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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31:58

『壹』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有哪些區別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貳』 勞動合同終止

A公司把員工轉賣給B公司了的時候,就該跟你們結束勞動關系並進行賠償,然後讓B與你們簽訂合同!
1、A賣你們的時候,你們已經與B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A沒給支付賠償金,你要收集是A不要你的證據,可以找A要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時效一年內且A要有賠償能力(A可能會說你自離的,你這個證據不好收集);
2、A賣了你們,你們沒有與B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你可以借口B未簽合同/未提供社保為由(兩個理由可以二選一,也可以一起選),與B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B給你賠償,未簽合同期限是從第2個月起是雙倍工資,也就是你工作6個月中,有5個月是雙倍工資(但B可能串通A,說你們是A借調到B公司去工作的,工資社保由B提供,勞動合同繼續A的那份)。

『叄』 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所謂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有關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導致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依法歸於消滅的情形。常見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又沒有續訂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終止條件,在這些條件充分時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目的實現。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完成之時合同終止。

勞動者死亡時。

勞動合同的訂立目的就是勞動者以勞動換取報酬。在勞動者死亡的情況下,勞動力自然消失,勞動合同也終止。

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到一定年限之後,其體力、腦力都趨向衰退,不能再勝任繁重的勞動工作。同時,勞動者為社會做了貢獻,年老後也應得到機會進行休息。所以各個國家都規定了在勞動者退休時,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消滅。

比如在用人單位破產時,其原來汀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在因合並、分立而導致用人單位消滅時,勞動合同是否終止要看具體情況。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

其他情況。

比如,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出現其他情況,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時,勞動合同終止。

『肆』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和終止的規定

沒有規定,看簽合同時間長短,時間到了就可辭職,沒到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

關於時間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終止擴展閱讀: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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