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1. 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1、這樣的話合同有效力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雖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但該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如果你能舉證你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部門就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拒不提供,那麼就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2個月的工資和12月份的獎金還能發下來嗎?
當然能,公司不按時支付工資和獎金,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找什麼地方投訴?
找當地勞動局投訴,如果投訴後未得到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補充:勞動爭議仲裁從去年5月1日起就不收費了;勞動爭議訴訟統一按50元收取。需要的材料大概包括《申訴書》、身份證明、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等。向勞動部門投訴需要的材料也差不多。
2.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你現在是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了?如歸試用期內的話,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就行了,到時候公司必須放你走。如果已經轉正了的話呢,按法律來說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正常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再提醒您一點的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祝您成功!
3. 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具體合同條款可以參考網上的勞動合同範本專,當然有當地勞動局出屬的合同範本就更合適了。
第二,合同不需要購買。員工方面只要簽字即可,一般是一式兩份,當然一些特殊行業需要一式三份,還有一份到勞動局備案。
4.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版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范,有利於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