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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1-24 16:52:34

1. 本人在電力工程工作近8年時間,做項目管理過程一直勤勤懇懇,前期勘察,方案設計合同簽約,供電申請,

想創業不一定要做農業。利用好你在供電局積累下來的人脈,做電力設備方面的創業專工作就好。我現在就屬是創業銷售電力設備。 來自職Q用戶:匿名用戶
對農業無土栽培不是很了解,希望你多多考察! 來自職Q用戶:匿名用戶

2. 二建管理教材質量事故預防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合同管理提到可邊設計邊施工是否沖突

不沖突,設計完成部分滿足施工需要就行了。 平行承發包模式就是這種情況。

3.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你可以去查一下GB50319-2013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

(1)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

(2)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本合同標准條件;本合同專用條件;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4)監理人承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6)監理業務執行的起止時間。

(7)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和簽約時間。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

(1)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2)監理人義務;
(3)委託人義務;

(4)監理人的權利;

(5)委託人權利;
(6)監理人的責任;
(7)委託人的責任;
(8)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9)監理酬金;
(10)其他。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1)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2)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3)外部條件包括的內容;

(4)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5)委託人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的時間;(6)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設施;

(7)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數;
(8)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9)委託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

(10)支付報酬的幣種和匯率;

(11)獎勵辦法;

(1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委託人與監理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勘察設計合同訂立怎麼管理

(1)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2)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5. 有關勘察設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方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是指:
(一)省內持甲、乙、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跨所在市(地)經營的;
(二)外省(含國務院部屬單位,下同)持甲、乙、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進入我省經營的。
第三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活動,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地)、縣建設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外省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我省承攬勘察設計任務的,應持本單位的介紹信、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到廣東省建設委員會辦理注冊手續,並向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備案,方得經營。
直接進入廣州市、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海南島承攬勘察設計任務的,應持前款規定的證件向當地建設委員會辦理注冊手續,方得經營。當地建設委員會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將情況報廣東省建設委員會。
第五條外省丙級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我省承攬勘察設計任務的,應持省級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到廣東省建設委員會辦理審查、注冊手續,再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辦理登記,方得經營。
第六條省內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內跨地區經營的,應持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向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備案。
需跨省經營的,應持本單位的介紹信、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到廣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內丙級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內跨地區經營的,應持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或縣建設委員會辦理驗證和登記。
需跨省經營的,應向其所在地的市(地)建設委員會申報,由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批准。
第八條集體、個體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經營,除按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外省勘察設計單位結束經營離開我省時,應提前二十天通知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跨地區經營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各項勘察設計的規定和當地的有關規定,保證勘察設計的質量。
第十一條因勘察設計質量引起返工、拖延工期或造成事故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委員會按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證書及其副本、圖章、圖簽不得出賣、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規定者,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撤離。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委員會按《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報發證機關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第十四條罰沒款上繳當地財政,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對處罰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執罰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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