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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

發布時間: 2021-01-24 09:47:36

⑴ 我在公司入職的時候簽了個保密協議,當時保密協議公司定的是工資中一部分當做保密費,但是工資也沒有相應

一、員工保密協議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具體要看這份「保密協議」內有否「競業限制」的內容,就是在2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工作的約定。

1、如果沒有,只是對在職期間公司機密保密的話,保密費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約定含在工資里了,那就說明公司已經支付了。

2、如果含有「競業限制」內容,這個保密費即補償金是應該在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費用,你也不用履行競業迴避的義務。

3、如果保密協議中涉及到競業限制條款,由於單位通常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很可能無效,但其他相關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二、至於所稱的保密費直接在工資中體現,要看保密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如果單位沒有明確另行支付保密費,你可能無權要求單位就保密費予以相應賠償。保密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並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的。

(1)簽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⑵ 簽訂了保密協議卻未支付保密費,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保密協議雙方簽訂生效,除非附加了生效條款,比如支付保密費後保密條款才生效。如果條款上有保密費的條款而未支付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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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離職後無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生效。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擴展閱讀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⑷ 簽保密協議保密費是必須給嗎

不是必須給。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內權人是否支付容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競業限制協議就不一樣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⑸ 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拿嗎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內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容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般員工的保密義務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的,對於特殊的掌握公司核心的技術人員,高管人員,是可以對其約定競業限制事項,可以支付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⑹ 公司有要求簽保密協議,但無保密費支付,這合同成立嗎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工作1年,單位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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