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協議
A. 什麼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立安保險管家回復您: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內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容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保險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一般分為四種類型: (1)不承保的風險,如現行企業財產基本險中,保險人對地震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保養引起的費用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保的標的,包括絕對不保的標的,如土地、礦藏等和可特約承保的標的,如金銀、珠寶等。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責任免除。
B. 如何使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真正的免除保險責任
通過對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的代理,有些案件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明明約定了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但在人民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卻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裁判認可,往往以保險公司的敗訴結果告終。免責條款並不能真正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只是成為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時對客戶拒賠的合法理由,從而引發了一些不必要的訴訟,使保戶將保險公司推向法庭被告席。如何實現責任免除條款能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即使保險公司被客戶推上了被告席仍能處於不敗之地?根據審判實踐,保險公司敗就敗在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何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成為保險公司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勝訴的關鍵所在。《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規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生該類范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法研2000 5號)認為:「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根據以上規定,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僅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實踐中有些案件盡管保險人已經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並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但時過境遷到了法庭訴訟的時候,保險公司並不能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之投保人如違心的陳述保險人並沒有向其作出解釋,其並不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就避免前述情形的出現,建議: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合同中訂有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另擬定一份就免責條款的書面聲明(具體內容附後),由投保人簽字,保險公司留存。或者在對投保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時保留可以再現的視聽影像資料。以有形的證據證明保險人確實履行了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而且投保人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已然明了。實現免責條款不再形同虛設,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不必要的賠償責任。
C. 保險公司簽的免責協議法律認可么
保險公司的合同都是通過了保監會的,一旦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D. 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怎麼理解
立安保險抄管家回復您:襲
1、
保險責任
指的是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應由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
責任免除
指的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災害、事故及損失范圍下,保險人不負的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 新保險法下,合同簽訂2年後,保險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但沒有規定不可拒賠或者要求簽訂某種疾病的免責協議
「2年後,如果證實故意,保險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費)」這個是正確的,另外兩個說法在保險法中沒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5)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協議擴展閱讀
九年前,葉女士的丈夫吳先生購買了某壽險公司的重疾險。在購買該保險之前,吳先生已在醫院檢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並接受了治療。
「買保險的時候,保險營銷員讓我們如實填寫一份資料,包括以往病史之類的內容。我們從營銷員那裡了解到,如果我們填寫了『曾患乙肝』,保險公司就不會讓我們投保。於是,我們就沒有填寫了。」
當時,保險營銷員也沒有再詳細追問,保單就購買成功並生效了。
「當時,我們夫妻倆還挺高興的,覺得撿到便宜了。於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該份保險的保費,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吳先生因胃癌去世了。當葉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吳先生購買保險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由於保險公司提供的拒賠證據充分,同時葉女士也確實了解整個買保險的過程,最後,葉女士只能無奈接受了「不予理賠」的事實。
「我們理虧,所以我只能接受現實。我希望別人不要再犯我們當初的錯誤!我現在很後悔,其實如果當初我們如實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據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險責任,比如跟乙肝有關的重大疾病。胃癌並不在其中,就可以獲得理賠了。可現在,卻因為當初沒有如實告知,什麼都沒得賠了。九年的保費,就這樣白交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人民網—買保險未「如實告知」出險後沒得賠
F. 在保險條款中保險公司設置免除責任的目的是
很簡單,打個比方,車險中,酒後駕車參加違法活動造成的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范圍,這就是責任免除部分。怕你瞎搞
G.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我國《保險法》抄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H.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要求是什麼
首先,保險合復同中的責任免除條制款是指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責任條款,一般把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及損失范圍,常常採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由於戰爭或軍事行為、原子輻射的污染。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