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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1-23 21:35:28

『壹』 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

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如下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貳』 簽訂勞務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調整的一種合同,簽勞務合同需要注意的東西如一般合同。
合同的內容由簽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具體分析解釋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託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准確無誤,對於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准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於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准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准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於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准、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准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准。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後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託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託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採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並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叄』 簽訂勞務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務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則雙方都需要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責任。那麼,在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勞務人員基本情況。
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等。
2、僱主的義務和責任。
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於以往的經驗,需特別註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註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聖誕節等。
4、工資待遇、津貼、補助。
工資標准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僱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僱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5、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
由於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僱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僱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葯物。僱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僱主負擔。
6、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僱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7、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
根據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有不能履行勞務合同的確切證據時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須提前1 個月通知勞務人員,否則賠償勞務人員1個月工資,中斷合同的處理辦法應在勞務合同中列明,如僱主原因應補償勞務人員不少於三個月的工資和負擔勞務人員的回國機票等。違約賠償。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僱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數都是僱主違約,如不按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罰加班費用,污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註明違約的救濟辦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8、糾紛的解決。
在合同中要煮米觀念在勞務糾紛發生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和適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勞務合同發生爭議,因為涉及勞務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並不一定處理就一定要以外國法律為准據法或一定要適用中國法律。可以在實踐中遵循:自行協商選擇適用法律,如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能適用,而應適用中國法律,如協商一致,則應把合同糾紛解決適用法律的條款名師在合同中;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涉外勞務合同適用實施合同地的法律。

『肆』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

一般勞務合同的範本如圖

勞務合同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4)勞務合同要求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伍』 勞務用工協議的規定

根據13年7月1日修改的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特做出了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陸』 什麼情況下,什麼條件下可以簽勞務合同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比方說,公司所需的保潔、保安、搬運、安裝、運輸、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務合同中明確。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如果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6)勞務合同要求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簽勞務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如果是與個人(比如實習生、退休人員等)簽訂的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條款有相似之處。比如雙方的名稱,詳細信息;

合同約定期限;工作地點,所在崗位、工作任務,標准,職責(這些應該在崗位說明書體現)。如果是針對外包的業務,一定註明完成時間,任務標准,付款結算方式。

2,具體約定的工資標准,發放形式是計件,計時,還是按月,以及發放時間等。尤其是在工資待遇方面避免口頭約定,必須在書面合同里體現。勞動報酬的發放形式,是以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

3,雖然簽訂勞務合同後,不需要給員工辦理社保。但是,也不要想著出了問題,企業就可以完全逃脫責任。還是要考慮安全保障和防範措施,建議在簽訂勞務合同的同時,給員工辦一份商業保險最為妥當了。

雖然花了一點點小錢,在關鍵的時候,會派上大用場,為公司降低很大的經濟損失與風險 。

『柒』 勞務合同撰寫要求

勞動合同的形式和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事項

『捌』 勞務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勞務合同的性質
一、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
二、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
1、禁止歧視
(1)僱主於達成協議或者採取措施時,特別是在建立勞動關系、提職、發布指令、或者發出解約通知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歧視雇員。但當協議或者措施的標的是雇員所從事的職業種類,而且這一職業要求一定的性別作為其不可放棄的條件時,允許因性別不同而區別對待。發生爭議時,如果雇員以事實證明其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是可信的,則僱主承擔舉證責任,用與性別無關的客觀理由來證明區別對待是正當的,或者性別是從事該項職業的必須的條件。
(2)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僱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時,受到歧視的求職者可以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最高金額為三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是,在假定求職者與僱主建立勞動關系、僱主當月允諾支付給求職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條件下的金錢和實物工資。
(3)、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如果僱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的理由不成立,則無權要求建立勞動關系。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權必須自收到拒絕通知後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主張。
(5)、如果不存在升職請求權,則本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於升職。
2、工作職位招標
僱主既不得以公開方式,也不得在企業內部將某個工作職位只對男性或只對女性進行招聘,除非具備第一a條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條:報酬
一、如果根據情況,不受報酬不提供勞務時,視為默認約定報酬。
二、未規定報酬額的,有公定價格時,按公定價格支付報酬,無公定價格時,應認為約定按習慣支付報酬。
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就相同的或者價值相同的工作議定低於另一性別的雇員的報酬。由於雇員的性別而適用特別保護條款不能構成約定較低報酬的理由。第一a條第一款第三句的規定相應適用。
1、禁止處罰
僱主不得因雇員以允許的方式行使其權利,而在達成協議或者採取措施時歧視該雇員。
第三條:親自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發生疑問時,勞務義務人應親自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務請求權不得轉讓
第三條:企業轉讓時的權利和義務
一、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因法律行為轉讓給另一所有權人時,該所有權人即參加到轉讓時存在的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中來。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工資合同條款或者企業協議來規定的,則工資合同或企業協議構成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不得在轉讓後的當年年底前做不利於雇員的變更。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由新的所有權人通過另一項工資合同條款或者另一項企業協議來規定時,本款第二句不適用。當工資合同或者企業協議失效時,或者在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另一項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缺乏對雙方的工資約束時,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變權利和義務。
二、只要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是在轉讓前出現的,並且在轉讓後一年內到期,原僱主與企業新的所有權人對此項義務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如果此類義務為轉讓後到期的,原僱主僅對轉讓時應計算的期限中已過去的部分承擔責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業公司因變更而滅失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原僱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而對雇員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無效。因其它原因對勞動關系進行解除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四條:報酬的到期
報酬應在提供勞務後支付。報酬分時間段計算的,應於每個時間段結束後支付。
第五條:受領遲延時的報酬
勞務權利人遲延受領勞務的,義務人可以對遲延而未提供的勞務請求約定的報酬,而無補充提供勞務的義務。但義務人因未提供勞務而節省的費用或者因轉向它處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或者出於惡意怠於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
第六條:暫時妨礙
勞務義務人如果在一段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由於非自身過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對工作的耽擱,不能喪失其對報酬的請求權。但勞務義務人必須扣除其在耽擱工作期間基於法定義務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險有權享有的金額。
第七條:勞務義務人患病
一、如果持續性勞務關系佔有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義務人被接納參加(權利人的)家庭生活,在義務人患病時,只要疾病不是由於義務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勞務權利人必須為義務人承擔最多六周、但不超過勞務關系期限的必要的飲食和治療。飲食和治療可以採取將義務人收治住院的辦法來保證。費用可以從其患病期間應支付的報酬中扣除。勞務權利人因義務人患病而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宣布解除勞務關系從而導致的勞務關系的終結無效。
二、義務人的飲食和治療已預定由保險機構或者公共醫療護理機構提供時,勞務權利人的義務不發生。
第八條:保護措施的義務
一、勞務權利人應對提供勞務的場所、設備或者工具器械給予置備和保養,對在其安排或者領導下提供的勞務給予調度,以使義務人免遭勞務本身對其生命和健康不應造成的危險。
二、義務人被接納參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勞務權利人應從義務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慮,在起居室和卧室、飲食以及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方面,提供必要的設備和安排。
第九條:不得推諉的供養義務
勞務權利人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應負的義務,不得通過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條:勞務關系的終止
一、勞務關系於約定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勞務關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確定其期限的,勞務關系各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一條:一般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對於不屬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許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一、按日定報酬的,每日預告次日末為終止期;
二、按星期定報酬的,最遲於一星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預告接下來的周六為終止期;
三、按月定報酬的,最遲於一個月的第十五日預告本月末為終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長期間定報酬的,遵守六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預告一個歷定季度末為終止期;
五、非分期定報酬的,可隨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佔用勞務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動的勞務關系,應遵守二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第十二條:勞動關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一、對於工人或者職員(雇員)的勞動關系,可以遵守四個星期的期限於一個日歷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二、勞動關系在工廠或者企業已存續兩年的,僱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一個月;已存續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兩個月;已存續八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三個月;已存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四個月;已存續十二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五個月;已存續十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六個月;已存續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七個月。
在計算工作時間時,雇員滿二十五周歲以前的時間不予考慮。
三、在約定的最長為六個月的試用期內,可以按兩個月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四、可以通過工資合同做出與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同的約定。在此種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不受工資合同約束的僱主和雇員之間有關適用偏離工資協定規定的約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始得在具體合同中約定比本條第一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員受雇為臨時幫忙的;勞動關系超過三個月的,不適用此規定;
2、除為職業培訓僱用的雇員外,僱主通常情況下僱用雇員人數不超過二十人,並且預告解約通知期限不短於四個星期的。在確定僱用雇員人數時,只考慮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或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五小時的雇員。
根據具體合同做出長於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的約定,不受影響。
3、由雇員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不得約定比僱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長的期限。
第十三條:通過發出預告解約通知而終結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確定合同期限均需書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條:期限超過五年的合同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與雇員訂立終身或五年以上勞務關系的,五年後,義務人可以發出預告解約通知。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五條:默許延長
勞務關系期間屆滿,在另一方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義務人繼續勞務關系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立即提出異議,則視為不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實,根據這些事實,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考慮到具體情況下的所有情形,並權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後,已不能期望勞務關系繼續至約定的勞務關系終了時,勞務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出於重要原因,不遵守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通知解約。
二、只能在二個星期內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權人知悉對通知起決定作用的事實時開始計算。經要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必須立即將預告解約通知的理由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七條:對機要職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約
一、對於不屬於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勞務關系,如果提供勞務義務人未簽訂有固定薪金的持續性勞務關系,而是基於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級勞務時,允許其在不具備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時,解除勞務關系。
二、只有在勞務權利人用其它方法可獲得此種勞務時,義務人方可以此種方式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義務人無此種理由而不按規定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應賠償勞務權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
第十八條:報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時的損害賠償
一、在提供勞務開始後,根據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義務人可以要求對其以前已提供的勞務給予相應報酬。義務人非因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而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或者義務人因其本身違反合同的行為而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當其已經提供的勞務因預告解約通知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無利益時,義務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已預付報酬的,義務人應根據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該預付報酬。
二、預告解約通知系由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對因終止勞務關系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供尋找職位的自由支配時間
對一持續性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勞務權利人應給予義務人以適當時間,供其尋找其它勞務關系。
第二十條:開具證書的義務
持續性勞務關系終止後,義務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勞務關系和其存續期間開具書面證書。經要求,此證書應擴及記載其成績及履行勞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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