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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施工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3 22:34:49

1. 施工合同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方式:

約定解除。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內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容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涉及附條件合同問題。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比如,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如果轉出土地的一方沒有找到非農工作而回家種地,則流轉合同自動解除。

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如當農戶舉家遷入城市以後,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原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合同也就依法解除了。

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它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2.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②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⑤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②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③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3. 公司單方可以解除終止工程合同嗎

可以,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 工程合同終止協議書

1首先先看合同裡面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及相互的權利義務設定,確定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所在。
2與合同相對方協商尋求解決辦法,這時可以准備簽訂諒解書、承諾書或者補充協議,以確定補救措施。
3如果有足夠的信息證明合同已經無法實際履行,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落實合同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北京陳律師

5. 終止建築施工合同

1、根據復《工程建設項目施制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2、因合同已經簽訂,可按照合同規定取消合同,並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更換中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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