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買賣合同
1. 怎麼書寫買樹賣合同
是買賣樹的合同吧?! 樹木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出賣人: 簽訂地點: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名稱品種產地商標或品牌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註: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第二條 質量標准:第三條 包裝標准、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准及計算方法:第五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於出賣人所有。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時間、數量:方式:地點: 時間: 數量:第七條 運輸方式、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第八條 檢驗標准:第九條 檢驗單位、方法、地點及費用負擔:第十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買方:賣方: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生效。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買賣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出賣人名稱(公章): 買受人名稱(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綠化種植土買賣合同
種植工序:種植土回填、平整綠化用地、放線、挖樹穴、修剪、種植、繞草繩、護樹樁、大樹打拉線、圍堰、澆定根水。 給個簡單的樣本,或許對你有用。
園林綠化工程合同協議書
發包單位(全稱):
承包單位(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xxxxx綠化工程。
1.2工程地點:xxxxx。
1.3工程內容:工程量清單及圖紙涉及的所有內容詳見附件1(種植土回填及平整、果皮箱除外) 。
二、工程承包范圍2.1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及圖紙涉及的所有內容(種植土回填及平整、果皮箱除外),詳見附件1,包工包料並管護3年保證一次性驗收合格(喬木成活率達100% ,地被植物成活率達95%以上)及竣工資料電子版一份文本資料五份。2.2 特別約定:2.2.1在施工及管護期間內所產生的水電費由發包單位承擔,如果沒有綠化給水管網,由發包單位協調綠化給水方案,協調費用由發包單位支付,由此產生的人工費及機械費(抽水機及水管)由承包單位承擔,材料費(如汽油)由發包單位承擔。2.2.2承包方承包范圍是從發包單位回填種植土後開始一直至本工程(指綠化工程)終驗移交為止,為此在對本工程進行種植土回填及之前的工作,由發包單位負責綠化場地的清理、種植土進場、回填、平整工作中的機械費(如裝載機、挖機、建築垃圾清運車等),承包單位負責安排人工配合非承包內的其他相關於本工程的工作。如果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地被植物的種植密度不按照設計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則所產生的驗收不合格責任由發包單位承擔;如變更則地被植物按每平方米實際種植株數進行結算,單株的綜合單價等於單項綜合報價除以設計圖每平方米種植的株數。2.2.3本工程不提供工程發票,在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時扣除支付價的1%即可。2.3無給水管網時用水預案(詳見附件3)
三、合同工期3.1開工日期:(以發包單位書面通知或提前三天電話通知為准);3.2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壹拾天。
四、工程質量與驗收4.1工程質量標准為合格,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為依據,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4.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竣工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驗收,驗收通過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簽署工程驗收合格有關證明,並確定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為實際竣工日期。驗收不通過,應由承包人進行整改並在整改後提交整改報告;驗收通過,竣工日期以最後一次整改後提交整改報告的時間為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5.1合同總價款暫定為人民幣貳拾叄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玖角元整(¥231621.90)。5.2付款方式及時間:合同簽訂後並進場施工兩天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60%即壹拾叄萬捌仟玖佰柒拾叄元壹角肆分(¥138973.14);工程完工初驗後15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0%;三年養護期滿工程終驗合格後10天內10%的餘款一次性付清;養護費為每年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從初驗後算起每滿一年結清一次。5.3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結算時以現場發生的實際工程量為准,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5.3.1因市場變化、政策性調整導致人工、機械和材料價格變化;5.3.2因天氣、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的變化,採取的臨時措施;5.3.3按合同工期完工所採取的趕工措施;5.4增減工程量的單價確定;5.4.1增加工程量的,在增加之前,由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適當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審定。5.4.2工程量清單中包含的項目實際上沒有發生的,在工程決算時應當取消。5.5工程量變更時綜合單價的確定:5.5.1承包人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綜合單價,根據承包人綜合單價報價個中所列的綜合單價計算。5.5.2承包人材料價格明細表沒有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適當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審定。5.5.3地被植物工程量按株數計算,單價按合同中規定的綜合單價折算成株數後的價格。
六、發包人權利和義務6.1發包人指派 作為的工程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全權負責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賦予的職權和工作。 6.1.1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 6.1.2 主要材料的確定,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6.1.3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6.1.4 工程款支付: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權與否決權,未經工程負責人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6.2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七.承包人權利和義務7.1承包人指派 作為項目負責人,是承包單位的全權負責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賦予的職權和工作。7.1.1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對的所有施工過程的穩定性和安全負全部責任,並且應對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充分重視。應保持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井然有序,避免發生人身事故。 7.1.2已完工程成品,工程竣工驗收未交給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保護,承包人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出資修復;發包人提前使用後發生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1.3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並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做妥善安排,從現場清理並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違反昆明市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規定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天內,承包人需將自身的人員及材料設備清退出場並打掃干凈,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7.2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7.2.1工程初驗合格後,保修期三年。苗木包管養及包活三年。承包人必須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及管養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保修時間,發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另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進行維修,但質量由承包人全部負責,保修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當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費用時,承包人仍應承擔超出部分的費用。7.2.2屬於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7.2.3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7.4因發包人未能及時協調好養護用水的,所造成的苗木死亡或成活狀況偏差的,承包人不承擔苗木死亡或成活狀況偏差由此帶來的責任。
八.工期延誤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負責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不可抗力;
(5)約定或工程負責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承包人在8.1款情況發生後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負責人提出報告。工程負責人在收到報告後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未簽證的,在工程結算時,不給予工期順延。
九.工程量確認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方工程負責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壹式貳份。工程負責人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核確認。若工程負責人對承包人所報工程量有異議,承包人應配合工程負責人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報送。若承包人拒絕配合工程負責人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報送,則以工程負責人核實的工程量為依據。
十.材料設備供應10.1承包人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在開箱驗收前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出開箱檢驗請求,經發包人驗收合格並簽署意見後方可使用,經開箱驗收的材料、設備並不等同於最終的質量合格;10.2 若發現承包人以偽劣產品充抵或與發包人確認的材料設備不符,發包人有權讓承包人更換直到發包人確認驗收合格,並按該批材料、設備價格總額的30%對承包人進行罰款,由發包人從合同價款中直接扣抵,經驗收後及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備、材料丟失或損壞,均由承包人承擔全額經濟賠償責任;10.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建材行業和機電行業等標准要求;10. 4因承包人資源投入不足,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且無視發包人的警告而不做改進,從而引起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材料設備准備嚴重滯後時,發包人有權採取相關措施進行補救,相關措施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違約責任11.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結算資料後3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31天起按應付款項日千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若承包人延誤工期,應按合同總價款日千分之三向發包人支付延誤工期違約金;若承包人驗收合格後未及時完成現場清理工作,應按合同總價款日千分之三向發包人支付逾期清理違約金;11.3達不到合格質量標准,承包人應負責返工,直至重新通過驗收,承包人應負責返工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所延誤的工期不得順延。如經兩次返修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則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且發包人有權請第三方進行維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十二.其他12.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定義:12.1.1風力9級(含9級)以上台風持續24小時(以氣象台發布的公告為准)。12.1.2 24小時連續雨量達100mm以上的暴雨(以氣象台發布的公告為准)。12.1.3洪水、空中飛行物墜落、7級以上(含7級)地震。12.1.4遇由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報對方,並應在7日內提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12.2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發包人將不予計量。12.3 合同變更和解除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發生,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達承包人或現場負責人生效:12.3.1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停工、窩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約定的工期根本無法達到的。12.3.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質量明顯無法達到合格要求,經發包人要求整改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12.3.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糾紛或行政違法被查封或有關司法部門要求發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協助執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12.3.4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否則,發包人除了有權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其違法轉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違約金。12.4有關違約金的支付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項下的其他任何責任,除了根據上述支付的違約金外,承包人未能根據合同協議的工程進度表及編制的其他工作計劃所規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其他工作事項,承包人應對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12.5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2.5.1本合同書12.5.2預算文件及其附件12.5.3圖紙12.5.4工程量清單12.5.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13.1合同訂立時間:2012年 月 日13.2合同訂立地點: 13.3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單位:(公章) 承包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2012年 月 日 日 期:2012年 月 日
3. 買賣合同對標的物是如何規定的
盡管當事人可用於買賣的物可為動產或不動產,也不限於現存的物,但可以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物也不是無限制的。依據《合同法》第132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有以下限制: 1.標的物應為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 出賣人應對其出賣的標的物有處分權,這是現代各國買賣合同中的一般原則,它起源於羅馬法「任何人都無權處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的私法格言。出賣人有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標的物歸出賣人所有;二是出賣人有權處分,這是指出賣人雖然對出賣的物不享有所有權,但其依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可以出賣該標的物,否則就難以實現買賣合同的目的。 出賣的標的物,不屬於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的物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即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對標的物是否有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即使出賣他人之物,出賣人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從買賣合同來說,若確認買賣合同有效,則出賣人不能將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時,應負違約責任,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若確認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無效,則出賣人僅負締約過失責任,買受人則只能請求出賣人賠償信賴利益。可見,對於出賣人出賣其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確認其有效,有利於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 2.標的物須為非限制流通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可流通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現存物,也可以是將來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動物、生長中的農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須經特別許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圍內或限定的主體間進行流通,否則,可能因內容不合法而被認定為無效。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為買賣標的物,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專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專屬於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以及專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塗、土地所有權等,不得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 受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與《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如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需要收購的,須經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批准。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植物的,須經省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3)偽劣產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凡屬偽劣產品,均不得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4)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葯品、煙草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批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按《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主要指國家規定並由商標局公布的人用葯品和煙草製品。 (5)迷信、淫穢、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彈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標的物須為有體物 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故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有體物。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例如,知識產權的轉讓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技術合同的范疇。
4. 私自簽訂賣買國家保護植物的協議是否有效
無效的,國家是不允許買賣國家保護動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