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
① 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我在公司
如果員工還處於試用期,那麼在超過一個月之後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一個月之後期間的工作時間內,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是單位以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不需要補償或者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② 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就真的變了嗎
《司法解釋(四)》出台前,關於口頭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與仲裁委的裁判標准也不統一。 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勞動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則用人單位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單方調崗調薪,不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對變更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無論口頭還是書面變更都應認定有效,否則違背了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司法解釋(四)》第11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如何適用《司法解釋(四)》第11條 (一)條文中的「實際履行」應如何理解 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並實際履行一個月後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因此,如何認定「實際履行」將非常關鍵。 實踐當中,是以用人單位作出調崗調薪行為為實際履行的標准,還是僅以勞動者到崗工作後為實際履行標准,抑或以勞動者到崗工作且用人單位已經發放新崗位一個月的工資為實際履行標准,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應以調崗後勞動者實際到崗工作認定為「實際履行」。當然,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分析,如果勞動者已經實際到崗且用人單位已發放了新入職崗位一個月工資待遇的,發生爭議時將可能降低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二)如何界定「一個月」的含義與性質 1、「一個月」的含義應如何理解? 筆者認為,條文中的「一個月」是指用人單位實際調崗調薪之日起至勞動者提出異議時的期間。如果該期間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主張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無效的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證明雙方何時達成口頭變更協議非常重要。作為用人單位來說,調崗調薪後應及時將變更後的內容送達給勞動者,否則仍然面臨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對勞動者來說,如不同意用人單位調崗調薪的,應及時提出異議並且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維權有據。 2、「一個月」是指仲裁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司法解釋規定了勞動者可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但是「一個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調崗調薪的行為就歸於無效,而無需再次提出異議,除非用人單位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再次變更了合同,否則勞動者提出一次異議即可
③ 超過一個月簽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賠償嗎
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版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權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
④ 勞動合同到期了,超過了一個月沒有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員工是第一次固定合同到期,那麼員工在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單位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同時員工和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那麼單位沒有和員工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⑤ 勞動合同是必須一個月內簽的嗎超出會怎樣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版關系,未同時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⑥ 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入職一個也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第二月起,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員工能證明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是公司的原因,員工可以在辭職後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⑦ 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一個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幾小時
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一個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76個小時,超過176個小時的,都應當算作加班,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的支付其加班費。
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新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拓展資料
法定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相關條例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⑧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入職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如果超出了,企業要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員工自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企業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中才有規定員工自入職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如果超出了,企業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⑨ 關於勞動合同訂立超過一個月,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訂立超過一個月,賠償雙倍工資通常是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版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權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