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案例
Ⅰ 案例: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是並沒有說明員工離職後公司需要補償員工多少費用請問是否合法
1、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向勞動版者發放補償費權。
2、沒有支付保密補償費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Ⅱ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之間有什麼區別
Ⅲ 案例: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是並沒有說明員工離職後公司需要補償員工多少費用請問是否合法
只有競業限制協議才有補償金,保密協議無需支付費用。
保密是法定義務,因泄密造成的後果,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乃至於法律責任。
Ⅳ 未簽訂保密協議泄露商業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趙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必須證明其自行研究的軟體技術屬於商業秘密,即證明軟體版技術具有"秘密性權"、"經濟性"、"實用性"、"保護性"。因為軟體技術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證明其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並不難,關鍵是要證明其「保護性」。甲公司雖然與趙某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要能夠證明已經採取了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崗位職責中有保密條款、項目任務書中有保密條款、對開發的軟體技術有商業秘密屬性標記和訪問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識和要求培訓記錄等,即可證明甲公司對軟體技術採取了商業秘密保護措施,軟體技術具有「保護性」,從而證明開放的軟體技術屬於商業秘密。
公司與僱傭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條件,只要公司採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即便沒有保密協議,無論是在職或離職,員工也必須承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Ⅳ 公司保密協議是否合法,不合法,我就敢簽: 請告知相關法律條款,案例
是否可以拒簽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條款和相應的補償..實在不行就上勞動局專監察大隊舉屬報投訴。
勞動合同是很重要的。你在看你的勞動合同的時候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關於你的保密協議這一方面的條款,這點對你的保密協議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涉及到公司技術上的問題老闆讓你簽,肯定是有效的保密協議。這都是經過很多人推敲過的了不用你去考慮他的合法性。案例有基本上都是看勞動合同上的關於保密協議的款項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