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勞動合同
Ⅰ 所有教師都要與教育局簽定勞動合同嗎
雖然說並不是所有教師都要與教育局簽定勞動合同的。但是還是會與學校簽訂勞務合同的。
不管是老教師還是新教師,都應該簽訂合同,不簽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法。有些單位所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著規避法律,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但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針對這種情況,只要能夠證明有真實的勞動關系存在,即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具體教師應該簽訂的合同情況如下:
1、如果是學校的代課老師,那麼與具體的學校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2、如果是通過招考進去的老師,有事業編制的話,也是要要簽訂聘用合同的。
3、對於那些已經連續簽訂了2次合同以上的老師或者已經連續在學校工作滿10年的老師,老師們可以要求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學校不得拒絕。
教師與教育局簽訂應聘合同是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的約定。
2、工作的年限。
3、工資的數額,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內容。
4、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問題。第五,違約責任的規定。
(1)教師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一、教師和學校簽合同的好處:
與學校簽訂合同之後,那麼以後教學的地點就在同一所學校,不用東奔西走弄得特別的麻煩。但是在薪資這一塊兒,他的工作是由學校發放的,假如學校的效益不好,那麼工資持續走低都很正常,有的甚至會在工資上有所拖欠,這也是特崗教師和學校簽合同不好的地方。
二、教師和教育局簽的好處:
教師和教育局簽合同,那麼工資就會得到保障,因為工資由教育局統一劃撥到學校,不受學校的管控。
可是有一點不足的是,教育局可能會把自己安排到一個學校之後,過一年又安排一個學校,教學的地點不固定,也就是在哪裡教學都是由教育局說了算,自己想去哪裡教學是不可能的。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
Ⅱ 在職教師還可以和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1、你可以要求單位同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你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3、你可以要求單位為你繳納這15年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附:《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答案補充 如通過協商後你的單位仍不同意,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要求你的單位對你進行補償。根據目前的勞動法規和你的實際情況來看,賠償數額應該是很可觀的,但還是建議你和單位協商處理。
Ⅲ 代課老師的勞動合同
關鍵在於對於過去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上。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老師應該自08年2月1日起,由學校和自己建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工作滿10年的,還可以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在08年1月1日施行,所以2月1日學校還不和老師訂立勞動合同,就要支付200%的工資了。當然關鍵在於對於代課老師是全職還是兼職,如果是兼職的,雖然可以主張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
」實際上沒有任何保障。
Ⅳ 教師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嗎
如果您是聘用制教師,那麼您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
如果是事業編制,則不是。
Ⅳ 在編教師也要簽合同嗎
在編教師,如果教師是聘用制的,是需要簽訂聘用合同的的。
一、隨著2008年新的勞動法的出台,以前的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以及臨聘的工作人員也是適用勞動法保護和調整的。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5)教師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編制教師優勢
第一,教師的編制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但實際操作中,因各地區經濟水平發展不同,有些地方教育系統在繳交社保方面只繳交部分,不繳交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有望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有編制的教師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津補貼、職稱工資等組成。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升高而升高,工齡增加工齡工資也增加。無編制人員工資固定,在職稱晉升和工齡方面,一般無法保證。近幾年雖然在改革,但實際操作中仍然與在編老師存在很大差異。
第三,有編制的教師工作更有保障,更穩定。可以調動,退休後享有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Ⅵ 國辦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依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所以,如果該學校是事業單位並且與老師實行的是聘用制,那麼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Ⅶ 教師勞動合同法
可以,但是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析: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並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癒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於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准備。
Ⅷ 學校跟聘用老師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聘用專任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
經平等自願,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
個月。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周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
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
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
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
補課費。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於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
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
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
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
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
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
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並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
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
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
(1)第十四條。(2)第十六條。(3)第十七條。(4)第十九條(2)、(3)款。(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陽教師行為規范》;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海陽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灤縣海陽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灤縣海陽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
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灤縣海陽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 (簽字蓋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法約束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教師法規定的是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如果需要聘用教師,雙方形成的就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Ⅸ 教師與學校間的合同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對於境來內企業、個體經自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新《勞動合同法》。如果所在學校是民辦學校,則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教師與學校之間的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對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建立的勞動關系,不適用新《勞動合同法》,公辦學校的老師是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所以公辦學校里的老師與學校之間不適用新《勞動合同法》。
Ⅹ 教師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學校這筆是需要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給你,並協助你辦理離職手續,這個屬於舊學校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