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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沒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25 15:00:05

『壹』 怎麼避免侵權怎麼判斷是否有專利

等同特徵的通常表現形式包括:產品部件位置的簡單移動,必要技術特徵的分解或者合並,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化,產品部件的簡單替換。司法實踐中使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與否的條件是從嚴而不是從寬,最大限度保持適用等同原則標準的客觀性、一致性和社會公眾的可預見性。等同原則構建的初衷是為避免被侵權人通過一些細微的非實質性的改變來逃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給予專利權人以有效的救濟,等同原則的判定準則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物相比較,在必要技術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也有稱之為三基本原則)。實踐中由於進行等同物替換導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優於或者劣於專利,但只要在實現發明目的范圍內的變化,都應當屬於等同原則基本相同的范圍內,實踐中還有一些改劣發明,如果因改劣發明,致使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就不構成專利侵權。 判定侵權與否中等同規則的演進: 判定專利侵權對比方法的演進上,以發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原則來認定侵權是否成立,即獨立權利要求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要麼以相同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要麼以相似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兩者必須滿足其一,否則不能認定侵權。後來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術特徵被整體等同規則替代,整體等同規則的運用明顯地加強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權利要求被過寬解釋增加了等同原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影響到公共利益,隨即便出現了「特徵一一對應」標准,比較方法上有了重大轉變,以「逐一要素比較法」來判定侵權,用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共公利益,這一方法將專利保護范圍由字面意義的限定拓展到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所有等同物,排除無關緊要的替換和簡單的復制,等同替換的標準是被控侵權物是否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實質上相同的功能、發揮實質上相同的效果,並且這種「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對同一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專利侵權成立。正確認識等同原則的標准,既有客觀上的判定,又有主觀上的標准,客觀標準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觀標準是「一普通」,客觀上分析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觀上判斷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就能顯而易見地想到。尋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調整社會機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極目標,既刺激研究開發者的積極性,又防止專利保護邊界模糊而損害公眾利益,在判定專利侵權中強調以權利要求書作為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標准,不宜隨意擴大權利范圍,正確運用等同侵權對比的「三一致」測試標准。「三一致」原則是抽象的標准,為判定侵權提供了一個大致劃定的方向,等同侵權的判定適用於具體案例,需要律師充分考慮相關對比參數,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規則精心判斷,具體說在對比過程中以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能力作為比較尺度,將「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為對比參數,以普通技術人員的主觀判斷作為誤差參考,驗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標準的理解差別很大,權利人總是往寬方向解釋,侵權人則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術性往往陷入被動之中,技術畢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這些技術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從某種程度上講,等同三一致認定標准帶有經驗性,三一致標准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給司法者提供一個較為接近真實的參考依據,並非絕對精確的判定標准。等同三一致原則對於我們而言是舶來品,我國的專利保護體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來的,因而要時時關注最新動態,分析利弊得失,正確劃定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保護界限,探尋等同原則創始的理念。對於涉及國計民生和重大科研項目以及為經濟發展提供強大技術支持的高新技術專利,應作較寬解釋,以激發專利人繼續加大科技投入的熱情,對於為了改善某些技術領域落後而引進的技術,應當強調權利要求書對公眾的公示功能,對權利要求書作較為嚴格的解釋,以保護公眾利益,重視司法規則的規范性,合理抑制主觀裁量解釋許可權的幅度,維持公共領域的自由開放,力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個別正義和社會正義在最大限度內得到統一。加強專利權的保護與制止專利權的濫用是一對矛盾體,保護權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濫用行為同樣不能忽視,根據專利解釋的規則,首先要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務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則: 北京A公司與河北B公司之間的專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是生產防火卷簾的企業,北京某公司生產的耐高溫防火卷簾取得發明專利,河北某公司生產的特級防火卷簾未取得專利,兩家企業在一次招標會上因同時參與競標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標後以河北某公司生產的防火卷簾構成專利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從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分析,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權與否成為難題,原告訴求專利侵權,被告以公知技術以及技術特徵明顯不同為由提出抗辯。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的防火卷簾侵犯其專利權利要求4以外的權利,注重的是「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達的中心內容,將凡是利用「耐火纖維製品簾面和夾芯復合而成」特徵的產品全部納入其保護范圍,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邊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邊界,對權利要求進行法律解釋。尤其是內容較為復雜的權利要求,通常可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徵,如果不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只簡單地抄錄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確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對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徵不作分析認定,就缺少比較對象,或者把比較依據搞錯。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方案是「多層耐火纖維製品復合而成卷簾」,說明書中將該技術解釋為「耐高溫性能極佳」「導熱系數極小的耐火纖維製品復合縫制」「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的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的耐火纖維毯夾芯」「兩面固定該夾芯的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簾面受火面的耐火纖維布採用陶瓷纖維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採用玻璃纖維布);「卷簾簾面中縱向可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說明書記載的「耐火纖維製品」包括碳纖維、耐高溫不銹鋼絲、陶瓷纖維、膨體或普通玻璃纖維、高硅氧纖維、莫來石纖維、氧化鋁纖維、氧化鋯纖維、礦棉以及由它們純紡或混紡製成的各種紗、布、繩、毯、氈,這些材料一般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復合、配套使用,亦可單獨使用,說明書強調「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故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突破這一明確的條件限定,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詞,應當認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無法聯想到未經特殊處理的玻璃纖維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塗層的玻璃纖維布仍可實現發明目的,故僅有普通玻璃纖維布的結構應排除了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否則就等於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去了「由植入不銹鋼絲的纖維紗線製成」「必須經氧化處理或塗有防火塗層」。2、是查明被控侵權物相應的技術特徵。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徵看,原告的專利採用的是「防火隔熱的功能性限定為特徵」,對該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說明書記載涉案發明專利的目的是克服現有缺陷,提供一種耐火極限時間長、防熱輻射性能好、高溫強力好、化學性能穩定的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簾面。從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分析,原告的發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礎上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功能性限定為必要技術特徵。所謂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是指在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不是採用結構性特徵或者方法步驟特徵來限定發明,而是採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限定發明。侵權判定中應當對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解釋為僅僅涵蓋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步驟,以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解釋為基礎,合理限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判定侵權與否之前,要甄別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術特徵,哪些是非必要技術特徵或通用技術,就本案來看判定侵權與否時不應擴大理解到凡是製造「耐火纖維復合卷簾」的所有技術都構成侵權。分析查知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耐火纖維復合卷簾」指明「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說明書中將「耐火纖維製品」進一步限定為「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毯」、「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說明書表述這個技術方案的具體實現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卷簾由同樣具有優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溫縫紉線或耐高溫不銹鋼絲縫制而成,紗線中可以加耐高溫不銹鋼絲或其他耐高溫增強材料。由此可見,原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是「耐火纖維製品夾芯和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的實現方式和背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為功能限定」,原告確認被控侵權物沒有落入其權利要求4「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從說明書記載看原告的權利要求4是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纖維製品夾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纖維布」的必要技術特徵,如果將該項權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專利技術無法實現其「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的功能。被控侵權產品與之對應的技術特徵並非與原告權利要求書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級防火卷簾的技術方案是「玻璃纖維、鍍鋅鋼板、金屬網」的復合,結構特徵並非與原告說明書中表述的「塗有耐火塗料並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紗線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縱向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進行氧化處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權物「擋煙垂壁」是由「玻璃纖維布、陶瓷纖維毯、鋼絲繩、陶瓷纖維氈、玻璃纖維布」五層復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纖維製品」及表面的「玻璃纖維布」不同於原告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經過氧化或塗層特殊處理」特徵和「植有不銹鋼絲纖維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的材質,其作用和功效不同於原告專利技術「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發明,不構成原告專利技術的任何一部分。擋煙垂壁由未加入鋼絲的玻璃纖維布、未經氧化處理的陶瓷纖維毯、煤矸石纖維氈、鍍鋅金屬繩、玻璃纖維布復合而成,擋煙垂壁表面的「纖維布」並非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多一層煤矸石纖維氈,沒有落入原告的權利要求范圍。3、是對經過界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與被控侵權物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認定,這三個步驟一個也不能少。判定專利侵權與否的前提是合理確定專利權的邊界,堅持確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適用技術妥善處理適度保護的關系,從嚴把握專利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抽象保護和防止過度適用侵權。被控侵權物是依據國標規生產製成的,案中還出現專利權與國家標準的關系,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標准濫用專利權,又要有利於在重點技術領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術標准,對涉及納入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行業特點以及標准制定現狀和案件具體情況認定行為的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根據建築行業的具體情況,就建築行業寫入標準的專利侵權判定和支付使用費辦法有個案答復,如果專利權人參與國標制定時,未明確專利保護聲明的,視為允可執行國標的企業免費使用。從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則出發,本案專利中結構不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是增加或減少層數的差別,而是對於防火卷簾構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學意義上的作用,防火卷簾中夾有金屬板和金屬網,在增強防輻射阻隔熱源防火方面達到技術效果應優於專利效果,應當認為結構的增加與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權產品不屬於與專利相應技術等同的特徵,更不是相同特徵。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亦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貳』 怎樣才能知道自己發布的產品沒有造成外觀侵權

現在的專利產品是很多的。作為店鋪,要想知道自己發布的產品沒有造成外觀侵權,是有一定難度的。
依據法律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作為店鋪,只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另外,如果專利權人,向店鋪提出,店鋪有外觀侵權的產品在銷售,只要對方有專利的證據,店鋪應當立即改正。當然,如果店鋪不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叄』 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的概念

因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警告函,他與不特定的義務人之間,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關系,處於不明確狀態。在快速化、復雜化、高度化的現代社會中,法律關系的不明確,將導致經濟、社會的重大損害。所以企業在收到侵權警告函時,就應當靈活運用確認訴訟的預防性機能,先請求法院進行不侵權的確認,盡量減少損失。[1]
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的訴訟類型,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樣,人們認知它需要一個過程。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作出的《關於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郎力福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被認為是我國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的最早法律依據。但是,該批復並沒明確表示出不侵權之訴制度設計的目的,這也導致後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產生了分歧。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規定》,其中的第152個案由確定為確認不侵權糾紛,而且最高法院將此類糾紛定義為「利益受到特定知識產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該知識產權的訴訟。」至此,確認不侵權糾紛才作為三級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認可。[2]
在國際上,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是應對侵權亂訴的普遍手段,是侵權警告函收受方,進行主動反擊的有利武器。發達國家制定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法保護其企業的知識產權,企圖以此壟斷市場,遏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並從中牟取利益。而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舉步維艱。在現實生活中,權利人還經常發出侵權警告函,意圖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該如何應對?大多數時候企業只是想到進行不正當競爭之訴,而不正當競爭需以主觀上故意、行為上捏造和散布虛偽事實、結果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為條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侵權警告函都不符合該條件。而這個時候,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是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
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除了與知識產權法有不可分割的關系,還與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規息息相關。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壟斷市場,與反壟斷法有關。為了防止其他企業搶占市場,隨意發出侵權警告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企業為了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與環境保護法有關;不善待勞動者,與勞動法有關。有時候需要跨國訴訟,與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有關。
[1]張衛平:《訴訟架構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分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242
[2]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M],法律出版社,2005

『肆』 怎樣確定自己的行為是不是侵權。是否承擔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都可能受到他人有意無意的傷害,自己也可能有意無意地觸犯他人利益,那麼公民在什麼情況下的行為屬侵權.公民的行為要造成客觀的損害事實。

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這種不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是指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或對他人的精神造成的損害。如果公民的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任何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也就談不上侵權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公民也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與幫助。

關於財產利益的損失的計算一般包括實際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減損和可得利益的減損。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未來可得利益的減損,如利潤損失、孳息損失等,此種損失雖不是現實利益的損失,但損失的利益本來是可以得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損失是可以隨意臆測的。

.公民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行為具有違法性是承擔一般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如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或集體財產,施工人違反法律規定未設置安全標志造成他人傷亡等,都屬於具有違法性的侵權行為。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違反了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違反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等,他的行為就具有違法性。在特殊情況下,公民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但依照法律規定這些行為是合法的,公民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上的合法行為以及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許可的其他行為,這些損害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因而不應承擔責任,但若這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損害,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有因果關系。

簡單地說因果關系中,某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因果關系是一種必須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它要求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找出真正的責任者,因此若發生損害結果的原因並非行為者就不應當或者只承擔一部分責任。

.行為人要有主觀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故意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卻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如故意致傷他人、故意砸壞他人財產等;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應該預見或能夠預見卻未預見。或雖然預見卻輕信損害後果不會發生,例如司機違章超速駕駛。

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它標志著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所抱的主觀態度,體現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懲罰性和不可原諒性,它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過錯,損害後果由不可抗力所致等,行為人就可免除責任。

上述四個方面是衡量一個公民是否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依據,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確定責任。

『伍』 怎麼判定是否造成專利侵權行為呢

一、判定是否造成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專利權;

2、發生了法定的侵害行為;

3、所發生的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4、侵害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廣義);

5、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6、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7、行為人實施的技術、設計方案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二,判定介紹

1,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社會或國家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必須以技術公開為對價,

在技術公開的同時,其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必須公開,以明確專利權利的邊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范圍的公開是通過公開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

2,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標准。

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 。

3,中心限定製的理論依據是專利權人很難寫出恰倒好處的權利要求書,有時難免把個別不應當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從而導致專利保護范圍過窄,實質上是對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

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結果使得專利權的范圍不局限於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對專利權人可以提供較多的保護。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立法,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立法本位,隨著立法本位的轉移和法律理論的發展,很多國家逐步放棄了中心限定製的理論。

4,因為採用中心限定製,專利保護的邊界處於模糊狀態,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後,仍不能准確地判斷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對社會公眾而言有時是不公平的。為了克服中心限定製的缺陷,一些國家,如美國,後來採用了周邊限定製。

5,所謂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不能作擴大解釋,被控侵權行為必須重復再現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才被認為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採用周邊限定製,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權利要求書清楚地了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必作隨意性的推測。

6,周邊限定製的理論基礎是:專利權是國家或社會用以換取技術公開的對價,作為對價的權利范圍應當是確定的和清晰的。採用周邊限定製雖然對公眾有利,但對專利權的保護有時是不利的。因為在社會實踐中,

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不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專利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

二、禁止反悔原則

在適用折衷原則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解釋時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作出狹義的或較窄的解釋;

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使權利要求能夠覆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又對權利要求作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那些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作出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

這一原則在很多國家採用,《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也將禁止反悔原則寫入其中,我國專利法沒有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是應當採用的。禁止反悔原則旨在防止專利權人採用出爾反爾的策略。

三、相同原則

所謂相同原則,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侵權的判定原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規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採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9]。

例如,對比文件中使用和公開的是鹵素,發明專利申請中選用的是氟,因鹵素相對於氟是上位概念,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並不損害用氟對其作限定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適用相同原則,並不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

四、等同原則

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並不多見而相似的事物卻很多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完全照搬他人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

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相同原則,那麼專利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專利權人以公開其發明創造所換來的專利權就會落空,這與專利制度鼓勵公開發明的宗旨相悖。如何認定上述行為屬於專利侵權,於是,等同原則應運而生。

等同原則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有應用,我國的專利法雖經兩次修改,但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對等同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為了彌補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法第56條進行了擴大解釋,

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中對等同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17條規定: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五、多餘指定原則

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

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結果使得被控侵權技術雖然缺少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項或幾項技術特徵,仍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質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採納這一原則,在我國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對該原則的適用持反對態度。

(5)確定沒侵權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行為是否有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造成,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1直接侵權行為

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里說的「實施」相對於不同性質的專利,含義也有所不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產品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對方法專利來說,是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是直接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不適於此列。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實施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一「產品」僅指申請外觀設計時所指定的產品。

②假冒專利

假冒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2間接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即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除此以外,還有一種間接專利侵權行為,簡稱為「間接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積極誘導或者促使他人實施直接專利侵權的行為。具體來說,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可能並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

但其行為卻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了對專利權的直接侵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就是對他人專利權的直接侵害,無論是否誘導、慫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行為人都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陸』 如何確定上傳的圖片沒有侵權

如果照片上只有一個人,但你沒有經歷,他允許它來上傳,然後它構成侵犯肖像權,除非你得到他允許後。

『柒』 什麼是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

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屬於侵權類糾紛,還是請求人對於其某一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確認請求?其管轄法院又應如何來確定?在漢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漢高公司)與賀定高、湖南華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騰公司)之間展開的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用一份裁定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 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轄終1120號民事裁定認為,確認不侵權訴訟,就其內容實質上是對請求人對於其實施的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項權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確認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應當比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之訴的規定來確定。據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漢高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即將該案移送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並駁回漢高公司對華騰公司的起訴。 漢高公司訴稱,2015年12月,華騰公司受賀定高委託向該公司發出警告函,稱漢高公司在京東商城、亞馬遜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的「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奢韻」商標,侵犯了賀定高對第14044379 號「奢韻」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對此,漢高公司隨後以京東商城的開辦者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侵權行為地,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據悉,該案中漢高公司與賀定高、華騰公司所爭議的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涉案侵權行為之一,為京東商城上銷售的「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在該商品的銷售網頁上顯示為「京東自營」,服務一欄顯示為「由京東發貨並提供售後服務」。 經審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該案移送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並裁定駁回漢高公司對華騰公司的起訴。漢高公司不服上述一審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漢高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所依據的事實系京東商城銷售「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產品的行為。但是按照現有證據來看,該產品顯示為「京東自營」,並不能證明該產品由漢高公司直接銷售。因此,漢高公司不能以他人實施的行為來主張本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依據。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人民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為裁定駁回起訴或其他程序事項的前置程序。 綜上,法院裁定駁回漢高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王國浩) 行家點評: 湯學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律師:「侵權之訴」是權利人基於已有的合法權利對他人對其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的訴,請求法院作出侵權認定從而對侵權行為進行賠償的裁判;而「確認之訴」則是一方當事人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具體狀態,法院在審理後做出的判決並沒有給付內容,不具執行性。知識產權中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一般是在當事人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其發布的「侵權警告」但又遲遲不採取正式的起訴程序或者肆意發布其侵權的消息給其生產經營與商譽造成嚴重損害而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以求法院對其不侵權行為予以確認。該案中,法院將案件定為確認之訴,顯然是並非僅從其審理的是「侵權與否」來簡單將其認定為侵權之訴,而是從其本質進行了確認。在此基礎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的管轄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本裁定。 在知識產權訴訟實務中,確認管轄法院是當事人及代理人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尤其是在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當事人的應訴、質證與判決後的執行。當出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侵權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域,而權利人通常更願意在當地法院管轄的意向來看,權利人可採取在其當地向侵權人直接購買或侵權人的代理商購買進而依據「侵權行為地」進行管轄,或者也可通過向侵權人發起警告函等催告程序待侵權人發起訴訟而參訴。另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並已分別立案的,後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規定,當事人也可通過此種「以退為進」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 王宏濤 北京羅傑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律師:該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移送管轄和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問題。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鑒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僅規定當事人可以針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3種裁定提起上訴,該情形並不包括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情形,故漢高公司認為「一審法院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於法無據,二審法院未支持漢高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 針對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多次通過司法答復、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等司法政策作出相關規定和指引,並先後指出,確認不侵犯訴訟屬於侵權類糾紛,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權之訴和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確認不侵權糾紛應當具有特有的受理條件;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糾紛領域特有的民事訴訟制度,本質上屬於侵權之訴。據此,二審法院根據前述司法規則針對本案進行審查是符合相關司法邏輯和司法政策的。 需要指出的是,鑒於確認不侵權之訴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亦曾在相關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中針對涉案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情形行使了法官釋名權並依職權要求原告提交相關證據。具體到該案,鑒於當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未限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原告必須是自己獨立實施了被控行為的民事主體,而是明確、清楚地規定涉訴行為的行為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該案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享有訴權的主體進行嚴格限定,並直接排除了利害關系人,這種司法裁量值得進一步探討。

『捌』 如何確認不侵犯專利權

等同特徵的通常表現形式包括:產品部件位置的簡單移動,必要技術特徵的分解或者合並,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化,產品部件的簡單替換。
司法實踐中使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與否的條件是從嚴而不是從寬,最大限度保持適用等同原則標準的客觀性、一致性和社會公眾的可預見性。
等同原則構建的初衷是為避免被侵權人通過一些細微的非實質性的改變來逃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給予專利權人以有效的救濟,等同原則的判定準則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物相比較,在必要技術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也有稱之為三基本原則)。實踐中由於進行等同物替換導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優於或者劣於專利,但只要在實現發明目的范圍內的變化,都應當屬於等同原則基本相同的范圍內,實踐中還有一些改劣發明,如果因改劣發明,致使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就不構成專利侵權。判定侵權與否中等同規則的演進:判定專利侵權對比方法的演進上,以發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原則來認定侵權是否成立,即獨立權利要求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要麼以相同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要麼以相似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兩者必須滿足其一,否則不能認定侵權。後來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術特徵被整體等同規則替代,整體等同規則的運用明顯地加強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權利要求被過寬解釋增加了等同原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影響到公共利益,隨即便出現了「特徵一一對應」標准,比較方法上有了重大轉變,以「逐一要素比較法」來判定侵權,用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共公利益,這一方法將專利保護范圍由字面意義的限定拓展到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所有等同物,排除無關緊要的替換和簡單的復制,等同替換的標準是被控侵權物是否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實質上相同的功能、發揮實質上相同的效果,並且這種「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對同一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專利侵權成立。
正確認識等同原則的標准,既有客觀上的判定,又有主觀上的標准,客觀標準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觀標準是「一普通」,客觀上分析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觀上判斷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就能顯而易見地想到。
尋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調整社會機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極目標,既刺激研究開發者的積極性,又防止專利保護邊界模糊而損害公眾利益,在判定專利侵權中強調以權利要求書作為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標准,不宜隨意擴大權利范圍,正確運用等同侵權對比的「三一致」測試標准。
「三一致」原則是抽象的標准,為判定侵權提供了一個大致劃定的方向,等同侵權的判定適用於具體案例,需要律師充分考慮相關對比參數,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規則精心判斷,具體說在對比過程中以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能力作為比較尺度,將「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為對比參數,以普通技術人員的主觀判斷作為誤差參考,驗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標準的理解差別很大,權利人總是往寬方向解釋,侵權人則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術性往往陷入被動之中,技術畢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這些技術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從某種程度上講,等同三一致認定標准帶有經驗性,三一致標准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給司法者提供一個較為接近真實的參考依據,並非絕對精確的判定標准。
等同三一致原則對於我們而言是舶來品,我國的專利保護體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來的,因而要時時關注最新動態,分析利弊得失,正確劃定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保護界限,探尋等同原則創始的理念。對於涉及國計民生和重大科研項目以及為經濟發展提供強大技術支持的高新技術專利,應作較寬解釋,以激發專利人繼續加大科技投入的熱情,對於為了改善某些技術領域落後而引進的技術,應當強調權利要求書對公眾的公示功能,對權利要求書作較為嚴格的解釋,以保護公眾利益,重視司法規則的規范性,合理抑制主觀裁量解釋許可權的幅度,維持公共領域的自由開放,力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個別正義和社會正義在最大限度內得到統一。
加強專利權的保護與制止專利權的濫用是一對矛盾體,保護權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濫用行為同樣不能忽視,根據專利解釋的規則,首先要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實務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則:北京A公司與河北B公司之間的專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是生產防火卷簾的企業,北京某公司生產的耐高溫防火卷簾取得發明專利,河北某公司生產的特級防火卷簾未取得專利,兩家企業在一次招標會上因同時參與競標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標後以河北某公司生產的防火卷簾構成專利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從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分析,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權與否成為難題,原告訴求專利侵權,被告以公知技術以及技術特徵明顯不同為由提出抗辯。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的防火卷簾侵犯其專利權利要求4以外的權利,注重的是「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達的中心內容,將凡是利用「耐火纖維製品簾面和夾芯復合而成」特徵的產品全部納入其保護范圍,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邊界。
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邊界,對權利要求進行法律解釋。尤其是內容較為復雜的權利要求,通常可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徵,如果不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只簡單地抄錄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確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對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徵不作分析認定,就缺少比較對象,或者把比較依據搞錯。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方案是「多層耐火纖維製品復合而成卷簾」,說明書中將該技術解釋為「耐高溫性能極佳」「導熱系數極小的耐火纖維製品復合縫制」「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的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的耐火纖維毯夾芯」「兩面固定該夾芯的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簾面受火面的耐火纖維布採用陶瓷纖維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採用玻璃纖維布);「卷簾簾面中縱向可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說明書記載的「耐火纖維製品」包括碳纖維、耐高溫不銹鋼絲、陶瓷纖維、膨體或普通玻璃纖維、高硅氧纖維、莫來石纖維、氧化鋁纖維、氧化鋯纖維、礦棉以及由它們純紡或混紡製成的各種紗、布、繩、毯、氈,這些材料一般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復合、配套使用,亦可單獨使用,說明書強調「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故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突破這一明確的條件限定,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詞,應當認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無法聯想到未經特殊處理的玻璃纖維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塗層的玻璃纖維布仍可實現發明目的,故僅有普通玻璃纖維布的結構應排除了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否則就等於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去了「由植入不銹鋼絲的纖維紗線製成」「必須經氧化處理或塗有防火塗層」。
2、是查明被控侵權物相應的技術特徵。
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徵看,原告的專利採用的是「防火隔熱的功能性限定為特徵」,對該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說明書記載涉案發明專利的目的是克服現有缺陷,提供一種耐火極限時間長、防熱輻射性能好、高溫強力好、化學性能穩定的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簾面。從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分析,原告的發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礎上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功能性限定為必要技術特徵。所謂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是指在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不是採用結構性特徵或者方法步驟特徵來限定發明,而是採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限定發明。侵權判定中應當對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解釋為僅僅涵蓋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步驟,以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解釋為基礎,合理限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判定侵權與否之前,要甄別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術特徵,哪些是非必要技術特徵或通用技術,就本案來看判定侵權與否時不應擴大理解到凡是製造「耐火纖維復合卷簾」的所有技術都構成侵權。
分析查知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耐火纖維復合卷簾」指明「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說明書中將「耐火纖維製品」進一步限定為「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毯」、「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說明書表述這個技術方案的具體實現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卷簾由同樣具有優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溫縫紉線或耐高溫不銹鋼絲縫制而成,紗線中可以加耐高溫不銹鋼絲或其他耐高溫增強材料。由此可見,原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是「耐火纖維製品夾芯和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的實現方式和背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為功能限定」,原告確認被控侵權物沒有落入其權利要求4「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從說明書記載看原告的權利要求4是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纖維製品夾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纖維布」的必要技術特徵,如果將該項權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專利技術無法實現其「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的功能。被控侵權產品與之對應的技術特徵並非與原告權利要求書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級防火卷簾的技術方案是「玻璃纖維、鍍鋅鋼板、金屬網」的復合,結構特徵並非與原告說明書中表述的「塗有耐火塗料並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紗線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縱向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進行氧化處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權物「擋煙垂壁」是由「玻璃纖維布、陶瓷纖維毯、鋼絲繩、陶瓷纖維氈、玻璃纖維布」五層復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纖維製品」及表面的「玻璃纖維布」不同於原告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經過氧化或塗層特殊處理」特徵和「植有不銹鋼絲纖維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的材質,其作用和功效不同於原告專利技術「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發明,不構成原告專利技術的任何一部分。擋煙垂壁由未加入鋼絲的玻璃纖維布、未經氧化處理的陶瓷纖維毯、煤矸石纖維氈、鍍鋅金屬繩、玻璃纖維布復合而成,擋煙垂壁表面的「纖維布」並非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多一層煤矸石纖維氈,沒有落入原告的權利要求范圍。
3、是對經過界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與被控侵權物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認定,這三個步驟一個也不能少。
判定專利侵權與否的前提是合理確定專利權的邊界,堅持確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適用技術妥善處理適度保護的關系,從嚴把握專利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抽象保護和防止過度適用侵權。
被控侵權物是依據國標規生產製成的,案中還出現專利權與國家標準的關系,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標准濫用專利權,又要有利於在重點技術領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術標准,對涉及納入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行業特點以及標准制定現狀和案件具體情況認定行為的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根據建築行業的具體情況,就建築行業寫入標準的專利侵權判定和支付使用費辦法有個案答復,如果專利權人參與國標制定時,未明確專利保護聲明的,視為允可執行國標的企業免費使用。
從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則出發,本案專利中結構不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是增加或減少層數的差別,而是對於防火卷簾構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學意義上的作用,防火卷簾中夾有金屬板和金屬網,在增強防輻射阻隔熱源防火方面達到技術效果應優於專利效果,應當認為結構的增加與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權產品不屬於與專利相應技術等同的特徵,更不是相同特徵。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亦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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