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
『壹』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一般應該在怎麼寫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醫患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補償或者分擔問題達成和解協議,患者對醫療損害人身賠償之債的處分,消滅了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醫療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是實體請求權,而程序請求權並不消滅,患者及其家屬仍有醫療損害人身賠償請求權的程序請求權。所以,醫患雙方在履行了私了協議後,是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如患者一方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查明醫療損害人身損害賠償之債因醫方清償債務而消滅的事實,則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經過審理,發現該"私了協議"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時,該協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可以認定患者的醫療損害人身賠償實體請求權並未消滅,患者可以依據該實體請求權獲得相應的賠償物質或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該協議屬於可變更的情形,則醫患雙方可以變更部分條款,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此後,患者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另行向人民法院主張醫療損害人身賠償。
『貳』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院方應蓋什麼章
國家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有標準的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