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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做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4 01:45:20

1. 公司能否幫員工代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高分懸賞 急急急

該員來工自始至終不自知情,該合同屬於無權代理,沒有得到其授權簽訂即為無權;應在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在簽訂合同前,徵得該員工書面同意則可以代簽。
但是您可以辯解是基於這樣一種特殊情況並申請人事部門人員出庭作證,證明該代簽合同的簽訂日期。

2. 公司勞動合同日期是別人代寫的合法嗎代寫人怎麼處理

公司勞動合同日期是別人代寫的,如果勞動者事後認可,有法律效力。否則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 代簽他人的勞動合同違法嗎怎麼解決

代簽他人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但是有當事人授權的情況除外。如果是代簽的合同,則該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合同執行,且勞動合同已交給勞動者,勞動者無異議的視為正常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代做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 員工為本單位做訴訟代理人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嗎

不需要,但是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4)代做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5. 公司代簽的勞動合同怎麼算

代簽的勞動合同抄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6. 「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陳松、謝亮: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雙方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體現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系,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系的實質是為了實現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相互融合,因此,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不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用人單位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另外,勞動合同在履行時,也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來履行,而不能由約定的勞動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代為履行。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徵。《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你單位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他人代你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種偽造勞動合同的行為,你單位的這種偽造行為顯然是違法的,既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合法、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也違反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你單位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他人代你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7. 勞動合同由公司工作人員代簽合法嗎

勞動合同由公司工作人員代簽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代做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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