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證據
A. 醫療糾紛訴訟的證據有哪些,損害結果存在的證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搜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內括:
(一)當事人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B. 發生醫療糾紛時怎樣收集證據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復印和封存所有能復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C. 醫療糾紛官司證據怎樣收集
1、發生醫療糾來紛時,源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復印和封存所有能復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D. 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需提交怎樣的證據
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專村委會出具無業證屬明。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E. 醫療糾紛怎樣舉證,可以有哪些證據
醫療糾紛舉證在法律上規定醫院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作為病人一方提出的問題,醫院方有舉證的責任,不需要病人一方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