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合同法律糾紛案例

合同法律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4 16:56:07

『壹』 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貳』 合同糾紛的案例有沒有

您好
合同分很多種類,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類的合同,關於合同的陷內阱,如果您實在無法容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條款貼出,然後我再來幫您審核。
如果您認為這涉及到隱私,不方便在網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師機構幫您審核合同,但這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

『叄』 電子合同糾紛案例有嗎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我平台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我平台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就例舉其中一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我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我平台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我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我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我平台電子合同多次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的認可,成為行業內擁有豐富判例的電子合同平台。

『肆』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物資供銷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陽市花板橋。
法定代表人熊光輝,經理。
被告江蘇誠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江都市誠德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懷德,董事長。
2000年4月17日物資公司與誠德公司簽訂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誠德公司為物資公司加工鋼質為10M。WVNb的四種規格的高壓化肥管(即鋼管),其中直徑127MM、壁厚21MM(以下簡稱127×21)的五噸,直徑159MM、壁厚28MM(以下簡稱159×28)的8噸,直徑180MM、壁厚30MM(以下簡稱180×30)的15噸,直徑219MM、壁厚35MM(以下簡稱219×35)的15噸,加工費均為每噸4500元,計193500元。原材料鋼管坯由物資公司提供,鋼管坯到廠後40天內完成加工任務,款到發貨,成材率不低於65%,余料單獨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簽訂後,物資公司遂從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殊鋼公司)購買了鋼質為10M。WVNb,直徑為180MM和230MM的鋼管坯24.61噸和28.52噸,計53.13噸並於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給了誠德公司,該批鋼管坯的單價為7101.54元。鋼管坯到廠後,誠德公司即進行了加工生產,僅加出127×21的鋼管。2001年3月1日物資公司給付誠德公司7萬元。同年4月29日誠德公司向物資公司交付127×21的鋼管5.61噸,加工費為25245元。後物資公司將該批鋼管以每噸2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了浙江工業大學化工設備廠。因誠德公司對其他三種規格的鋼管未能按約完成加工任務,按照成材率65%的約定,應有44.49噸、價值315947.50元的鋼管坯以及2.59噸料頭(每噸980元)在誠德公司處,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物資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資公司與承德高壓閥門管件廠、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中南銷售處、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化工機械廠分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由物資公司供給以上三個單位127×21、180×30的鋼管,總貨款計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資公司前往誠德公司處協商處理爭議支出差旅費2967元。
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所訂的加工合同;退還原材料鋼管坯款315947.51元,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賠償物資公司對第三方的違約金108990元,退還殘余料頭款2538.20元,賠償差旅費損失1萬元,合計552469.71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誠德公司辯稱,物資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鋼管坯的規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我司無法進行加工;物資公司給付的7萬元不是加工費而是其他貨款,因合同約定款到發貨,物資公司未履行先付款義務,無權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賠償損失等,故請求駁回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本院認為:雙方所訂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誠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約完成加工任務,已構成違約,應負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雙方所訂立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必要,物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誠德公司對此也無異議,雙方所訂合同應終止履行。誠德公司對尚存的鋼管坯44.49噸及料頭2.59噸應予退還。鑒於誠德公司對鋼管坯已不能原物返還,應按照每噸7101.54元的價格折價退還物資公司315947.51元。因誠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尚有28.92噸鋼管未加工生產,應當賠償物資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119994元和差旅費用的支出2967元。對物資公司要求誠德公司承擔其對第三方的違約金賠償的主張,因物資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第三方已實際賠付,故對物資公司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誠德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雙方所訂加工合同終止履行;
二、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物資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物資公司鋼管坯料頭2.59噸,如不能退還,則按每噸980元的價格折價返還;
四、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 五、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差旅費損失2967元;

『伍』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陸』 合同法的案件

個人意見盡供參考:第一根據合同相對性棉紡廠只能起訴棉安公司,合同法121條。內107條,民法通容則111條。第二棉安公司可以向蒂娜紗廠追償。第三蒂娜莎廠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和第五十四條,撤銷或變更該合同(因材料漲價,嚴重影響生產,我認為屬情事變更原則,不過法院會不會支持不曉的)第四現在的合同法是1999年才實施的,該糾紛發生在1997年,應根據當時的法律。

『柒』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復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制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
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
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
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
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捌』 合同訂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的法律案例·急!

勞動合同爭議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報酬爭議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勞動報酬爭議

保險福利爭議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保險福利爭議

『玖』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決結果

××年8月19日,廣東省某市海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海化公司)委託供銷員呂某某和孫某某持本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單點陣圖章的空白合同書到浙江省臨海縣訂購蛇皮。呂某某和孫某某來到某鎮蛇類養殖場(以下簡稱養蛇場),看樣後比較滿意,於10月3日將情況電告海化公司,徵求訂貨意見。海化公司復電:「要求堅持質量標准,脫鱗不要,有多少訂多少。」呂、孫接到電報,即與養蛇場洽談,於10月4日簽訂了購銷眼鏡蛇等7種類型、3種規格的無脫鱗蛇皮5萬張的合同。合同規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如一方違約,按貨款總值的25%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合同簽訂後,養蛇場即行備貨。呂某某也將合同的內容電告海化公司,並讓海化公司快給養蛇場定金。海化公司復電時未對合同的簽訂及內容提出異議,只講銀行不給款。此後,雖經呂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沒有匯出定金。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發給呂某某的電報稱:「長度欠標准,外商不簽訂合同,銀行不給款,此批貨不接收,說明情況,你倆即回。」呂某某收到電報後,將電報內容轉告養蛇場,並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此時養蛇場已備好蛇皮25000張,對呂某某和孫某某拒不放行。雙方遂發生爭議。養蛇場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海化公司辯稱:10月4日所訂合同無效,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且合同規定的定金未付。
問題:

1、 本案宜如何處理?
2、 本案各有關方面應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本案應該屬於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謹慎防範的「成約定金」合同。否則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復雜糾紛,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請看: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雙方約定的定金過高應屬無效,應該不超過總價款的20%,超過的10%無效】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也就是說,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內才進行交貨這一主要合同義務,不收到定金則不用交貨,這點上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只是我的個人理解】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則養殖場就不能主張海化公司的違約責任。【從這點上來看,對蛇類養殖場非常不利,但本人認為應該還不至於徹底悲觀】

因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志,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說明義務等等【而蛇類養殖場確已完成備貨並准備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基於上述分析的情況下,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認定雙方約定的定金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有效,蛇類養殖場有權主張違約責任。考慮到繼續履行會導致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應該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拾』 合同經濟糾紛案例

1.你們和客戶是委託關系。你們只不過是受託人,接受委託轉錢給該客戶的供應商。
2.錢已經轉給中間商了,你們完成了委託義務。你們和客戶之間的口頭委託合同已經終止。那35萬元既然不是給你們的,你們也沒有義務償還。
3.客戶無權要求你們賠償,所以就賴你們和他之間有合同關系。並基於不當得利要求你們返還35萬元。

你需要找證據來證明你和客戶之間的委託關系:
1.打款給他的供應商的記錄、存根等。
2.該供應商與該客戶以往的交易記錄,特別是你們曾參與其中的。
3.證人證言,比如找那個供應商的堂哥出庭作證。
4.如果可以,拿到那個供應商他堂哥的擔保合同。
5.其他證據。

建議找當地律師。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