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糾紛
『壹』 個人無資質與公司簽定的隧道開挖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建築業實行資格准入制度,承接工程業務必須要有相應資質。這種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屬於「第五十二條第(五)項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所以合同應該無效。
但是,如果你簽的是勞務合同,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個可能需要詢問律師。但至少已經做下去的工程的工資是應該能夠拿回來的。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貳』 土木工程或者建築行業中存在的爭議問題
這種有爭議的地方太多了,建築行業一直百花齊放。
1、比如有人建議多修高層,有人認為高層不舒適,應多修多層;
2、高層基礎,有人喜歡用平筏,有人建議用梁筏,梁筏省混凝土,但我見過用得多的是平筏;
3、比如有人認為筏板過厚中間應布鋼筋,而有人則不以為然。認為不受力,配筋沒用;
4、不說那麼專業,建築外飾,有人認為幕牆美觀,而有人認為光污染嚴重,還是塗料好
5、保溫材料,有人倡導聚苯板,就是上海著火的那種,有人用那種金屬外膜板;
6、道路上,有人認為水泥混凝土更舒適,而有人則提出瀝青混凝土的萬千優點;
7、而在建築方式上有人認為現澆好,整體性好,而有人認為裝配整體式省模板,建造快,工期短;
8、再說建築模板工程,有人認為木模好用,而有人在倡導鋼模板,說預制好,誤差小,施工快,但還未推開;
9、再往表面里說,橋梁建設行業,有人喜歡纖細,美觀性,有人則倡導安全性,做得敦實而厚重;
10、再說砌體建築,有人說砌體建築應限制,抗震性能太差,而有人說只要加強抗震措施,砌體也可以在偏遠地區推行;
11、再說抗震這塊,有人認為設計中梁需要做好抗震措施,但抗規主編卻說梁是次要的,不需要抗震設計,只要做好柱即可。
12、。。。。。。。。
太多了。寫不完,就這些吧,建築材料、建築形式、施工方法,設計方法等各個方面。有選擇,就有爭議,孰是孰非,讓時間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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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三車道驟變兩車道的隧道設計爭議有結論了嗎
8月10日23時34分許,西漢高速陝西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版
目前,事發現場已恢復通車,期待事故原因的最終調查結果。
『肆』 你好律師。我有一個朋友他跟一個包工頭在四川廣元元觀山隧道項目打工,包工頭答應那個工作崗位的工資是6
可向項目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依法支付工資。
『伍』 火車進隧道不瞭望撞死人要怎麼索賠
深表同情 但是不好舉證啊 因為你違規在先 其次 雖然是老年痴呆(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作為家專屬 就是沒有做屬到看管好的義務 。 再說說鐵路 即使我前方線路有人 我只要鳴鏑了 就已經算是做好了瞭望 不違規 具體說停車的情況 一般都不停 電台呼叫就近站處理 還有就是司機是否知道出了事故呢 ???因為在駕駛室的視角(視覺盲區)問題 可能導致看不見後面以及跟前的情況
『陸』 隧道工程鋼材被偷賣屬盜竊罪嗎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⑴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里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⑵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⑶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范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系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柒』 隧道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捌』 請教司法實務工作者:無資質施工人員非法轉包、倒賣工程行為涉嫌哪個具體刑法罪名「非法經營罪」行嗎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處理原則
《建築法》、《合同法》都明確禁止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里的「非法所得」,筆者認為應作狹義的解釋,即是指已經實際取得的財產,而不包括當事人進行違法活動時約定取得但實際沒有取得的財產。理由是,《解釋》第4條已經將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確認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6條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當法院在審理後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當事人之間不再依照原合同繼續履行,那麼原合同中約定取得的財產也不可能再實際取得。將這部分沒有實際存在的所得也予以收繳顯然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擴大了法律後果。所以將非法所得限定在已經實際取得的財產范圍內比較符合行為與處罰相一致原則,也符合民事制裁的初衷。至於收繳非法所得的對象,筆者認為《解釋》第4條中的「當事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也即這里的當事人不僅包括非法轉包,非法分包的承包人,發包人有非法所得的,也應當予以收繳。
值得注意的第一個問題是,該《解釋》第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建築法》第67條、第76條同時又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當法院在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的民事制裁措施發生竟和怎麼辦?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並根據法律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民事制裁措施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屬於法院的審判權的一部分。建設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其依據《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屬於行政執法權。法院和行政機關各自採取制裁措施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實際上兩者制裁的目的是一樣的,非法所得部分也是一樣的,兩者各自採取制裁措施無疑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導致制裁過重,影響制裁所要達到的法律效果。故而對於非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措施,法院與建設行政機關不應當重復適用,具體由誰來執行,筆者認為,哪個機關最先受理,就由受理的機關來執行。如果建設行政機關已經在法院審理前作出了行政處罰,法院就不應當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民事制裁。
『玖』 中鐵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官司糾紛啊 財務有沒有虧損啊
請看上交所發布復的中制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報及年報,中鐵隧道股份是上市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中鐵隧道局集團的控股子公司,作為一家公眾上市公司下轄的重要三級企業的重要信息原則上應該在這種場合讓投資人和股民了解,但是,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你,即便年報裡面沒有中鐵隧道未涉及的訴訟,也未必其真的就沒有,有些小的案件可能不會寫進去的。
隧道局是不會虧,他是中國中鐵的品牌之一,同大橋局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