根本的訴訟請求。

三、撤銷判決對相對人的土地使用權保護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訴確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權利的內容明朗化、確定化。因此,即使判決撤銷確權文件,決定也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第四、審判實踐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機關敗訴後不再作作為,拖延作為的問題,有的將矛盾推向法院,從而使當事人最高關注的土地權利懸而未決,使當事人長期陷入無盡的紛爭中,審判實踐中因不服土地確權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反復審理長達五、六年的並不罕見,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均受到質疑。

上述問題實質就是行政審判土地確權案件並不能一步到位,切中當事人真正的訴願,將其關注的民事爭議解決徹底。針對該問題,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帶民事的方式一並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的98條解釋第61條似乎採用了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對98條司法釋義專著對該條解釋又稱行政與民事的判決、裁定一般分別作出。這其實並不是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是同一審判組織包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而已,況且分別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決,違反了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明確行政附帶民事制度。這類行政爭議基於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爭議是天經地義,合並審理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出台前,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無論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請求都應該允許,而事實上無論原告或第三人除對被訴確權決定表示異議或支持外,對爭議土地的歸屬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請求。

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不存在技術上的問題。判決的情形歸納如下:

(一)政府對土地之確權行為合法的,判決維護。

(二)土地確權主要證據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確認違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權確認土地權。

(三)土地確權主要證據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實的直接由法院判決確權。

(四)土地確權主要依據不足,而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權屬的亦由人民法院本著尊重歷史、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依相鄰權理論法律作出土地權屬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相鄰關系的訴權規定與《土地法》中關於土地權屬爭議解決機制沖突

98條解釋第61條僅限於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方能啟動行、民一並審理程序,對被告作出的頒發土地證書的確權行為在頒證違法的情形下是否應啟動行政附帶民事裁判程序?實踐中很少有人提及。因為這里不存在行政裁決而且裁決違法的前提。而實踐中,不服頒發土地證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在全國范圍一直在20%以上,這類土地確權案件能否得到妥善的歸屬和處理關繫到行政審判的健康發展,也影響著社會的安定。

實踐中不服頒發土地證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一是有證的起訴政府給另一方頒證侵權;

二是無證的起訴政府給另一方頒證行為侵權。筆者認為,無論起訴方有無相關證件起訴政府給另一方頒證行為侵權,只要有行政訴訟法上所稱政府頒證行為與其有利害關系即是有原告資格,可以起訴。但問題是頒證行為被撤,被維持當事人間暗含的民事爭議並未消除,而人民法院又不能一並解決。筆者認為如上述兩種起訴的情況,過去的行政審判並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不服頒證行為並沒有反映矛盾的實質。因此,人民法院沒有釐清不服確權行為的實質而簡單地受理而形成了隔靴撓癢。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應當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理由如下:所謂土地權屬爭議,望文生義是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國土資源部公布,同年3月1日實施)即採用了上述定義。針對上述不服頒證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表面看是對政府的頒證行為不服,僅指一具體行政行為而言,而事實上當事人不服之理由則是當事人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特定范圍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起訴的前提必然是關於特定范圍的土地權屬與相鄰方或其他相關方產生了不同的認識,各自均主張權利,否則根本不可能引起一方對政府給另一方頒證行為不服的問題。既然如此,筆者認為頒證行為僅僅是造成土地權屬爭議的原因,而當事人的訴願指向應該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因此,應該看到在原告與第三人間存在的土地權屬爭議才是原告起訴的真正原因,故頒證行為是表象,糾紛實質是土地權利之歸屬。因此,人民法院拋開人民政府直接審理頒證行為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

筆者認為讓人民政府依《土地管理法》第16條按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解決,人民法院在爭議違法、當事人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依行政附帶民事判決的方式一並解決應該是一步到位的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學者也認為,土地權屬爭議的前提是各方均沒有權屬合法、面積准確、址清楚的權屬證明文件、辦法文件,但歷史上已由他人無條件合理的長期使用至今,造成永久性佔有的事實。筆者認為,這是對土地權屬爭議外延的人為的限制,爭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態度,至於爭議是否有道理那是實體問題,即使雙方均有證件,各方也仍然對證件的理解表示不同的意見,依然可以形成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處理爭議機關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第(一)項為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由此可見,有證件依然可以形成爭議。

有一點須要說明的是人民政府的處理結論、方式,《辦法》並沒有明確如裁判的形式多種多樣。筆者認為這種裁決是一種准司法的行為,應該包括駁回申請,維持現狀,如須撤銷土地證件(該爭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爭議的土地歸屬作出結論。如果不作為土地爭議先行由政府處理。相鄰方的任何一方起訴,很多情形下會形成互訴對方的土地證,甚至雙方均被撤銷,再由政府重新確權又可能產生新的被訴頒證行為。而依筆者之見以可直接抓住各方爭議的民事爭議,同時不至於使政府繞過對頒證行為的審查,人民法院在對處理決定審查時仍然可以對頒證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防止違法的頒證行為不能得到糾正。

綜合所述,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的98條解釋第十三條中賦予相鄰權一方具有行政起訴權對於土地相鄰關系中的土地使用權爭議問題解決方式與土地法的解決方式相沖突,筆者認為,這種籠統的關於相鄰關系方訴權的規定,沒有引導出正確的解決糾紛的途徑。應對土地相鄰權引起的行政爭議明確界定為土地權屬爭議,先行由政府裁決,這樣可以使大量的涉及土地的案件在進入人民法院前經過政府部門的第一步的梳理審查,更有利於政府自我糾正違法行為,也方便當事人申請,更重要的是可以大量減輕人民法院日益沉重的審判壓力,也符合現代行政裁決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關於土地等自然資源爭議先行復議中復議前置的范圍及復議與訴訟如何銜接存在激烈的爭議。依筆者之見,准確界定土地爭議范圍,提倡政府裁決在前,人民法院作終局裁判可以消除許多不必要的爭議。

三、行政訴訟在土地確權案件中忽視了第三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個別情況下審判反而引發了更多的紛爭

由於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一旦作出,就應被推定為合法有疚。法律要求相對人予以信任和依賴。基於信賴因素的存在,法律也應保護相對人基於依賴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為以任何借口任意變更既有行政決定甚至反復無常,哪怕是「有錯必糾」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在行政審判也應當對相對人的依賴利益予以高度重視,對違法行政行為實行有限有撤銷,土地確權案件主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現行行政訴訟法雖然設立了第三人制度,但對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沒有明確規定,以至導致人民法院在只要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即時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第三人的舉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否有參考作用法律規定態度不明,從而忽視了第三人的利益。

以土地確權案件為例,第三人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是基於被告的審批、確認,為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穩定,為禁止政府行為反復無常,信守承諾應該對相對人因信賴政府而取得的利益予以保護,這是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應有之義。因此,行政審判應該關注第三人基於對被告的信任而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保護,不能因被告的違法行為而承擔實際上的損失。在不服頒發土地證的土地確權案件中,實踐中一般不作土地爭議理解,更容易忽視第三人的利益。特別是在當事人已修房蓋屋的情況下,撤銷證件將會帶來更大的社會隱患。筆者認為只要不存在證件兩證權利沖突、重疊問題一般不能撤銷。而最合乎實際的方法應將其歸為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政府在處理爭議中首先對爭議問題作出處理,如果須要撤銷證件,由此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在人民法院審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中對當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件只要不存在權利沖突的一般也不能否認其效力,這既是出於對維持社會安定性的考慮,也是對誠信政府的一種支持。在涉及土地確權案件中,輕易地撤證行為可能使政府無所適從,也使人民法院無所適從。值得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否認頒證的合法性,依職權再作土地權屬的裁判,必然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兼顧政府在行政行為中的檔案材料,在事實確定難以查清的前提下,只能以公平原則、以尊重歷史、方便生產生活為原則,當然法院的司法能力將承擔考驗。

綜合所述,人民法院審理土地確權案件應該明確適用行政附帶民事判決,並應與土地法相呼應,明確土地權屬爭議的范圍形式,在判決中應確立信賴保護利益,盡量避免引發新的矛盾,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

⑤ 房產糾紛如何打確權官司

房產糾紛如何打確權官司?
1、確權的含義: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2、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
(4)房屋坐落平面圖;
(5)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6)需要代辦的,出具公證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打確權官司的步驟:
要有證據證明原產權人
按照確權之訴提起訴訟。
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准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根據要求繳費 會得到一個立案通知書,在舉證期把證據遞交補充齊全。等開庭審理。
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⑥ 我在准備起訴,請問所有權確認糾紛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

在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訴訟,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又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⑦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與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有何區別

區別: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土地承包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則是土地使用者與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的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是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用於農業生產,土地使用權的確權糾紛是企業用地或者宅基地或者其他非農用地,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由國土資源局的地籍部門受理。


(7)確認權糾紛擴展閱讀:

征地制度

2013年全國兩會給土地改革定下清晰的方向與目標:加快農村土地徵收改革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建立農村金融機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財。

兩會土地改革:農村土地確權保障農民權益

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成為他們共同的呼聲。

在本次政協會議的提案中,九三學社中央毫不諱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塊難啃但必須要啃的「硬骨頭」,稱「只要走好農村土地登記確權的第一步,改革條件就基本具備」。

實際上,這也已經成為中央高層和業內的共識。

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關於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早前已給出明確答案。他表示,短期來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可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長期來看,有助於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

⑧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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