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充協議
一、變更內容不同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二、附件不同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三、協議不同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沖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准,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❷ 補充協議怎麼簽訂
很明顯,
這是合同主體變更,
不應簽補充協議,
而是與B公司簽訂協議,
這樣才是風險最小化的。
補充協議一般是對合同內條款協商變更或補充,
而不是關鍵的雙方主體變更。
❸ 如何簽訂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簽訂補充協議應注意什麼
目前法律賦予的這項基本權利卻沒有被購房人充分利用。有些購房人要麼對開發商提出的補充契約可能產生的法 律後果不甚清楚,要麼過於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要麼認 為開發商擬定的補充契約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 金後,認購書中又標明「如不簽約,定金扣除」的購房人, 更因擔心定金損失而被迫接受開發商擬訂的補充契約。 結果,開發商通過補充契約將正式契約中房地產管理部門用來確保購房人利益的條款加以修改或刪除,使其應當承 擔的法律責任得以豁免或減輕。則購房人的意思卻絲毫沒有 在補充契約中體現出來。一旦發生糾紛,補充契約對購房人 的權利缺乏保障,購房人又無法住所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追究 其違約責任。 例如:有的開發商在提供的補充契約文本中還將正式預售契約中「房屋交付時應提交《建設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 實測數據」修改為「提交臨時證明文件」。又如有的開發商交「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石灰質不能及時解決、為配合政府法規而引致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准與 安裝的延誤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均作為免責事項 寫入補充契約。 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正式契約與補充契約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契約為准。據此,以上兩例補充條款產生的 法律後果,一是賣方交付房屋時提交不出正式契約規定的法 律文本應屬違約行為,但通過補充契約的修改,購房人無法按正式契約規定的內容追究賣方的逾期違約責任;二是賣方 逾期交付物業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可能因補充契約規定的免 責事由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被降到最低。相應地,購房人的風 險卻因此大大地增加了。 為了降低購房風險,希望購房者在簽訂補充契約時一定要拒絕以上類似條款,同時,盡可能地將自己的真實意思及 賣方的承諾體現在補充契約中。有時開發商在廣告或銷售過 程中會給出許多誘惑的承諾,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設施 的設 1、開發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准文件真實性的承諾; 2、所售物業及其相當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的承 諾(主要為避免因此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人的權 利); 3、房屋使用率、面積誤差、合同面積分攤的處理辦法; 4、房屋交付的時間、地點、風險、轉移、責任分擔等具體辦法; 5、公用配套設施的交付時間、狀態等。 6、房產證的取得時間; 7、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採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辦法; 8、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變人應當約定的事項。
❹ 簽訂合同前簽訂的可以算是補充協議嗎
一般認定後面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之前簽訂不能做為標准。
否則違反合同的一般原則,合同講究的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內容協商一致。既然是簽訂的合同,則表示對所有內容有協商和認同。
當然立法上也有空白,合同注重意思自治,之前的協議 既然已經簽訂,也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不妨擬一份,合同變更協議。即使是變更協議,則表示所有的內容都以現在的為准。
❺ 合同簽定後有增加內容是不可以簽補充合同
這有幾種情況:
1、原合同中有具體子項,僅僅是工程量發生變化;這種情況可以不需要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變化的工程量以監理簽字核準的直接作為依據;
2、原合同清單中沒有的類似項目,但仍然屬於原合同的承包范圍內;這種情況,在具備設計變更或設計方簽字認可,監理方核准,業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為結算依據;當然數量、金額較大時也可簽訂補充協議;
3、不屬於原合同承保范圍內的其它工程,如數量金額較小,未達到重新招標要求時,可以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當數量、金額較大或招標主管部門認為應重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就必須重新招標了,這時簽訂補充協議或合同就不具備法律效益了。
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標確定的,那麼補充協議不能對招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比如單價、質量標准等。即使在補充協議對上述條款進行改變,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❻ 什麼情況下要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在原先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內容進行補充規定。不禁止對原先內容進行變更,做出不一致的約定,也可以對原先的協議內容進行明確和增加。雙方同意對原協議發生變更就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❼ 什麼是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合同補充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合同前簽訂的協議,如果與合同沒有沖突,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因為是在合同簽訂前簽訂的,不屬於補充協議。
❽ 與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有法律效力嗎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依法登記權屬證書只是物權變動的權利要件,而不是買賣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產權的情況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屬於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應當認定為合同有效。也就是說雙方簽訂合同後,由於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的物權並未發生變動不能對抗雙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雙方之間,債權已經成立,雙方都受到相關條款的約束,其後的取得產權證書、協助過戶等行為是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不能達到上述目的,購買方可依法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買賣行為涉及到諸多風險,因此買賣雙方一定要制定嚴密的買賣合同條款,將糾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❾ 如何認識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據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質量、價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履行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通過「協議補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以利於主合同的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
簽訂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❿ 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沖突應該以哪個為准
一般是以補充協議為准。
在合同簽訂後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
1、是合同中未約定的事宜,需要進行補充約定;
2、是合同中約定的事宜經雙方協商認為需要進行更改。
如同時為了以上兩種情況的需要而簽訂補充協議,則應分別在補充協議中說明兩者約定的效力。
因此,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務必要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明確約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之間的效力情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