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觸碰侵權責任
『壹』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包括哪些責任形態
您好結合法條和判例的總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2.《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因船舶碰撞發生的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屬於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
第七條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關於承運人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3.《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
第六條船舶碰撞或者觸碰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
4.《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一百三十條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碰撞負有責任,船舶被光船租賃且依法登記的除外。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船舶碰撞有過失的,與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影響責任主體之間的追償。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沒有依法登記的,指實際佔有船舶的人。
法信 · 相關案例
1.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賴比瑞亞易迅航運公司與巴拿馬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碰撞雙方在航行中均存在違反安全規則的情形的,即互有過失的,應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對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3年第3期
2.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吳來洪訴海南中海鴻興盛船務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因船舶碰撞發生的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屬於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因此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2009)廣海法初字第317號
審理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3.碰撞船舶互有過失的,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相互之間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海運(集團)有限公司與蕪湖長江輪船公司、安徽省皖江輪船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1.多艘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各船在航行和避碰過程中均存在航行和避讓不當的行為,應當根據避碰規則的規定,確定導致碰撞緊迫局面的根本誘因,並以此認定造成碰撞的主次責任。2.碰撞船舶互有過失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相互之間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船舶所有人對請求其承擔責任的有關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主張限制賠償責任,但應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案號:(2001)民四提字第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 專家觀點
1.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該款吸收的是《1910年碰撞公約》確立的依過失比例承擔責任的原則。在該公約之前,英國和美國等主要海運國家主要採用的是「平分過失」原則,即只要碰撞的雙方均有過失,則不論雙方的過失程度,一律按各方50%的比例承擔責任。這種原則對過失比例小的船舶是不公平的。上述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碰撞,又稱為責任難定的碰撞,此種碰撞與原因不明的碰撞的區分是:原因不明的碰撞無法確定導致碰撞的原因,包括是否有過失也不能確定,因而在處理上視同不可抗力的碰撞,產生的損害由受損方自負。而責任難定的碰撞則已確定了有過失的存在,只是不能判定過失的程度,於是依法由過失方平均分擔責任。
(摘自《海商法學》,張麗英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出版)
2.相碰船舶均有過失的,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過失程度(extent of faults),是指相碰船舶中每船的過失對於碰撞以及損害的發生所產生的作用程度。過失程度的比例,是指相碰船舶之間各船的過失對於碰撞的發生所產生的作用程度的大小。確定相碰船舶過失程度的比例,是基於對每一船舶過失程度的確定。關於船舶過失程度的確定,詳見後述。
實踐中,相碰船舶過失程度的比例的最小單位為5%。過失程度的比例大於或者等於55%,表明該船承擔主要責任,反之則承擔次要責任。
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適用於碰撞造成的相碰船舶及其所載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以及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其中,相碰船舶的其他財產的損失,是指不包括在船舶價值之中的其他財產,如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賃情況下船上屬於船舶承租人所有的燃料。該其他財產既可以是本船所有人的財產,也可以是他人的財產。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
3.有過失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有過失船舶碰撞是指由於當事船的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按照「過失責任」規則,這類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應當由過失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具體到單方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和互有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中,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各有不同。
1.單方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
單方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是指由於一方當事船的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168條)。例如,在航船舶與錨泊船舶發生碰撞,如果不能證明錨泊船舶有過失的,就應當認定在航船舶單方過失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互有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
互有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是指因各方當事船的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對互有過失導致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各國海商法和有關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一般規定按照各方的過失比例或過失程度分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各方的過失相當或不能確定各方過失比例的,應平均分擔責任。我國《海商法》以同樣的精神處理互有過失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169條第1款)。在此,各船分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涉及碰撞造成的船舶損害、船上貨物損失和船上其他財產的損失等。
如果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造成了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船舶碰撞中互有過失的各船對因此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承擔按份債務責任,即按照各方在船舶碰撞中的過失比例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海商法》第169條第2款);對因此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亡,互有過失的各船則應當承擔連帶債務責任,即均應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對於全部人身傷亡損害結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數額超過了其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海商法》第169條第3款)。
(摘自《海商法》,賈林青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出版)
4.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於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
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於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其目的是保護人身傷亡受害人的利益。關於第三人的范圍,根據《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規定》第5條,相碰船舶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屬於《海商法》第169條第3款規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因此,相碰船舶的船員、旅客和其他人均屬於第三人。並且,即使該船員、旅客或者其他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因而是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當其遭受人身傷亡時,也作為第三人。這種解釋不符合民法中第三人的含義,但有助於保護人身傷亡受害人的利益。船舶碰撞造成相碰船舶之外海上或者陸上其他人的人身傷亡時,此種人也是第三人。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意味著對於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受害人可以向相碰的任一船舶索賠全部損失,而不考慮該輪過失程度的比例,或者要求所有船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被索賠的船舶實際賠付受害人的損失超過其過失程度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船舶按照其過失程度的比例追償。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
5.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碰撞船舶有過失的,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船舶碰撞有過失的,與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影響責任主體之間的追償。這里的船舶經營人是指依法對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均可視為船舶經營人。對於船舶管理人,是指受船公司委託對船舶的技術狀況、安全監督、船員調配與管理等負有責任的人。
(摘自《海商法理論與實務》,張念宏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貳』 船舶碰撞的責任和賠償包括哪些
確定船舶碰撞責任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損害事實;過錯;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船舶碰撞歸責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以何種依據使碰撞當事方對損害行為(碰撞)及其後果負責。 [1]
目前,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歸責原則,屬於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對碰撞具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雙方具有過錯,則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中國《海商法》第165條對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一般可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原則,即恢復原狀的原則,如果恢復原狀不可能,則按恢復原狀的標准進行賠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船舶本身的損害,而且還包括船上所載貨物、財產的損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員的人身傷亡損害。
船舶損害賠償
船舶的損害賠償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全損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毀壞,或者收到損壞的程度相當嚴重,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或原有效用得情況。後者是指因碰撞,船舶雖未達到完全毀壞的程度,但施救費用和修理費用的任何一項或二項之和,估計要達到或超過恢復後的船舶價值的情況。全損的損害賠償范圍按碰撞發生之前船舶的實際價值加上期得運費,部分損失的賠償包括船舶的修理費,因修理所發生的其它費用如拖船費、進出修理港的領港費、檢驗費等,停航期間船舶的維護費及利潤損失。
貨物損害賠償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載貨物全部滅失時,過失方應按貨物處於完好狀態到達目的港的批發價格賠償貨方的損失,如果沒有批發價格,可按起運地貨物的成本加運雜費為標准,確定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如果貨物僅為部分損壞,則按目的地的完好價格減去受損後的價格的余額,作為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船方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運的貨物賠償,但對於他船所載運的貨物損失,則按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後,負有過失的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共有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時,則過失方應負連帶責任,即人身傷亡事故的請求人可向任何一個過失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一方支付了全部賠償額後,得按照過失程度向其它過失方請求按比例分攤。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一般僅限於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因傷害喪失的工資等等。這種賠償一般不包括因傷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按照國際上廣泛適用的海牙規則和運輸合同中"航行過失免責條款"的規定,船舶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貨物的賠償。但是根據美國法,因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無論雙方責任大小,各負50% 的責任,並且對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導致的貨損也適用連帶責任。因此根據對半責任原則,雖然每艘過失船隻負50% 的過失責任,但貨方卻享有向非載貨船請求賠償100% 損失的權利;而非載貨船的所有人則有權向載貨船取得其付與對方船所載貨物托運人的金額的半數。亦即載貨船的所有人間接地將損失金額的50% 付與其本船所載貨物的托運人。為了能使載貨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間接付與其本船貨物托運人的全部損失金額的50% ,自1951年以來,凡是去美國的載貨船舶在運輸合同上均載有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規**主只能向非載貨船按其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否定了互有過失的船舶對貨損負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美國法院已改變傳統的互有碰撞過失各負一半的原則,採取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按過失程度比例承擔過失責任的做法。
有關國際公約
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叄』 船舶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和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
(1)原則,沿海國不對外國船舶上人員在船舶無害通過期間船上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由內船容旗國管轄
(2)例外(沿海國管轄),罪行後果及於沿海國;罪行具有擾亂當地安寧或沿海國良好秩序的性質;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取締違法販運麻醉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
二、管轄權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
在中國領域外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肆』 船舶碰撞的相關問題哦
船舶碰撞司法解釋上網徵求意見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16:19 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
為正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現公布《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錄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發表意見。書面意見或建議請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議庭(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郵編:100745)。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7年8月15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指的船舶碰撞,內河船舶之間的碰撞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適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適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
非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觸碰船舶的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四條 船舶所有人依法對船舶碰撞負賠償責任。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並進行登記的,光船承租人對船舶碰撞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第六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的,船載貨物的權利人有權選擇要求承運貨物的本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者選擇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關於承運人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 碰撞船舶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有權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碰撞船舶船載貨物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就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證據證明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據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對於碰撞船舶提交的國外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和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九條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提出的請求,責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規定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十條 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向有關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在當事人完成舉證並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後出示。
第十一條 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依法進行事故調查過程中由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確認的碰撞事實調查材料,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伍』 保險人對船舶一切險的碰撞、觸碰責任的賠償金額均按照( )計算
B,
-交叉責任制
又稱「交叉責任原則」。兩船互有過失造成碰撞後,各船按照自己的過失程度比例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一種方法。
『陸』 國際私法:公海船舶上民事侵權的管轄和法律適用。
你這個問題,只能假設由中國法律作為從圖規范進行判斷,不然沒有結論內。
假設中國法律作容為沖突規范,侵權行為之債,三個基本原則,依照順序分別為:意思自治原則,共同經常居所地,侵權行為地。
根據中國法律,船舶和飛行器屬於船旗國領土。因此,侵權行為地為行駛在公海的船舶上,那就是船旗國。如果船舶是行駛在某國領海,那麼該領海國和船旗國,兩國法律都可適用。
根據本案例,沒有意思表示,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那麼只能是侵權行為發生地,應適用船旗國法律。
『柒』 船舶觸碰的含義什麼它和船舶碰撞有什麼區別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所稱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船舶碰撞的傳統概念已不能科學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觀所在,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意圖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為了完善海商法律體系的具體內容,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於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國際公約草案》(以下簡稱《里斯本規則》)確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規則》第1條對船舶碰撞作了兩個定義:定義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間即使沒有實際接觸,發生的造成滅失或損害的任何事故;定義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幾船的過失造成兩船或多船間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滅失或損害,而不論船舶間是否發生接觸。
新概念與上述傳統概念形成了鮮明對比,新的船舶碰撞構成要件對傳統構成要件的改變主要有以下三點:
1、擴大了適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規則》定義一不僅不限定適用碰撞法的船舶類別,還對船舶作了極為擴張的定義,「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論是否可航的任何船隻、船艇、機器、井架或平台」,該定義甚至不要求船舶須具備可航性這一必備條件,而且沒有排除軍事船舶和政府公務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實質性接觸,根據定義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滅失或損害結果即可,船舶間無須實際接觸,其從而使浪損、間接碰撞盡數包括於船舶碰撞之中。
3、定義二增加了單一過失要件,新概念使過失成為碰撞行為的構成要件,傳統概念對碰撞的構成不要求存在過失,過失僅是碰撞的責任要件。定義一和二盡管可能產生適用范圍不一致的問題,但從該規則立法者的本意來看,它們共同將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規則》的適用范圍之外,又縮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適用范圍。
『捌』 是船舶碰撞案件,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
船舶碰撞糾紛包括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以及與船舶碰撞相關的其他糾紛,屬於典型的海事糾紛。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系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特別法律,應當優先適用於船舶碰撞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故《規定》的主要法律依據包括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
《海商法》第八章是關於船舶碰撞的專門規定,該章節的規定基本上是參照1910年布魯塞爾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1910年碰撞公約)的規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義、碰撞後的施救通報義務、以及船舶碰撞的責任承擔原則等共計6條規定。1910年碰撞公約規定,船舶碰撞致使有關船舶或者船上財物遭受損害時,對這種損害的賠償都應該按照公約的規定辦理。該公約首次確立了按照碰撞過失的比例確定碰撞船舶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過失比例分別向各加害船舶索賠財產損失,碰撞船舶並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我國於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約,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時已經通過參照國際公約規定的方式,將公約所確立的過失比例責任制度這一特殊原則制定成為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充分體現了船舶碰撞糾紛的特殊性,具有鮮明的海事特點。因此,在審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種糾紛案件、確定碰撞船舶賠償責任時,海商法第八章作為調整船舶碰撞糾紛的特別法律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在法律適用部分,還應當正確掌握因不同原因造成船舶觸碰事故引發侵權糾紛時應當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船舶觸碰是指船舶與設施或者障礙物發生接觸並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觸碰港口設施或者碼頭等。導致船舶觸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於船舶之間發生碰撞導致船舶觸碰碼頭,或者由於單船駕駛過失導致船舶觸碰碼頭等。對於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應當如何確定碰撞船舶對觸碰事故的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船舶碰撞造成觸碰事故,屬於共同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的規定由碰撞船舶對觸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種意見認為船舶觸碰碼頭造成財產損失構成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由觸碰船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觸碰損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應當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由發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責任比例對觸碰承擔比例賠償責任。我們認為,雖然海商法第八章是對船舶碰撞作出的規定,而並未對船舶觸碰作出專門規定,但是根據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過失比例。因此只要船舶觸碰是由於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觸碰造成的損失就屬於因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就應當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賠償責任。但是對於非因船舶碰撞導致的船舶觸碰案件,由於並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適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而應當按照一般侵權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確定觸碰船舶的賠償責任。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船舶觸碰事故,對船舶來說,都屬於海上航行中發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海商法的規定。雖然在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觸碰中不能適用海商法第八章有關碰撞責任的規定,但海商法中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船舶優先權等其他規定均應當適用。故根據《規定》,對因船舶觸碰港口設施或者碼頭造成損害的,觸碰船舶仍然有權援用海商法規定的責任限制等進行抗辯,受害人有權依據海商法的規定主張船舶優先權等。
『玖』 什麼是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
有協議的按照協議承擔責任,沒有協議的按照出資比例按份承擔責任。
『拾』 什麼是海商法中船舶碰撞
為正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現公布《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錄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發表意見。書面意見或建議請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議庭(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郵編:100745)。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7年8月15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指的船舶碰撞,內河船舶之間的碰撞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適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適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
非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觸碰船舶的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四條 船舶所有人依法對船舶碰撞負賠償責任。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並進行登記的,光船承租人對船舶碰撞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第六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的,船載貨物的權利人有權選擇要求承運貨物的本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者選擇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關於承運人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第七條 碰撞船舶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有權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碰撞船舶船載貨物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就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證據證明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據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對於碰撞船舶提交的國外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和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九條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提出的請求,責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規定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十條 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向有關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在當事人完成舉證並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後出示。
第十一條 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依法進行事故調查過程中由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確認的碰撞事實調查材料,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