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司機合同
『壹』 塔吊司機僱傭協議
勞動合同
合同編號( )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和本地人事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試用期及試用期待遇
1、甲方對乙方的試用期為一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內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二、聘用期限
試用期滿後,經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條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崗位
本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的崗位為 ,預計為 年。
該崗位要求乙方需具備以下條件:。。。。。
四、薪金
五、甲方的責、權、利。
1、為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條件;
2、依據按勞分配原則,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3、為乙方提供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
4、為乙方提供提升業務能力的教育培訓機會;
5、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6、對於乙方工作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及質量及管理時,有權對乙方工作行為決定進行處罰或解除聘用合同。
7、未經甲方許可乙方私自出車或乙方私自出車造成重大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並解除聘用。
六、乙方的責、權、利
1、具有為甲方誠實、敬業工作的義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維護公司聲譽及正當利益;
4、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5、公司規章制度的認可條款。
6、擁有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承擔自身工作所產生的全部責任。
7、未經甲方許可乙方私自出車或乙方私自出車造成重大損失的,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8、認真履行職責,對涉及工程質量、工期、造價等較大問題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由甲方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七、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將有機會了解、熟悉甲方公司整個管理規章體系。乙方除有異議保留外,將視作無條件認可管理規章體系,雙方都有按規章執行和保障的義務。
八、保證書條款。
乙方將在一份保證書簽字,承擔遵守規章和保守公司專有技術、秘密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九、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有如下過失行為之一,甲方可以即時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有如下非過失行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確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公司無法履行。
(三)因乙方有如下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四)乙方在以下情況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甲方勞動安全、工作條件不合國家規定,損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4、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報酬;
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30日向甲方作書面通知。
十、解除本合同的經濟補償。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發生傷亡事故,甲方按國家和公司相關文件處理。
2、甲方如提供給乙方進修培訓費用、住房資助費、戶口調動城市增容費等事項,要求乙方有一定的服務年限,在此服務年限內,乙方離開甲方公司,須按甲方辦法賠償經濟損失。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賠償;
2、乙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未經甲方許可,擅自違反勞動合同或自行離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十三、合同的變更。
。。。。。
十四、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如因需要續聘,甲方應提前1個月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辦理續聘手續;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十五、調解和仲裁。
十六、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的有效性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確認本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雙方應繼續履行有效部分。
3、凡本勞動合同或相關企業規章制度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法律相抵觸的,依國家法律辦理。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這此看看可不可以參考。
『貳』 請問各位塔吊司機朋友,在工作中該不該簽合同
工資還是客觀的喲
如果是為了錢
還是不錯的
不過因為塔吊司機一般都是在外面工地上才有活干
所以假期方面你要有所准備
不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老闆是不放人的
你想你要人家錢老闆就要你命
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叄』 塔吊司機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系。
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什麼是勞務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以勞務為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託合同、保管合同、僱傭合同。可以定義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肆』 求塔吊司機勞動合同範本急需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 規章,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後工作中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甲方所訂《 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乙方工實行 工作制。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 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 元,轉正後為 元。並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 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 由於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於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並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 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伍』 塔吊安裝協議書
塔吊司機安全合同協議書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你與他人的生命安 全。作為工程的主要運輸工具—塔吊,對工程進度的快慢起著決定性作用。公司決定對塔吊司機實施安全管理,要求塔吊司機必須經過嚴格安全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具體要求如下:
一、司機在掌握塔吊類型、性能後方可作業。
二、每天上塔吊前,要先試一下開關箱里的漏電是否好用,然後在爬行過程中逐步檢查標准間螺栓緊固程度,如有松動應處理。
三、隨時檢查各限位的靈敏程度,如有不靈應立即調試。
四、對齒輪箱、滑輪、鋼絲繩進行定期保養(一星期一次)。設備的好壞,保養是關鍵的一步。
五、應注意的問題:
1)嚴禁隨便調整安全裝置及電氣。
2)嚴禁斜向提、拉重物。
3)禁止用回轉機構或起重小車移動地面重物、牽引工作,禁止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重物。
4)禁止起吊粘附或埋在地下的物體,禁止起吊與其它物體相連的重物。
5)起吊視界不明的物體,應有專人指揮。
6)注意風速,當風速接近最大風速20m/S 時應停止工作。
7)塔吊不工作時,不要將重物懸掛在吊鉤上。
8)不工作時將變幅小車運行至吊臂根部,並將吊鉤開起靠近小車,以利於臂架隨風轉動。
9)停止工作時,應切斷電流。
10)塔機應定人,非機組人不得進入駕駛室擅自操作。
11)操作者應准確估計出吊載的重量和工作幅度數值,將可能出現的超載和超力矩等。
12)牢記起重吊裝「十不弔」
(1)超負荷不弔;(2)歪位斜吊不弔;(3)指揮信號不明不弔;(4)安全裝置失靈不弔;(5)重物超過人頭不弔;(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弔;(7)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8)吊場上站人不弔;(9)捆綁不牢不穩不弔;(10)重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
以上要求塔吊司機必須遵守,如出現設備損壞及人身傷亡,一切後果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至二O O四年工程完工。***項目部塔吊司機必須了解的情況:
塔吊架體距南面高壓線水平距離約10米,且高壓線下為交通要道,無法對高壓線進行正常的材料防護。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下,我們要克服難關,順利、正常的生產,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塔吊司機持證上崗,作為塔吊司機應了解塔吊情況:本工地塔吊為威海華夏QT220A(C),最大工作幅度30米,最大起重量2T,最大幅度處起重量0.63T。
希望塔吊司機以他人身體為重視,以公司和項目部為前提,以自己家人幸福為焦點,更好地遵守公司和項目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干好本職工作。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
項目部負責人:
項目部 塔吊司機 :
『陸』 塔吊司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塔吊司機由於歷史背景的原因,很多塔吊司機自認為不屬於任何單位,原因是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享受不了醫社保、假期等福利。
為了維護大家的權益,我給大家整理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有五: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中接受勞動的一方須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須為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無限制(可雙方為單位、自然人;亦可一方為單位,一方為自然人)。
二,地位不同。勞動合同屬於隸屬關系,雇員成為僱主的成員,須遵守僱主的規章制度,具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務關系中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社會保障不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務關系中無此法定義務。
四,提供勞動一方遭受人身損害的救濟不同。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或人事制度或侵權責任(都是無過錯責任);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五,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系前置程序);勞務關系:《民法通則》與《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文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所以哪怕你是屬於二包招的人,他們不給你簽勞動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也是屬於違法的,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柒』 塔吊司機簽了合同公司叫走人工資要怎麼結
正規勞務合同,公司單方面給叫你解約,好像最高賠付是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