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嶺糾紛
① 山林糾紛同級能不能下發兩個處理決定
199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後,重新規范了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復議和訴訟途徑,特別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和裁判形式上發生了重大變革。主要表現在:
一立案程序上的變化
《行
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山林權屬糾紛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
法》)等有關規定。1985年1月1日公布的《森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起訴時以爭議相對方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後,根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
法院在受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必須審查:
1.人民政府是否依照《森林法》第十四條(修改後《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對爭議進行了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
2.
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是否申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
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在這里當事人有選擇的
權利,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1999年10月1日《行政復議法》頒布施行後,依照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
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必須先申請復議,把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
政訴訟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
以上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後整理出來的,如有誤,還是建議過問律師。
② 山林土地糾紛
1、需要說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種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沒有確實的證據如林權證、土地內劃界說明書容等證明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對這片山林擁有使用權。
2、應對辦法:
(1)要他家的林權證來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確實是在他家的林權證范圍內:如果他家有林權證范圍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內,不用理他。
(2)如果他家的林權證上確實註明你家現耕種的山林在他的林權證范圍內:找你所在村的村委會、到當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縣級土地局或林業局、檔案館等處查找與你家這片山林相關的權屬證據。
(3)如果找到的證據足以證明這片山林歷史上應屬於你村,對方的林權證登記錯誤的:可以持相關證據,到林權證的發證機關請求更正對方的林權證、辦理你家的林權證,如果發證機關不予變更,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發證機關。
③ 農村山林糾紛怎麼告司法
你給定的信息太模糊了,時間上:前面是前10年,後面是已經過去20多年;內容上,標題是農村山林,後面又是土地證!建議您完善信息
④ 山林糾紛現已確權,該怎麼要求對方賠償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在實踐中,各類權屬證件的適用原則:?林業「三定」證→土地證→權屬變更憑證。一、證據是關鍵:?歷史上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1、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2、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3、1961年至1963年林業「四固定」頒發了林權執照;4、1981年至1983年林業「三定」頒發了林權證。這些土地、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二、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相關書證及相關材料的法律效力、證明作用。1、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2、把握好認定證據的三種方法:一是個別審查 ;二是比較印證,去偽存真;三是綜合分析,通過對證據進行系統審查後再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比如,對於土地證效力,許多群眾認為有土地證就行,事實上, 土改時發的證,後來入社了,就成了集體了,土改時的證件的證明力,就比其後形成的山林權屬證書要低。但在確權實踐中,土地證的證明效力在以下二種情況下仍起主要證據作用。一是證明持證人的土地(山林),按當時政策應歸入當時所在社隊,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以後調整了社隊所有的該宗土地(山林),在以後林業四固定,林業三定中也未確權情況下,應確權給持證人當時所在社、隊(現為村民組)。二是在處理縣際山林權屬糾紛時,如一方有土地證,而另一方沒有土地證,在此情況下,爭議山林應歸屬持證人當時所在縣。對於錯發重發的 ,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凡無爭議的應當確認證書的效力,如因錯發,重新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根據四固定的確權為依據作出處理,確定權屬。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未確定權屬的,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通過審查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等,認定有關事實,以避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三、把握好山林權屬的依據和適用原則。(一)合法證件1、「林業三定」證(包括山林所有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或林權證);2、土地證(包括清冊);3、「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四固定」證、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二)適用原則?適用的基本的順序是:林業「三定」證→土地證→權屬變更憑證。具體來講,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情形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合法的權屬變更」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是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在沒有林業「三定」證或者林業「三定」證有錯誤的情況下,原則上應以土地證(包括清冊)為依據,但是,在土改之後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情形發生的,則應以「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作為認定依據。在我國法律和政策承認土地證是永無錯誤的有效憑證,是其他權屬憑證的初始權源。除了土地證之外的任何依據都有可能發生錯誤。判斷林業「三定」證或「四固定」證是否有錯誤,應以「三證」相統一為原則,凡是沒有上級權源或權源有問題的,一般不能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依據。
⑤ 法律求助,山林糾紛
你好:
你的問題比來較專業,涉及界自線糾紛與山地(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此事處理建議如下:
一、區域界線爭議歸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調處,你可以通過鎮政府向民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民政部門(代表政府)出面處理。
二、處理此問題還須通過國土資源部門參與,目前國內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資源的詳查,他們對你提到的山地應該有個定性,也就是說該山地的屬性是茶園還是耕地、林地等,並且所有權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具體是否有手續。
三、你們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山地原來就是自己的,這樣民政和土地部門才能將該地塊所有權歸還給你們。
五、該片山地被劃為農林保護區,通常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
上述原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起作用。
⑥ 遇到山林糾紛怎麼辦
以前山林的效益較低,農民朋友對自家的承包山、自留山不是很重視,四至界線登記粗放,又沒有設置固定標志,文字材料(自留山證,承包合同)也沒有根好地保存。隨著山上林木不斷長大,或山林被統一徵用、租賃等,就很可能與他人發生山林糾紛。 遇到山林到紛怎麼辦?筆者根據幾年來調處山林糾紛的實踐,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有一個互諒互讓的良好心態。之所以發生山林糾紛,往往未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如果雙方都堅持對自己有利的一些道理,聽不進對方的意見,就很可能使調解陷入僵局,甚至會引起相互「斗氣」,使原本一件小事,變成雙方難解難分的怨恨、 二是注重調查,尊重事實,力求協商解決。如果雙方能夠自行協商解決,當然最好。通常是糾紛農戶向村委會反映,要求協助調解。村委一會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的意見,邀請當年發包或發山林權證時參與「踏山」的同志一起參加調解會,必要時還應當到實地去做一些核對與調查。村委會根據調查結果及聽取多數與會同志的意見後,形成一個基本的調解方案,按此方案一再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最後使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達成協議。
⑦ 山林糾紛,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內依法頒發的森林容、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准。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⑧ 山林糾紛怎麼解決
你好:
你的問題比較專業,涉及界線糾紛與山地(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此事回處理建議如下:
一、區域界答線爭議歸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調處,你可以通過鎮政府向民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民政部門(代表政府)出面處理。
二、你的問題是村級界線糾紛,嚴格的說,村級之間是沒有行政界線的,因為村不是行政區劃的單位,一般來說,村與村之間只存在著生產線,以生產線替代界線,即使存在界線,界線附近的土地是允許有插花地的,處理此問題應本著誰開發誰擁有的原則,也就是說原來是誰的山地,現在仍然歸誰所有,以保持邊境居民生產生活的穩定。
三、處理此問題還須通過國土資源部門參與,目前國內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資源的詳查,他們對你提到的山地應該有個定性,也就是說該山地的屬性是茶園還是耕地、林地等,並且所有權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具體是否有手續。
四、你們村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山地原來就是自己村的,這樣民政和土地部門才能將該地塊所有權歸還給你們村。
五、村級界線一旦確定以後,插花地(越界地塊)應當保持現狀不變,不得再擴大面積。
六、該片山地被劃為農林保護區,通常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
上述原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起作用。
⑨ 此山林糾紛怎樣認定,法律高手請支招
一、應當以超越鄉政府的職責范圍為由請求縣政府處理。山和林都是不動產,但必須區別看待,山權不管屬於馬路組還是屬於關路組或某村,都必須屬於集體,而不是個人。要解決林權問題,首先要解決山權問題,即山歸哪個單位(組)所有的問題。顯然這已是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爭議,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一般縣級政府會指令縣級林業局具體承辦,該單位有專門的調處山林糾紛的班子和人員,然後以縣級政府的名義確權。鄉政府現在應該做的,就是宣講法律和政策,預防和制止雙方武鬥和採伐林木。《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二、調查建議報告。
(一)介紹山林權屬糾紛初步調查情況
(二)鄉政府的危機防範和應對措施
(三)建議
要解決林權的問題,首先必須解決山權的問題。《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因此,本府認為,對某村沙堡子的山權即林地所有權如何確認權屬,歸馬路組或關路組哪個單位所有,已經超越法律規定的鄉級政府的職責范圍,本府不便於深入調查及無權作出行政確權決定。現建議縣人民政府指令縣林業局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三、應你要求,現予補充:關於誰的證有效問題,不能純粹看證本身,而是要看證是怎麼取得的,取得的過程是否存在不正當利益、程序,或者有必要到縣檔案局或林業局等單位查閱發證的原始登記冊,看登記冊是否和證件登記內容相符,最好是找到當年的發證承辦人核實。需要強調指出,要撤銷某一證件的效力,必須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權力繼承機關作出書面決定。
山林權屬糾紛是指圍繞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所發生的糾紛。歷史上,由於林地的自由買賣,遷徙嫁娶的隨帶與贈送,使山林權屬不斷變遷轉移,造成十分復雜的山林分布和權屬關系,經過幾代後,彼此牽扯不清。新中國成立後,雖然經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業三定幾次確權,有些地方由於工作粗糙,權屬仍然不清。1981年,隨著穩定山林權屬、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政策的出台,山林的定權發證工作全面鋪開,山林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就此在全國拉開序幕,1983年底基本結束。一般來說,往後調處山林糾紛,林業「三定」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山林權屬證書所確認的林木、林地權屬,應予維護,不得擅自變更,確有錯誤,且權屬仍有爭議的,由原發證的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國家林業部於1996年10月14日發布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至今有效,可做依據。
若有必要,鄉政府應當調查爭議雙方擁有沙堡子這塊林地的歷史原因,重點是林業「三定」或發證時的原因。
⑩ 山林糾紛調處證據包括哪幾個方面
安陵糾紛調處證證據,包括哪幾個方面?山林當中有糾紛,但是在調查的時候一定要證據確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