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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間接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24 06:34:22

⑴ 間接侵權的概念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誘導他人實施專利,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
林建軍、楊金琪:《對間接和共同侵犯專利權的分析探討》,載於程永順主編《專利侵權判定實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把間接侵權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間接侵權是,出售專利產品或者用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設備的一個主要零件,並且明知道這個主要零件是為了侵犯專利權而特別製造的,不具備除了侵犯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用途,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共同侵權」。第二中形式的間接侵權是,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引誘侵權」。
程永順、羅李華著:《專利侵權判定》,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頁。 專利間接侵權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在保護專利權的實踐過程中,有時行為人為了避免侵權,並不完全實現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項技術特徵,而只實現權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術特徵或分別實現技術要求中的技術特徵。
吳玉和:《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載於程永順主編《專利侵權判定實務》,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間接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以間接的方式實施其發明的行為,即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專利侵權,但是卻鼓勵、慫恿、教唆別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田力普:《關於專利保護與專利侵權中若干基本問題研究》,載於《專利法研究》,1995年版,第69-92頁。 我國學術界關於間接侵權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權行為相伴隨而形成兩種觀點,即共同侵權說和獨立侵權說:
以下學者的觀點表述了共同侵權說的主張:
1、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24頁,「構成間接侵害專利權行為的條件為:(1)須存在直接侵權的事實;(2)須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實施專利的必要條件;(3)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為他人提供實施專利侵權的條件。」
2、楊立新著:《侵權法論》(下冊),吉林人民出版社,第956頁,「在間接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中,這種行為是侵害專利權的直接行為的必要條件,它與直接侵權相結合,就構成了侵害專利權的直接因果關系,僅僅單一的間接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楊金琪編著:《專利商標技術合同疑難案例評析》,中國物資出版社,第131頁,「由於間接侵權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權事實的發生為條件,即只有發生直接侵犯專利權的事實後,才能確認間接侵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把間接侵權稱之為共同侵權。」
以下學者的觀點表述了獨立侵權說的主張:
4、吳觀樂:《淺議間接侵權》,載於《專利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專利文獻出版社,第45頁,「間接侵權行為是第三者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向無權利用該項專利的人提供或供應其中關鍵部分的中間產品而故意慫恿和唆使其實施該項專利。」
5、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出版社,第111-112頁,「間接侵權行為是第三者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向無權利用該項專利的人提供或供應其中關鍵部分的中間產品而故意慫恿和唆使其實施該項專利。」

⑵ 專利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有什麼不同


(一)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犯人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⑶ 什麼是知識產權侵權中的間接侵權

鄭成思在其《版權法》曾經將著作權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並認為間接的含義有兩種,其一,是指某人的行為系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其二是指某人需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活動。(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40頁)。對於第一種含義下的間接侵權,也稱為共同侵權。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觀點與鄭成思殊途同歸,他用了第三人責任來指代間接侵權的責任,所謂第三人責任,是指第三人雖然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由於他協助了第二人的侵權,或者由於他與第二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應當由他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三人責任主要有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兩種。(李明德,《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第88頁)。
按照李明德的觀點,實際上鄭成思所說的間接侵權的第一種含義就是幫助侵權,第二種含義是替代責任,正好跟鄭成思對於間接的兩種定義相一致,這說明了至少在著作權侵權中,間接侵權指的是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
從間接侵權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間接侵權似乎並不考慮主觀狀態,但是從幫助侵權的幫助來看,這種幫助應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具備可懲罰性,特別是其單獨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主觀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 則體現要具備上述主觀要素,該條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發明創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該產品提供給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⑷ 專利間接侵權和共同侵權有何區別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版、誘導他人實施專利權,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⑸ 專利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有什麼不同


(一)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版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犯人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⑹ 什麼是專利間接侵權

什麼是專利間接侵權?專利間接侵權在很多專利領域中常有發生,一般的專利侵權為整體的一個侵權,隨著侵權的手段逐步提高,專利侵權的方式也逐漸增多;間接的專利侵權一般會是侵權其中的一部分,通過專利部分使用的方式來利用專利技術或者是通過他人指使侵權的方式;因此處理專利間接侵權也是廣大專利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什麼是專利間接侵權網路上專利間接侵權是這樣講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誘導、慫恿、教唆、幫助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把間接侵權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間接侵權是,出售專利產品或者用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設備的一個主要零件,並且明知道這個主要零件是為了侵犯專利權而特別製造的,不具備除了侵犯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用途,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共同侵權。第二中形式的間接侵權是,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這種間接侵權被稱為引誘侵權但是侵權人需要注意了,縱使是通過間接的方式使用專利獲取商業利益,也難逃法網;法律上規定,明知道這個組成零件是為了侵犯專利權而特別製造的,不具備除了侵犯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負有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因此那麼多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其實我們都可以了解到,就是使用了一方的技術使企業慘遭賠款的多不勝數。

⑺ 哪些行為屬於專利侵權專利被侵權如何維權

哪些行為屬於專利侵權?專利被侵權如何維權?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 專利侵權在日常經營中常有發生,比如在業界引發強烈關注的蘋果與三星的7年專利糾紛案,跨國大型企業都無法阻擋專利侵權的發生。其實很多人都是看熱鬧,不過專利侵權真的很容易發生,了解專利侵權行為對於避免侵權是很有必要的。專利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製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專利被侵權,可以通過專利聲明的方式給他人警告,處理專利侵權的事情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專利人侵權他人的處理方法,另一種是專利人被他人侵權專利。如果有人侵權了我們的專利,我們可以通過專利聲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達不到協商的條件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賽貝知識產權平台專利專家分析,專利維權的具體方法有如下幾種。

⑻ 是間接侵權成立的前提嗎

您好,
(一)有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實際發生和其他侵權行為一樣,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必須實際發生。
如果僅有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意圖,或僅作好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必要准備,但未實施教唆、幫助的行為,即未實際發生間接侵權行為,則間接侵權行為不能成立。因此,有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是間接侵權的最為重要的構成要件。
(1)故意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只能用於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或專門用於專利產品的模具、或專門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器設備或中間體材料;
(2)未經專利 權人授權或委託,擅自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
(3)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違反合同中關於「不得轉讓」的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技術;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技術;
(5)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方在委託方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時,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利用了其專利技術;
(6)其他。
(二)原則上要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且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間接侵權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學界有「獨立說」和
「從屬說」兩種意見。「獨立說」認為,法律里規定或者實踐中承認間接侵權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間接侵權應當具有獨立性,判定間接侵權成立與否不應該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從屬說」認為,相對於直接侵權而言,間接侵權起的是輔助性的作用,間接侵權行為的成立應當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
生為前提,沒有直接侵權就沒有間接侵權。
(三)間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的心態。
一旦專利間接侵權被認為是一種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則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人應有主觀上的故意。一般來講,教唆、幫助他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教唆、幫助活動不構成過失。事實上,如果像專利直接侵權行為一樣,將過失的行為也予以追究責任,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也會給公眾帶來額外的注意義務,給行為人造成損害。因此我國有關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上都有主觀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國、德國,其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人也是在「明知」或「顯然知道」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⑼ 間接侵權的關於判定間接侵權的部分法律規定

1、美國專利法第271(b)條規定:「任何積極引誘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人負有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該法第271(c)條規定:「任何人出售專利產品或者用於使用專利方法的設備的一個主要組成零件,明知道這個組成零件是為了侵犯專利權而特別製造的,不具備除了侵犯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負有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2、英國專利法第60條(2)規定,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任何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在聯合王國向不屬於被許可人或者無權實施專利發明的人,提供或表示願意提供任何有關發明的關鍵組成部分,而使發明得到實施的,如果該人明知或者應知所提供的關鍵組成部分適於並且旨在用於發明在聯合王國實施,則同樣屬於侵犯了該發明的專利權。
3、德國專利法第10條規定:(1)專利權的效力還在於,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圍內,向無權使用專利發明的人提供涉及專利發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後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圍內銷售或供應本發明。如果該第三人知道或者顯然應當知道所述的手段適於並且專門用於實施發明專利的話。
4、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間接侵權的直接規定,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侵權並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適用的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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