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水合同
1. 油田水的產狀
油田水是地下水的一部分。地下水存在於地下岩石的孔隙-裂縫系統中,水在其中的產狀,受專孔隙-屬裂縫大小及岩石顆粒表面的吸附作用所控制。按照水在其中的儲存狀態,可分為吸附水、毛細管水和自由水三種產狀。
吸附水呈薄膜狀被岩石顆粒表面所吸附,在一般溫、壓條件下不能自由運動。
毛細管水存在於毛細管孔隙-裂縫中,只有當作用於水的力超過毛細管力時才能運動。
自由水存在於超毛細管孔隙-裂縫中,在重力作用下能自由運動,也稱之為重力水。
油田水的儲存狀態也不外乎上述三種產狀。但油(氣)層水的產狀,還可以根據水與油、氣的相對位置關系,分為底水和邊水(圖2-16A)。
底水是指含油(氣)外邊界范圍以內與油(氣)相接觸,且位於油氣之下承托著油氣的油(氣)層水。
邊水是指含油(氣)外邊界以外的油(氣)層水,實際上是底水的自然外延。
實際中應當注意,在油氣占據的位置還存在束縛水(包括吸附水和一部分毛細管水)。
在油氣田范圍內的非油(氣)層水,可根據它們與油(氣)層的相對位置,分別稱為上層水、夾層水和下層水。油氣田范圍內水與油氣分布的關系,如圖2-16B所示。
圖2-16 油田水與油氣藏在分布上的相互關系(據Levorsen,1954)
2. 油田開發對注入水水質的基本要求是什麼日前常用的注水水質標準是什麼
油田開發來對注入水水質的基本要求自是:
①具有化學穩定性,不產生沉澱。
②具有良好的洗油能力。
③不堵塞地層。
④腐蝕性小。
日前常用的注水水質標准有:
①懸浮物含量小於2毫克/升。
②總鐵含量小於0.5mg/l。
③含油量小於30mg/l。
油田開發通過地質勘探,發現有工業價值的油田以後,就可以著手准備開發油田的工作了。任何一個礦藏的開發,都要講究其經濟有效性。即要能夠實現投入少(即少花錢),產出多(即多采礦),最終採收率高。作為對一個油田的開發來說,講究其有效性的目標,就是盡可能地延長油田高產穩產期,使得油田最終能采出最多的原油,有一個高的最終採收率及好的經濟效果,但是實現這個目標很不容易。
3. 石油合同與管理是什麼
在國際石油合作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租讓、對抗和合作三個不同性質的階段,在三個階段演變的過程中,國際石油合作合同也發生了質的變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國際石油合作合同逐步體現了公平合理、雙方平等、雙贏互利的原則,並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幾種相對固定的模式。
租讓制合同 租讓制合同是世界上進行石油勘探開發最早使用的一種合同形式,這種形式目前被稱作許可證協議(License Agreement)。由於在這種合同形式下,資源國政府的收益主要來自外國石油公司交納的稅收和礦區使用費,因此也被稱作「稅收和礦區使用費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外國石油公司通過談判或競標與資源國政府達成協議,獲得租讓礦區。
(2)外國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讓礦區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的專營權,並對礦區內所產石油擁有所有權。
(3)外國石油公司單獨承擔風險並投資。
(4)外國石油公司向資源國交付礦區地租。
(5)一旦礦區內開始生產石油,外國石油公司以實物或現金形式向資源國政府交納礦區使用費。
(6)外國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將向資源國政府交納所得稅。
產量分成合同 20世紀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亞首創了產量分成合同。後來,這種合同逐漸被一些石油資源主權國和一些國際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種較為通用的合同類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石油合作採用這種模式。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其指定機構(政府主管部門或國家石油公司)擁有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的專營權。
(2)外國石油公司與資源國政府(或其他國家石油公司)簽訂合同,作為承包商在合同區內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
(3)承包商要承擔勘探風險,若有商業性發現,還要承擔開發和生產費用。
(4)合同區內發現的油田投產後,全部產量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東道國政府與承包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
(5)資源國政府(或國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權和監督權,而日常作業管理由承包商負責。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將向資源國交納所得稅。
(7)用於合同區內石油作業的全部設備和設施通常屬資源國所有。
風險服務合同 20世紀60年代後期,比較標準的風險服務合同出現於中東一些產油國和拉丁美洲一些國家。目前全世界約有十餘個國家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這種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的經營管理權。
(2)外國石油公司作為資源國的承包商,提供技術、金融等服務。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資金,並承擔勘探風險。如果發現石油,承包商還要提供全部開發資金。
(4)油田投產後,資源國將按合同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承包商的投資費用,並支付風險服務費。償付通常用現金,有些也用原油。
純服務合同 純服務合同又稱無風險服務合同。與風險服務合同相比,在這種合同形式下,資源國僱用外國石油公司作為承包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向承包商支付服務費,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風險由國家承擔,任何發現均是國家獨有的財產。
聯合經營合同 聯合經營合同方式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當時西方一些獨立石油公司為了能夠進入某些第三世界產油國進行石油勘探開發,便採用了該合同。與租讓制相比,這種合同對產油國較為有利。
聯合經營有兩種不同類型:
(1)合資經營。
由資源國(或其國家石油公司)為一方,外國石油公司為另一方,共同組建一個新公司,負責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等經營活動。雙方各參與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潤。雙方共同承擔勘探風險和納稅責任。
(2)聯合作業。
雙方不需組建獨立經營的公司,而是藉助合同協議,共同出資、共同作業、共同分享權益,但雙方各自核算開支和收入,單獨納稅。
非傳統類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來,出現了一些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的石油合同,這些合同被統稱為非傳統類型石油合同。採用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來沒有對外開放,全部上游業務都由本國國家石油公司經營的國家。到目前為止,這些合同的數量還很少,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將一個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給外國石油公司進行生產(如阿根廷、阿爾及利亞)。
(2)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來開發那些由國家石油公司發現,但尚未開發的油田(如印度、土庫曼)。
(3)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對那些已經開發,但又已停產的油田進行重新開發生產(如委內瑞拉、緬甸)。
(4)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由外國石油公司在投產油田進行提高採收率作業(如印度尼西亞、緬甸、阿爾及利亞、羅馬尼亞)。
石油合同的選擇 石油合同是資源國政府實現其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載體,也是石油公司參與國際油氣勘探開發並獲得收益的基礎。因此,任何合同的選擇與談判都是資源國與石油公司之間的雙向選擇。對於石油資源的佔有國而言,引入外國投資者參與石油的勘探與開發主要謀求長期的合作並達到以下目的:
(1)經濟方面,由於缺少足夠的資金,很多資源國政府希望通過引入外國投資參與石油勘探開發獲得一部分啟動資金,從而積累資本以投資於其他資本密集型項目。如果項目成功,資源國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獲取來自於石油生產的可觀經濟效益,並以此作為再投資的基礎。
(2)政治方面,為避免對外國的依賴,資源國希望通過合同控制項目以及產品,並成為開發中積極地參與者而不是被動的受益人,這樣能夠保障自然資源的開采最有利於國家利益。
(3)技術方面,通過引入外國石油公司,資源國能夠使用先進技術,從而提高作業水平,減少勘探風險。同時,資源國也希望通過與外國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強研發實力,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本國勘探開發水平以及對自然資源的管理水平。
與此相對,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標,且目標較為單一。即希望獲得盡量多的實物或貨幣報酬並能將利潤自由返回本國,同時在最大限度上減少風險。此外,靈活的開發方案、可用的區塊資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為石油公司,為了在國際合作中取得滿意的結果,應在選擇合同模式時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專業領域、實力與目標。自身的專業領域是石油公司所選擇合同模式的前提條件。由於石油行業上游投資隨市場供需變化而起伏,區塊情況各異,更涉及紛繁復雜的各種技術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圍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綜合性石油公司都無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專業領域側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參與其中。對於專業、實力各不相同的公司來說,首先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合同。如專業的工程服務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務合同為切入點,一般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企業才能夠承擔EPC工程總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標也是選擇的前提,如希望通過海外投資獲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較傾向於產量分成合同而不熱衷於風險服務合同等。
(2)資源國政治經濟概況和法律政策環境。由於任何國際石油合同中都體現了「平衡原則」,即石油合同條款、資源前景和政治風險之間是平衡的。也就是說,在石油資源前景好的地區或國家,要麼合同條款苛刻,要麼政治風險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選擇合同時,必須認真研究資源國國情以及法律政策環境。
(3)參與項目的各方面情況,如投資區塊的地質條件、儲量及產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國投資者都要承擔勘探風險,區塊的儲、產量前景直接關繫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選擇不能脫離區塊的資源前景。
(4)合同核心條款及經濟效益。經濟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標之一。明確項目風險、收益、資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點,根據合同進行項目的經濟性評價,是選擇投資合同的直接基礎,也是石油公司決定採用何種方式進入資源國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十 頗具影響的國際石油組織和會議幾乎國際上所有的長期能源需求預測均認為,由於世界人口的增長、經濟的發展、工業化以及越來越大的流動性、全球化及能源行業的相互依賴,未來能源需求都將顯著增長。為了妥善應付不斷增長和變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戰,一個國家或政府單獨行動常常會無能為力,加強國際能源合作將是關鍵。因而,迫切需要調動各方力量進行國際間的對話和達成有關協議,以避免對能源市場的武斷的政治干預及其所造成的能源市場的動盪,消除國際貿易障礙,實現能源供應的多樣化,使能源供應朝著可持續的趨勢發展。在此背景下,國際石油舞台上,新老國際石油組織都十分活躍,紛紛通過機構開會和頻繁召開各種論壇來交流信息、分享經驗、達成共識,以推動不同層次、不同區域范圍內的國際能源合作。
4. 長慶油田的合同制A、B是什麼意思啊這兩種合同的員工在中石油集團公司有編制嗎
長慶油田的合同制A、B都是長慶油田公司的在冊員工,A比B好一點,A一般都是石油院校正規招來的,也有轉業軍人在內,B的話一般都是油田子弟。
只有合同化才是中石油有編制的,但是因為控制用工總量,所以現在進入編制比較難
AB都是長慶油田公司的在冊員工,A一般都是石油院校正規招來的,也有轉業軍人在內,B一般都是油田子弟。只有合同化才是中石油有編制的。
(4)油田水合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5. 油田採油工勞動合同自我鑒定
勞動者要寫自我鑒定的,那麼是對實習期工作進行總結,因此,勞動者只需要總結一下實習期學到的東西即可。
6. 油田水的概念
所謂油田水,從廣義上理解,是指油氣田區域(含油氣構造)內的地下水,包括油回(氣)層水和答非油(氣)層水。狹義的油田水是指油氣田范圍內直接與油(氣)層連通的地下水,即油(氣)層水。
從形成油氣的原始生物物質的生產,到油氣的生成、運移乃至最後聚集成為油氣藏,無不與水相伴,因而油氣自然與水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尤其是長期與油氣相伴、與油氣藏聯系最為密切的油田水,必然會含載著一些與油氣相關的信息,這就是石油與天然氣地質學有必要關注油田水的主要原因。研究油田水,了解與油田水有關的水文地質及水化學特徵,對認識油氣藏的形成和保存條件,指導油氣勘探和開發均有重要意義。
7. 簽新疆克拉瑪依油田
你說的沒有編制的也有可能是乾乾部的活,但是身份是工人,油田公司是同工同酬,福利待遇是一樣的,拿錢多寡在於你的職業技能水平以及工齡,我目前初級工,年收入在6萬的樣子。
8. 油田水化學成分分類討論
前已述及,已有的油田水化學成分分類的共同特點:一是以水中常量組分(六個陰、陽離子)作為分類的基礎,而對油田水中豐富的有機組分未加以考慮;二是根據陰、陽離子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單個離子或多離子之間的數量關系、各種比值或假定鹽分等)來命名的。因此,各種分類在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差別,或者說基本上是一樣的。我們都知道,常量組分的形成主要決定於水文地球化學環境,而與油氣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前述種種分類,與其說是油田水化學分類,還不如說是天然水系中地下水化學成分分類,因為分類的針對性和目的性都比較差,難易說明水與油氣共生過程、水化學成分的形成、演變規律及其同非油田水的區別。油田水分類的理論依據不足,有待進一步改進。
作者認為,以水中無機鹽類或常量組分為主體的油田水分類,已完成了歷史使命,可以暫告一段落。在高、新科學技術飛躍發展的今天,現代分析儀器設備的更新和涌現,能比較全面地檢測出油田水中的標型組分——同油氣成分有成因聯系的有機組分,以此為基礎,作為油田水分類的依據或命名水的類型,已成為可能。探討新的油田水分類方案是油氣勘探生產的需要,也是科學研究發展的必然過程(事件)。
我國在幾十年的油氣勘查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水文地質資料,為研究區域水文地質特徵創造了條件,油田水化學成分的分析技術,尤其是油田水中有機組分的檢測技術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這個基礎上,結合我國石油地質特徵,改進和更新油田水化學成分分類,是油田水文地質工作者必須研究與解決的課題。油田水分類,應該提倡創新,走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道路。
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一種特殊的類型水,其化學成分同其他地下水一樣,常量組分是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反映水化學成分在盆地內的變化規律,說明水化學成分的形成作用與圍岩的相互關系,是判斷油氣聚集水文地球化學環境的主要方面,在分類中是必須要考慮的因素,而且要全面考慮和應用六個主要離子;單一應用某個離子,對化學成分復雜多變的油田水來講是不全面的,也不會收到良好的地質效果。利用常量組分進行分類,B.A.蘇林分類法有獨到之處,其研究思路和分類的某些方面是可以借鑒的。至於哪些離子參與水分類和命名,可根據各個離子在不同含油氣盆地水化學成分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貢獻值)來確定,而不是人為的設定一個含量界限。常量離子與礦化度結合,並運用數量統計的方法,探索分類的依據和離子含量的界限是比較好的途徑。
近年來,國內、外都重視了油田水中有機組分的分析測試和研究,我國許多學者利用有機組分區分油田水和非油田水,並收到一定的地質效果,被視為油田水中的「指紋標志」。但是否可以作為油田水化學分類的獨立參數應用呢?作者認為在現階段還尚時過早,其原因一是對油田水中有機組分的分析測試方法有待統一和標准化(包括水樣的前期處理);二是水中有機組分的成因和來源、賦存條件等研究比較薄弱,雖然它們與油氣藏有關,甚至來自原油灰分,但有些組分明顯的受到地下水化學性質的控制和影響;三是有機組分的優化和篩選的餘地太小,除分析方法不一致外,有的組分還處於定性階段,尚難做到不同含油氣盆地的量化對比與應用。作者認為,目前有機組分中可以作為油田水分數參數者,以可溶氣態烴為最佳,其次是苯—酚及其同系物。可溶氣態能比較靈敏的表徵油氣藏的存在,分析方法已納入油氣地球化學勘查規程,實踐證明,溶於水中的甲烷及其同系物是指示油氣藏存在最敏感的組分,油田水中含量普遍較高,與非油田水有明顯的區別。這是因為:
1)甲烷及其同系物是石油與天然氣的主要成分之一,也是油田水的標志性組分。
2)可溶氣態烴是有機物質向石油與天然氣轉化過程中或油氣運移時被水捕獲的,在水中有較高的溶解度。
3)油田水中不僅甲烷的含量高,而且還含有較高的乙烷、丙烷、丁烷,非油田水一般只含有少量甲烷,大部分缺失重烴或重烴組分不全。根據這一點,能很容易的從天然水系中鑒別出油田水。
4)現在的氣相色譜技術,能准確的定量測試出甲烷及其同系物的含量。
5)分析測試結果受采樣條件等影響較小,重觀性較好。
有機組分(可溶氣態烴)是油田水化學成分分類的核心部分,它是反映與油氣藏關系的標型組分,是區分油田水與非油田水的主要參數、評價區域含油氣遠景的直接指標。
總之,水中常量組分(包括礦化度和離子組成)與有機組分結合採用多級分類方法,是建立油田水化學成分分類的良好途徑。
9. 什麼是油田采出水
油田采出水就是:地下的石油,分布層厚的,打口井就冒油,分布較少的,需要用抽油專機抽取。分布更屬為零散的,或者說採油採到最後的,零零星星,沒有別的辦法開采,就採用注水的辦法。注水就是把水注入石油層,水中加入PAM、表面活性劑等助劑,改變水的表面張力和石油的親水性。這樣油和水就可以慢慢聚集起來,抽至地面。
這個水的污染物除了投加了助劑和石油分離的水,就是采出水。這個水除了有大量的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還有較高濃度的離子濃度,因為地下水本身比地表水鹽的濃度高出很多。
所以這個水中離子的特點還有區域性,不同地方的硫酸鹽或氯根差異很大。
處理工藝主要以水解酸化,厭氧再好氧處理,但是要調NP的比例。
采出水處理後需要循環注入地下的,而且量也比較大。如果處理不當,對地下水的污染也會較大。這就是采出水處理的必要性。
油田采出水經過處理回用於油田注水,較一般淡水有以下優點:
1、油田采出水含有表面活性物質而且溫度較高,能提高洗油能力。驅油效率隨水的礦化度增加而提高,含表面活性劑的采出水,特別是礦化度接近底層中的采出水,其驅油效率值最大。
2、水質穩定,與油層想混不產生沉澱。
10. 油田水的定義
從石油是液體礦床的觀點來講,與石油伴生的地下水,應該屬於礦床水文地質研究的范疇。所以,原蘇聯學者Г.М.蘇哈列夫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油礦床水文地質學的概念。在礦床水文地質學中,常按礦床種類對地下水進行分類,如煤田水(賦存於煤系地層中的水)、硫化氫水、鹽水、碳酸水、氡水等,所以順理成章的將與石油共存的地下水稱為油田水。但是,要給油田水下一個比較明確、完整的定義,遠比固體礦床地下水的難度大的多。這固然與石油可流動、難保存及對周邊介質影響大等特性有關外,還與學者對油田水含義的理解和持有不同學術觀點有關。對油田水的定義,在我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廣義的油田水含義
1)原蘇聯學者В.А.蘇林(Сулин)1946年認為:油田水埋藏在含油的地質構造里,可能形成油藏的天然環境就是油田水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條件。很顯然,他所定義的油田水是泛指形成油藏的天然環境中的地下水。
2)原蘇聯學者С.А.蘇哈列夫(Сухареь)1956年認為:油田水通常與油一起埋藏在地層中,然而也常存在於沒有油氣的地層中。他根據地下水與油層的關系,分為地層水(即和石油埋藏在同一油層中的水——邊緣水、上部邊緣水、底水、層間水)、外來水(即從上邊或下邊的地層中進入到油層的水)和構造水(即沿著節理裂縫及斷層裂縫進來的水)。
3)西北大學邸世祥教授(1991)認為:油田地區跟油氣生成、運移、聚集、保存以及調查、勘探和開發有聯系的地下水都叫油田水。
上述學者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地下水與油氣密切相關,油田水是天然水系的一部分;含油盆地內的地下水為「統一體」,都屬於油田水的范疇。因此,地下水(包括淺層地下水)研究是勘查油氣藏的一種方法。
2.狹義的油田水含義
1)美國學者A.I.萊復生(Levovsen)1967年認為:油氣藏中的水,叫做油田水。
2)美國學者A.G.科林斯(Collins)1975年認為:同油一起產出的水,稱為油田水。
3)我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研究所汪蘊璞研究員1987年認為:油田水是指儲集油氣地層中的地下水,它是油氣藏中的主要組成部分。
4)北京石油學院1961年編著的《油田水文地質學》中指出:油田地區的地下水,叫做油田水。
5)中石油大港油田高錫興高級工程師1994年認為: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的一種特殊成分,它與油氣田共存於同一流體系統中;並毗鄰油氣田的存在,其化學組分的特殊性與石油成分有密切的關系,其特殊組分是油氣田存在的標志。
6)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地質勘探開發研究院高級工程師劉方槐編著的《油氣田水文地質學原理》(1991)認為:油氣水是地下水的一種特殊類型,是天然水系的一部分。
上述學者對油田水概念的理解,基本上限制在油氣儲集層或具體油氣田(藏)的范疇里,強調了油田水是油氣藏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書不打算進一步討論油田水定義之間的異同,優缺點及其差異程度,因為不同定義具有較好的協調性。在生產和科研中,可根據具體任務和實際情況(如區域與局部等)應用油田水理論去認識地下水與油氣之間的復雜關系。
劉崇禧(1978)認為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一種特殊類型的地下水,它與油氣共生與伴存,是油氣藏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