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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1-24 22:55:32

Ⅰ 簡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關於一切權利義務的協議。狹義的合同專指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合同。我國合同法所稱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基本特徵
(1)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都是由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單方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關系。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依法締結的合同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為目的。民事主體訂立合同都是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合同關系必然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關系為目的的。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法律地位平等是當事人自由、真實表達自己意志的前提,也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這是由商品交換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合同關系最本質的特徵。
(4)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合同在本質上就是合意的結果。

Ⅱ 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合同的法律特徵如下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徵擴展閱讀: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Ⅲ 合同的概念、特徵、種類。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3合同的種類《合同法》把合同分為十五類:
(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築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託合同。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Ⅳ 合同法的法律特徵

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Ⅳ 簡述《合同法》調整的合同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版律行為。合同的這一權特徵區別於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基於民事主體單方的意思所決定,而合同則是雙方或多方民事主體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二)合同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之間訂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訂立合同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同是平等主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構成的基礎。

(四)合同是非身份關系的協議。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結婚、離婚以及《民法通則》中關於監護以及繼承法上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合同,是屬於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並非合同法上所稱的合同。

Ⅵ 合同法的特點是什麼啊

1、體系完整、內容完整;
2、大量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
3、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相對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
4、實行嚴格責任制,大大加強對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特別在承擔違約責任上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
5、規定具體,可操作性強;避免用過多的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來補充。

Ⅶ 合同法是什麼

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徵,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後,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麼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後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准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准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願原則。合同自願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

Ⅷ 簡述合同的一般含義與基本特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版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是平權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合同的基本特徵是:

一、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現。主要是指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基本內容或者目的的協議。
二、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也就是合同的內容中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三、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財產性權利的內容而不包括人身權利。其是基於人的意思行為。
四、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合同是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

Ⅸ 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為契約,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例如,《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我國合同法繼續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再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理解本案的關鍵。這也是合同關系與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關系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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