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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侵權盜版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1-25 11:56:26

A. [3.15]用戶使用盜版軟體侵權

同時發來的文件還有北京市版權局版權執法處給反盜版工作委員會的函:「……如侵權屬實,告知其立即停止侵權使用,並盡快更換正版軟體,對不聽勸戒又不能接受你們協調解決問題的企業,請報告我處,由我處立案查處……」 如果您有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可以發Email向作者咨詢:[email protected]。 看到這兩份文件,作者感到透心的涼,國外的軟體公司開始採取行動了,我國政府打擊盜版的力度加大了,現在打擊的不僅是專門將正版軟體解密後大量復制贏利者,現在開始連使用盜版軟體的最終用戶也開始打擊了。 最終用戶(End User)指在計算機上使用軟體的人,而不是軟體分銷人、軟體佔有人之類。軟體公司將軟體設計出來,通過分銷人和分銷渠道將該軟體銷售到最終的使用者(用戶)手上,盜版者將正版軟體大量的復制,以低於正版軟體的價格在市場上銷售,嚴重侵害正版軟體設計的權益,這些復制者一直是各國重點打擊的對象。而作為最終用戶購買使用的盜版軟體是不是也要受到打擊呢?著作權法只打擊復制盜版者,而購買/閱讀盜版書的人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我國個人計算機的用戶幾乎無一例外地都在使用盜版的軟體,是不是讓千萬個單位、家庭和個人成為打擊對象呢?下面我們從各方面進行分析。 有關案例回顧 關於軟體最終用戶的責任問題,我們先來回顧一下美國微軟公司訴亞都科技集團公司侵權使用其軟體案件。正是因為該案在國內引發了對軟體最終用戶的責任問題廣泛的討論。 1999年微軟的授權代理人中聯知識產權調查中心在亞都大廈發現了盜版光碟,包括微軟享有著作權的MS-DOS、MS-Windows95、MS-Office97等軟體。當時在公證人員監督下,海淀工商局執法人員對這些軟體進行了清查。微軟以公證書為重要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亞都賠償150萬元人民幣,並要求其公開致歉。 在此案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亞都認為微軟提交的公證書是虛假的證據。稱中聯知識產權調查中心從未到過亞都集團的辦公場所,因此微軟發現使用盜版一說毫無事實根據,海淀工商執法人員也不曾對亞都的計算機進行過清查。亞都科技集團向法庭解釋說,微軟所述亞都集團的兩名工程師承認「營業用的50台左右計算機內均裝有盜版的微軟軟體」,事實上這二人並非在亞都科技集團工作,而是亞都大廈內的另一家公司——亞都科技有限公司的職員,這兩家公司是獨立法人的企業,故微軟告錯了人,請求法院駁回微軟的起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了亞都集團的證據後認定:美國微軟公司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認定。法院就該案作出裁定:駁回美國微軟公司對北京亞都科技集團的起訴。這個訴訟基本上以微軟的敗訴而告終,微軟也並沒有更換被告而重新起訴。據說被告的律師非常巧妙地利用了美國炸了我國的使館,當時民族情緒激昂,中美關系的緊張,也許微軟有點知難而退了。 法院的裁定多少有些出乎意料,法院因為被告主體問題駁回了微軟的起訴,從而並沒有在法律上裁判軟體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問題。但軟體最終用戶責任問題卻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B. 用盜版軟體犯什麼罪學法的進!!!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專沒有合理理由應當屬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C. 公司收到CAD發的法務函,說是使用盜版侵權了,要求給個答復,不然就啟動法律程序,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收到autocad的法務函,應該提前詢價,根據企業自身的財務條件和成本情況,了解是全部采購autocad,還是搭配采購價格更低的軟體,更合適。
正確了解軟體正版化知識,提前知曉可供選擇的其它軟體備選方案,將有助於企業主在突發情況下,更有把握地用最低的成本合法合理解決問題,並且體現了企業對於autocad等軟體知識產權的尊重及支持。
因使用盜版autocad而收到autocad法務函被autocad罰款,如果置之不理,或者沒有其它價格更低的備選軟體可選,最後就必須用高昂的采購費用來換取「和平「。
很多企業以為收到法務函就是需要馬上罰款,其實收到法務函只是提醒企業,在某段時間內需要更換正版軟體,過了期限沒整改才會開始罰款。因此在一定的期限內,還有時間准備應對。
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等9部門聯合編訂出版的《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手冊》中作出了詳細解釋:軟體正版化,指軟體終端用戶購買正版軟體,代替原來安裝的非法產品。也就是說無論該產品與之前非法安裝的是否屬於同一公司的產品,都屬於正版化,沒有硬性規定要購買使用盜版被查處的軟體。因此可以選擇全部采購autocad,也可以采購價格更低的軟體搭配,降低總體成本。

D. 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體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那些

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體屬於復制著作權人軟體的侵權行為,為此 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以及2009年修訂施行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對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進行處罰,可根據情況責令盜版用戶承擔停止侵權,並處正版軟體價格5倍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構成侵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4年、2007起先後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

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並以「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三種情形構築商業使用盜版行為犯罪構成的底線。

(4)軟體侵權盜版案件擴展閱讀

而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要求你賠償盜版軟體的損失話,那麼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有下面三種: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賠償;

2、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3、根據「法定賠償」給,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法院就會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你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 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斷發生,概括起來網路侵權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權和侵 犯知識產權兩大類。侵犯人格權主要表現:一是侵犯名譽權,譬如在網上散布攻擊他人的言論;二是侵犯姓名權,譬如未經他 人許可,以他人名義在網上從事民事行為;三是侵犯肖像權,譬如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的照片上傳;四是侵犯隱私 權,譬如在網上公布他人隱私,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消息等。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則以侵犯著作權為主,譬如在未 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作品上傳到網上,擅自從網上下載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營利等。

關於網上侵權問題,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表明,網上侵權可以適用傳統法律,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民訴法第29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侵權行為 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互聯網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機分離性等特徵,使得它與傳 統的物理空間有較大的差異。網路侵權行為地和傳統侵權行為地相比較具有行為地的不唯一性、行為地的跨國性、行為地的模 糊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變得比較復雜,是侵權行為人住所地、侵權信息編寫地、侵權信 息上傳地還是所使用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而何處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夠瀏覽侵權內容的終端設備所在地都可 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筆者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分為以下五類:

一、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也就是侵權信息編寫上傳地。

二、發布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與虛擬的網址相比,伺服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關聯度高。由伺服器所在 地法院管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與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站的伺服器所在地。實踐中,侵權信息一經上傳,很快就會通過大量的鏈接而廣泛傳播, 這種傳播與主動上傳侵權信息有所不同。此時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時的侵權行為地應當以服 務器所在地址為標准。

四、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 權行為地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被泛化。

五、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互聯網的特殊性,一條侵權信息可以瞬間傳遍全球各個終端,因此,從理論上講,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筆者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必須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 和被告住所地」時,才可以適用。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調查如下:
作為專業律師,在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碰到這樣的問題,原告指控被告的軟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主張,而被告也同時向法庭提供許多證據證明其軟體不構成侵權。在原、被告雙方均以證據證明自己的軟體是獨立開發完成的情況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通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和准則來判斷被控軟體侵權與否呢?毫無疑問,明確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關鍵,軟體開發完成的時間是重要證據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軟體才有資格指控後出現的軟體產品存在侵權的嫌疑,至於後出現的軟體產品是否真的構成侵權,卻是有許多情況存在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產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而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是由獨立創作完成而取得的,與時間先後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麼因素來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法律事實就成為案件勝訴與否的關鍵。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鑒別兩個程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序的數據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鑒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鑒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鑒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鑒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當然即使每一個特徵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實現功能的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相類似,因為通常功能性的特徵主要是體現軟體開發者的設計「思想」(Ideas),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這種設計「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為實現同一功能可能會有許多不同的方法,僅僅是功能性特徵相同並不能證明計算機軟體程序代碼相同。
證明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系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鑒」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運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這一標准進行侵權判斷時,「接觸」是容易證實的,因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關系往往有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據,而軟體已經公開發表、銷售的證據也不難取得。比較難證實的是「實質性相似」,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盜版者,則其對計算機程序的復制行為並不僅僅局限於一成不變的復制,它還包括侵權者為掩蓋其剽竊行為而對計算機程序所做的偽裝性改動,這點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中,文本編輯程序的使用,使得一個軟體盜版者,可以通過更改名稱和重新排列操作運算的指令序列順序,來掩飾其對他人源代碼和目標碼的抄襲行為,如果不是專業的人員,往往不能識別這一情況。鑒於太多的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存在,許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在軟體開發工作中往往運用「摻假」的辦法,即:在計算機程序中加入沒有意義和作用的指令,或者採用不太可能為盜版者發現和修改的較為獨特的代碼序列,作為「偽裝記號」來保護程序。這樣,如果侵權者進行了復制工作,就會在其計算機程序和文檔中出現與原始軟體著作權人同樣的特徵或錯誤,在法院審理侵權案件過程中,侵權者往往無法向法官提供對這種現象的合理解釋,從而成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確定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雖然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只要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不管軟體著作權人用不用上述「摻假」的技術保護手段,也不論盜版者做了多少非實質性的表面上的改動,侵權的法律責任都是要承擔的。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過法律懲罰盜版者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客觀事實必須通過法律事實予以認證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法院審理案件確定是否侵權的過程中,如果原告能夠出示被告已經「接觸」了其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證據,又能出示在兩個軟體作品中存在實質性相似的證據,則法院會認為原告完成了對指控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一旦原告出示了這兩方面的證據,舉證責任便移轉至被告方面,法官將要求被告證明其軟體產品是獨立創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獨立創作、完成軟體產品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到合法授權的相關證據。舉證責任的轉移有助於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過「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形成的相互映證的證據鏈,向法庭呈現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實就是:被告自己的軟體是否是通過「使用」原告軟體程序中實質性的、有價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護的關鍵軟體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這樣的判斷標准與法院通常採用的傳統判定侵權行為的方法不同,而且這種判斷方式更為全面、客觀,其結果往往較真實地反映了客觀情況,也比較容易被原、被告雙方所接受。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認可,但是司法實踐中已在廣泛應用。在我們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這種新觀念,尤其在美國,由於英美法系採用判例法制度審理案件,上述判斷標准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審判中已廣為採用,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知識產權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已由立法領域逐漸擴大到司法、執法領域,計算機軟體日益成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點。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參照國際慣例、依據我國參加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章程,建立、健全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已勢在必行。相信在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氛圍和社會環境下,「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判斷標准不僅有利於法官正確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而且更有利於軟體企業建立軟體著作權保護意識,從而在充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進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快速健康地發展。

F. Coreldraw公司說我單位使用了盜版軟體侵權了,怎麼辦

使用單位提供購買軟體的相關票據,證明自己是合法購買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使用該軟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證明產品合法來源是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下列情形屬於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因此,面對侵權指控,使用單位應當積極搜集進貨相關票據,證明自己產品合法購買。

(6)軟體侵權盜版案件擴展閱讀:

侵犯專利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G. 如何打擊盜版軟體

你可以借鑒一下美國是怎樣打擊盜版的

美國如何打擊盜版為了加強打擊盜版的國際合作,進一步宣傳我國打擊盜版的成果,考察美國打擊盜版的情況,受美國電影協會(MPA)的邀請,前不久,全國「掃黃」「打非」辦組團一行6人到美國進行了為期10天的考察交流。交流團先後到了紐約、波士頓、華盛頓、洛杉磯、舊金山等城市,訪問了紐約警署、聯邦調查局紐約分局、恩姆遜學院影視傳媒系、美國電影協會華盛頓行政總部和洛杉磯業務總部、迪斯尼公司等。參觀考察了美國書刊音像店等文化設施。其間,美國電影協會在華盛頓總部與考察交流團進行工作會談。

這次考察交流時間很短,可謂來去匆匆,走馬觀花,接觸面也有限,但也管窺到了美國打擊盜版及反淫穢色情出版物的一些情況。筆者認為,中美兩國由於社會制度、生活方式、文化背景不同,對淫穢色情出版物和盜版的處理方式方法有許多不同,但也有一些共性的東西。了解這些異同對我們更好地組織「掃黃」和打擊盜版工作有積極的意義。筆者接觸的情況中印象深刻的主要有:

1.對向未成年人製作傳播淫穢色情出版物制裁的法律嚴厲。這是美國對淫穢色情出版物的處理與我國有重要不同的地方。淫穢色情出版物在美國對成年人是相對開放的,但不能向未成年人傳播。對向未成年人製作、傳播淫穢色情出版物者有嚴格的法律和處罰措施,比我國的法律要嚴厲得多。據聯邦調查局紐約分局白領犯罪調查部的負責人講,聯邦法律和紐約州法律對製作、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給未成年人者,每製作傳播一張(幅)圖片(像)要判5年徒刑,最高可判125年徒刑,可見處罰之重。在當前新技術條件下,美方感到網上傳播淫穢色情圖像是網路管理的最大難題,聯邦調查局和紐約警署充分合作,對網上「制黃」「販黃」問題予以嚴厲打擊,已查處了多起網路傳播淫穢物品大案。

2.聯邦調查局和警察機構是美國打擊有組織盜版犯罪的主要機構。據紐約警署有組織犯罪控制局副局長馬特拉蘇(Alfred J.Materaso)先生和該局稽查隊長羅傑斯(James K.Rogers)先生的介紹,按照分工,美國警察機構主要是配合聯邦調查局查處有組織犯罪,包括打擊盜版犯罪,聯邦調查局則是打擊盜版的主要機構。在美國,圖書的盜版案很少,音像領域(美國沒有VCD流行)盜版主要是錄音、錄像帶,其次是電腦軟體的盜版。所以,警署和聯邦調查局把打擊有組織盜版的主要目標放在錄音、錄像帶和電腦軟體領域。據悉,在美國有一些人專門到電影院錄制母帶,然後到工廠翻錄製作錄像帶,再拿到市場銷售牟利。目前,紐約警署抓獲的最大的盜版工廠規模是2小時可做501個拷貝。在美國,有組織的盜版犯罪往往有黑社會背景,盜版所獲暴利存在洗黑錢的問題,所以打擊有組織的盜版犯罪一般與打擊黑勢力、洗黑錢的行為聯系在一起。因為盜版行為一般在工廠進行,對於有組織的犯罪,警署與聯邦調查局可以共同查處。查處時一般是先穿便衣去調查,摸清來龍去脈,先抓販賣的、送貨的,最後直搗盜版工廠。有時,也通過「線人」,這些「線人」通常是警署和聯邦調查局情報站的長期雇員,這些雇員都要登記,並定期給其費用和通報有關情況,如紐約警署現就有10名「線人」,給「線人」的獎金根據報告案情的大小而定。對於售賣盜版製品的店鋪,一般通過深入調查,都能追查到源頭並一網打盡。追查來源時就把其盜版工廠的注冊地址全部摸清,一旦確定其有盜版行為,就可通知銀行凍結其戶頭和資金周轉,查封其保險箱。這是近年來採取的打擊有組織盜版犯罪的有效方法。

3.打擊盜版的力量雄厚,手段有力,成效顯著。如紐約警署共有5萬人,包括4萬多警察和近1萬名文職官員,其中4000多人負責打擊有組織犯罪,有240多人負責打擊盜版。這些人都是全副武裝,並擁有多輛警車、直升機、巡邏艇、摩托車等現代化交通工具,必要時有搜查住所、凍結銀行賬戶、查封保險箱等各種權力。由於執法手段強有力,盡管不斷有盜版犯罪發生,但只要查實,打擊往往都很有效。1999年,僅紐約州就破獲41個盜版錄音錄像帶的工廠,查收5000多台錄像機,查封500多家售賣盜版的店鋪。

4.對盜版的定罪量刑有嚴格的規定。在調查盜版犯罪時,一般要把其與有組織犯罪聯系在一起,充分了解對方的背景。法院判決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a.有無暴力行為;b.有無牟利;c.以前有無犯罪記錄;d.是什麼性質的案件。在法院判案過程中,一般被侵權人要提供因盜版而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證據,以使法官掌握可靠的受理依據,沒有版權持有者的支持,法官是沒法判決的。

5.對盜版犯罪的判處法律法規很嚴,但司法實踐上還是以對被侵權人的賠償為主,刑事處理為輔。聯邦調查局紐約分局白領犯罪調查部的負責人多佛(William H.Duff)先生介紹說,對於盜版犯罪的處理,由於美國是英美法系,又是高度法治國家,所以盜版的處理都由法院判決,沒有「行政處罰」。根據聯邦和紐約州的法律,盜版犯罪輕則判4個月以上,重則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司法實踐中很少這么重判,除向被侵權人賠償外,大多判幾個月以上強制勞動。現聯邦調查局紐約分局正在查處的有24個重大盜版案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計算機軟體的盜版案件和與美國電影協會紐約辦事處聯合查處的電影錄像帶盜版案。

6.打擊盜版不僅是聯邦政府的職責,而且也是各知識產權協會的主要任務。如美國電影協會、商業軟體聯盟、美國出版商協會、美國唱片業協會、美國獨立製片協會、美國音樂家協會、美國電影游戲協會等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為了保護各自成員的利益,都捨得花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協助政府打擊盜版。如美國電影協會在全國主要城市都設有辦事處,聘請法律顧問,監察市場,一旦發現製作、銷售盜版產品的情況就向聯邦調查局和警署報告請求查處。查處過程中,協會幫助取證,並向法院起訴。協會還設有獎勵舉報金。據陪同考察訪問的美國電影協會紐約辦事處主任仙龍(Shinon)先生介紹,曾有個舉報人舉報,發現一擁有100台翻錄設備的工廠復制盜版產品,查證屬實後,電影協會給予其2500美元的獎勵。2000年,單在紐約該協會就共向舉報人發了5萬美元獎金。仙龍先生說,獎金一般數量不大,因為一次給過多的獎金,喂得過「飽」,舉報人以後就不來找我們協會舉報了。

打擊盜版、保護知識產權和「掃黃」是國際性工作。盡管中美兩國由於社會制度、生活方式、民族心理習慣等不一樣,特別對淫穢色情出版物的認識有差異,但都存在著「打盜」和「掃黃」的課題。筆者感觸頗深的是,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執法機構和手段堅強有力,再有行業協會的積極配合,加之一般民眾保護知識產權意識強烈,有高度的法治環境,這是打擊盜版易見成效的關鍵,也是我們可資借鑒之處。在美國紐約、洛杉磯等大城市的出版物市場上的確很難發現盜版品。

要強調的是在打擊盜版工作中特別是打擊有組織的盜版犯罪時,政府有關部門要協同作戰,加大力度,同時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在美國,各知識產權工業協會主要任務之一是維護協會成員的知識產權權益。如美國電影協會在全球設有60多個辦事處用於監督對美國電影盜版。我國打擊盜版工作也要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維權作用,以此作為政府打盜版的「耳目」和參謀。有關協會也要增強維權意識,設立維權機構並積極開展工作。

我國現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是轉型階段規范出版物市場的非常辦法。近年來,我國開展的「掃黃」「打非」集中行動中打擊盜版成果顯著,社會各界給予充分肯定,也引起國外傳媒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關注。盡管如此,出版物市場還是不太平,淫穢色情出版物及盜版品還遠沒杜絕,新情況、新問題不時冒出來。我們要研究美國等發達國家依法管理出版物市場的有效做法,借鑒其中適用於我國的部分,深入開展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要逐步健全法制,理順體制,完善機制,為出版物市場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不斷創造條件;同時要採取措施,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特別是被侵權人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對盜版行為人人喊打、使其無處藏身。

H. 計算機軟體侵權中如何舉證

一、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

當市場上出現盜版軟體的時候,軟體著作權人應該根據盜版軟體出現的細分領域劃定盜版軟體出現幾率最大的地域為主要調查地域,可以是一個城市,或幾個縣,或某市中一個最大的文化製品市場或一個村的作坊,控制盜版軟體的製作、銷售地域,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工作收集線索。

每一類盜版軟體製品都有其特點,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盜版軟體製品所反映出來的生產工藝復雜程度、技術水平以及侵權復製品的模擬程度等,來確定犯罪嫌疑人製作盜版軟體所需的工具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情況。盜版軟體的復制方法和所用物質材料的特點蘊含著豐富的偵查信息,如根據盜版實物是專業化技術較高的激光照排系統排版、盜版軟體晶元燒錄水平等判斷犯罪嫌疑人的技術水平和可能區域。

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證據,只是進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證據准備工作的初期,是從大范圍宏觀方面入手,根據線索順藤摸瓜,為收集更多的證據做前期准備。

二、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證據收集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內部人員盜用軟體源代碼和程序,大肆製作盜版軟體並銷售牟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更主要在於軟體著作權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在招聘人員時沒有嚴格把關,只注重業務能力而忽視了對員工品質方面的要求,公司、企業內部又疏於管理,沒有制定、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一些生產技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沒有採取相關的保密制度和防範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鑽。因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實施的「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員工或者關系人的具體情況,布局證據收集工作:

1、看中某種軟體銷路好,出於不勞而獲的卑劣心態,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貝公司正版的系統軟體,包括系統源代碼和全部程序文件;

2、為規避侵權,會想方設法對被盜系統進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將系統內的少數界面加以修飾或變臉,或將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動,但盜版系統一般除了一些文件、位元組的長度和生成的時間與正版系統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資料庫、運行過程等實質性內容則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為了出於掩人耳目或便於銷售的目的,甚至還可能以原軟體公司的子公司名義銷售盜版軟體。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應仔細排查公司內部人員和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並迅速到有業務往來的各個單位走訪取證,經過內查外調,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一般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盜版軟體集散地和廣布的銷售網點,可以據此追查其來源。為此,首先可以從低級的銷售網點著手,逐級追查批發商和非法印製點,再圍繞批發商和印製點去查處所有從事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查清整個團伙成員及其分工,找准了該團伙的駐地、倉庫、辦公場所、復制地點和銷售范圍,才能將其一網打盡。

1、通過跟蹤、監視,查明盜版軟體產、供、銷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在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活動初期往往很容易鎖定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證據尚未確鑿充分時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驚蛇,也很難知道盜版軟體的數量和參與作案的人數。為了查清盜版軟體整個製作和銷售網路,軟體著作權人在發現侵權線索後,應當確定「以物找人,以案帶案」的證據收集思路,進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員、分工、行動的范圍和藏身的地點。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對銷售盜版軟體的企業進行蹲守監視,注意發現運送盜版軟體的車輛及送貨人,並通過跟蹤嫌疑車輛發現送貨人的相對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觀察每天與送貨人接觸的人與車輛及他們的活動情況,蹲守時注意發現和判斷盜版團伙的主要成員。

2、以買家的身份與侵權人聯系,獲取證據

侵權人實施「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目的在與物質利益,把盜版產品賣出去,此時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以購買者的身份與盜版軟體的製作者或批發商取得聯系,購買樣品並達到大量購買協議以獲取相關信息和證據。大部分盜版軟體的侵權人為獲得買賣機會,會降低防範手段,給軟體著作權人獲取證據創造一定的機會。

綜上,在發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時,為收集證據,可以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的等多方面開展證據收集工作,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准備證據材料。

I. 請教軟體侵權問題

試論抄知識產權的侵權襲損害賠償

作者: 李曉莉 -- 作者單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由於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人對其無形財產不能像對有形財產那樣進行實際佔有和控制,加之知識產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知識產權就極易遭到侵害。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法理論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結合關於此問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研究,筆者擬對知識產權的侵權歸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范圍和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從民法理論上講,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為基本原則,以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為特殊情況。而各國的法學家們一致認為在確認是否侵害了知識產權並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侵權活動時,應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是否賠償或確定賠償額度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1〕
(一)侵權責任與歸責原則
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核心和關鍵,是權利之爭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權應是賠償損失的前提。在訴訟中,侵權人往往是將物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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