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
『壹』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怎樣簽訂協議書
訂立合夥協議,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1、理清合夥協議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協議合夥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乾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協議合夥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夥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2、合夥協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審查合夥協議合夥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另外,在審查合夥協議合夥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夥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3、在合夥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4、明確約定合夥協議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1)合夥協議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合夥協議合夥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夥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②合夥協議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夥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夥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寫明。③查閱賬簿的權利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協議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④退夥的權利合夥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夥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夥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2)合夥協議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①足額出資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合夥協議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後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合夥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③競業禁止合夥協議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向競爭的業務。④退夥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我國法律對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在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貳』 合夥經營協議書樣本
合夥企業協議書 為規范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全體合夥人同意訂立如下合夥協議。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的地點: 合夥企業的名稱:xx 經營場所地址:xx第二條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xx 合夥目的:合夥人應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努力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 xx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X年。第四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第五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 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各合夥人應在本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付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六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合夥企業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稅後利潤應當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給合夥人;虧損分擔:合夥企業出現虧損或債務,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承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七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 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的執行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入伙與退夥: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夥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按約定比例分擔虧損。 第九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夥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解散;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補充合夥協議。本協議未規定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叄』 合夥企業協議書草稿
合夥企業協議書,根據不同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不同的經營范圍、出資方式等等,不同。
供參考,主要是入伙、退夥、出資形式、分配等等。
供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
。
第二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
第五條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
。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夥企業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夥企業應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 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 合夥人入伙、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肆』 合夥協議書範本
甲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兩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1、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2、合夥組織名稱 、合夥經營項目
合夥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夥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3、合夥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4、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資、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獎金分配: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會議決定。
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4)合夥企業協議擴展閱讀
需要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