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糾紛
如果合同里要是規定了你每年要付款的話,這是你的義務。你沒有履行你的義務,也可以說你撕毀了合同,違反了合同。合同終止。他們有權利這么做。不過沒有通知你,就填平你的魚塘,造成你的損失,這點是可以追究的。
❷ 魚塘承包合同糾紛。甲方與乙方共同承包一個魚塘,時間為10年,每家承包5年(合同期限並未到期)。但是
如果乙方承包出去的是自己的承包期五年,屬合法行為!如果在甲方沒到期而把魚塘轉租給丙方,就侵犯了甲方的權益,應待合同到期後移交,否則,要賠償甲方損失!
❸ 法律:農民張某在村裡承包了一個魚塘
首先,這是民事糾紛,村官只能去調解而不能代替法官越權判決;其次,李某的行內為屬於侵佔,所得的六萬容元應該在扣除成本之後全部還給張某的妻子;第三,化工廠要賠償李某的魚塘損失,還要賠償張某的妻子因魚塘污染受到的損失。
❹ 魚塘使用權糾紛以及注意細節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你們可以協商解決承包問題.若是有登記,可以考慮轉包給那位親戚.
❺ 法學概論案例分析題,魚塘和借款糾紛
1,提起行政訴訟;抄
陳某和郭某 原告 村委會 被告 張甲張乙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解除村委會與 村民洪某的 承包合同
提起民事訴訟;
陳某和郭某 原告 張甲 村委會 ,張乙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要求張甲賠償魚苗損失
2;正確,
上訴無效,,,,
理由:過了 上訴時限15日
❻ 魚塘承包合同糾紛
這屬於一物多租的行為,由於你的合同在前,他人的合同在後,你獲得魚塘的承包權,他人不能就他與魚塘所有人的合同向你索要魚塘使用權。若他人的行為對你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於你們簽訂的是二十年期合同,並約定十年調價,若對方不依照合同約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的違約之責。關於解除合同的問題,你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但協商解除合同的賠償,以你們雙方協商的為准。也可以就對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到法院起訴解除承包合同。關於賠償,一般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像已交租金,但由於對方過錯或協商提早解除合同的,對方應當退還多交部分。對於魚塘改造,若合同約定要恢復原狀的,解除合同你要自費恢復原狀,若沒有約定的,可以不恢復,但若你的改造對對方未來的出租具有效益的,你可以主張均分改造費用。若你主張未來收益的賠償問題,法院不予支持
❼ 關於魚池糾紛
1.30年合同有效,對方沒到時終止要賠償損失給你,
2,5月1日到魚池投葯,把所有魚都毒死,你要有證據,損失多少要有證明,
3,你完全可以起訴,到當地法庭起訴,如沒有當地法庭可到當地縣區法院起訴.
4,你如有證據會勝訴.
❽ 農民喬某在1985年承包了村裡發包的魚塘,土地承包的問題,法律人請進
村委做法不當。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專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屬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所以喬某的訴訟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❾ 我承包的魚塘被社區收回算不算侵權
如果是在承包期內或沒有被依法征遷就屬於侵權行為。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承包到期,魚塘所有權人有權收回不再續簽合同。不過同等條件下,原承包人有權優先承包。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合同解除;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有依法征遷的情況,承包人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果沒有徵遷,使用權遇到糾紛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