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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為

發布時間: 2021-01-25 16:23:33

❶ 補充協議的範本如何書寫

補充協議來的範本應該注意以下幾源個方面: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例示如下:

補充協議

甲、乙雙方於2005年7月15日訂立合同。雙方就該合同未盡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1、 補充約定內容 。

2、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組成部分,原合同條款對本補充協議有效。

3、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甲方: 簽字 乙方:簽字。

❷ 求一份補充協議範本

合同編號:×××××號

《XXX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XXXXX(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 年?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協議》(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 。

鑒於:

甲方和乙方於xx年x月x日共同簽署了《XXX合同/協議》,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XXX合同/協議》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部分

其它事項說明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XXX合同/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XXX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公章):xxxxxxxx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xxxxxxxxx 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xxxxxxx(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xxxxxxxxxx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xxxxxxxxxx銀行帳號:

通訊地址:xxxxxxxxx通訊地址:

聯 系 人:xxxxxxxxxx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xxxxxxxxxxx聯系電話:

傳真:xxxxxxxxxxx 傳真:

(2)補充協議為擴展閱讀:

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❸ 補充協議書範本

合同補充協議書 (範本)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鑒於: 

甲乙雙方本著互版利互惠的原權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3)補充協議為擴展閱讀: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❹ 什麼是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您好:
什麼是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補充協議的內容有哪些法律要求?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等。這也就是說,對於主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有約定;對於主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約定明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主合同的履行。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❺ 合同:補充協議是什麼

合同:補充協議是什麼?
1、牆體:住宅內部無任何裂縫;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進行確定的,由出賣人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
2、管線: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
3、防水標准: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
4、配套設施:保證買方水、電、電話、閉路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並在一定時間內內保證煤氣、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入戶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區內清潔、保潔、綠化、排污、照明、信報箱等私用或公用設施正常使用。
5、小區規劃:買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停車場、加工層、園林綠化等)設計和用途;車庫、泳池、綠地等公共設施的權屬依據國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公共設施是小區配套,不允許用作營業性用途;商品房樓頂和外牆所有權歸全體業主,買方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無償使用,但不得在樓頂設置無線電發射及產生噪音或影響安全的設備和廣告設施;不得在外牆設置影響買方採光、通風、安全、景觀及產生噪音和污染的設施
房屋質量問題無疑是所有合同、條款中的重中之重。一旦發生重大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到購房者的入住、裝修。同時,由於建築主體結構的不可逆轉性,當您入住後再發現重大問題,往往為時已晚。因此在《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質量的內容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問題務必要求開發商在《補充協議》做出明確陳述:
小區規劃面積問題水、電、煤氣(天然氣)開通時間
購房補充協議——房屋入住篇
我們通過整理網友提供的補充協議,將其中涉及收房入住的條款匯總如下:
1、交付程序(以下流程1-4步可在一天內完成,第5步視開發商而定,一般在收到入住通知書三天後可提供):
(1)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2)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如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入住條件有異議,可拒絕簽署) (3)買受人書面簽收「住宅鑰匙收到條」;(4)出賣人提供住宅質量備案表;(5)出賣人提供本住宅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6)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住宅的交付。
2、交付前的觀察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評價與驗收:質量驗收、設施驗收、環境驗收、其他驗收。
3、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選擇: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繼續等待出賣人。詳見購房合同第八條
4、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5、住宅質量保證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低標准。
6、住宅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低標准。
7、不可抗力明確說明(一般包括):
(1)人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事件;(2)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規、政策的變化或因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行為而引致的延誤;(3)非出賣人原因,而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等設施;
8、物業相關:物管公司、服務期限、管理費用(明細)、管理責任。

❻ 補充協議怎麼寫呀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等。這也就是說,對於主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有約定;對於主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通過「協議補充」使其變成約定明確。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主合同的履行。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合同補充協議書(範文)

合同編號: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於:

(原因)。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1、(具體變更條款)

2、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准。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可以當做是合同的附件,因為是對合同內容的補償,所以在內容上肯定是沒有合同的內容多。但在簽字蓋章方面同樣也是要按照合同簽訂的要求進行的,否則的話合同補充協議就有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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