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書
1. 工傷賠償協議書範本
2. 如果工傷私了如何寫賠償協議書不會再賠償
工傷私了賠償協議參考如下: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是甲方的員工,於 年 月 日在工作期間發生受傷事故,現乙方與甲方就補償其受傷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一、乙方受傷之後,全部的醫療費用,甲方已經全額承擔,並且乙方受傷休息期間,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資。
二、由於甲方未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甲、乙雙方現協商一致,乙方在熟知《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情況下,放棄在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並由甲方一次性補償人民幣 ***** 元(大寫:*萬*仟元整)給乙方,(該款包含《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等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三、乙方收到該筆款項後,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補償款,以後亦不得就此事提出一切法律程序。否則,由此影響甲方生產經營,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需賠償。
四、乙方在收取以上補償款時,須出具收款憑證。
五、本協議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脅迫。本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3. 工傷賠償協議書有效嗎
您好: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一、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二、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三、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4. 如何認定工傷賠償協議書的效力
在進行工傷賠償的時候,往往都會選擇簽一份工傷賠償協議,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後產生糾紛。工傷賠償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所以其並不是一經簽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傷賠償協議也有可能無效或效力待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如何認定工傷賠償協議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勞資雙方之間就勞動者工傷賠償私自達成的協議效力如何確認的問題。該 類協議的效力存在三種情況:協議合法有效、協議部分有效以及協議無效。對協議效力的認定,應當審查協議的內容和訂立協議時雙方所處的狀況,即從訂立的真實 意思與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審查,不能一味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能一味強調法律的硬性規定。
一、工傷賠償協議效力的界定
實踐表明,有條件地承認一些協議的效力既符合勞動法的原則與理念,也有利於勞資雙方關系的健康發展和糾紛的有效解決,且有利於節約審判的資源。筆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面對賠償協議予以審查:
審查協議內容有無違法條款。雙方達成的協議在一般情況下具有合同的性質,如果有效,法律將給予保護。作為了斷雙方爭議的協議,合法是前提。合法的前提是協議 中有無免除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條款、有無排除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比如:「不得申請仲裁」、「不得訴訟」、「對工傷復發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等等,如果存 在這樣的條款,應認定無效;同時應審查用人單位計算的數額有無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如果未按規定的方式和基數計算,應確認無效。
勞動者是否放棄權利的合理性審查。工傷賠償協議,從一定程度上與其說是雙方之間協商的結果,不如說是用人單位的決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本身處於弱勢 地位,發生工傷事故甚至工亡後,勞動者一方的要求就是得到賠償,有時勞動者為了及時得到治療而接受用人單位的條件,放棄其部分權益。作為仲裁機構或者法院 應當對勞動者放棄權益部分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因為在協商後勞動者仍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存在誤解或者協議顯失公平,一旦超出一 定范疇,則應認定勞動者放棄部分為無效。這里的合理性,筆者認為,主要掌握勞動者獲得的實際賠償額與應得賠償額之間的差距是否在一個合理限度內。不妨以 《合同法》約定違約金的比例作為參照,所讓數額在應得賠償額20%以內。
審查訂立協議時有無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這是對勞動者一方訂立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行為進行審查,如果存在上述情節,應認定為無效。
二、幾種特殊協議效力的認定
1、由勞動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
對此應認定其有效,因為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勞動調解組織的性質,均是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前提的,作為有權協調的組織,在其主持下形成的協議一般情 況下較少出現違法或不合理的情形。同時,支持這些勞動調解組織達成協議的效力,更有利於發揮這類組織的調解功能與維穩作用,從而達到將糾紛化解在基層,矛 盾消除在萌芽狀態的良好效果。
2、由人民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就工傷醫療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發出支付令。所以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協調的工傷賠償協議,我們應當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有 效無效的情形進行審查。
3、地方組織參與協調下達成的賠償協議。
目前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大調解格局逐步形成,一些地方組織開始參與協調社會矛盾,從而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對這類組織參與協調形成的賠償 協議,若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確認,形成調解書,則法律賦予其與裁判法律文書效力一致的執行力,即當事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受理。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達成協議後發現賠償協議存在問題,而此時工傷認定申請或仲裁申請時效已過,怎麼辦?筆者認為,只要雙方同意協商,此時的時效應當中斷,在 達成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仍在工傷申請期內,當事人均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申請仲裁。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 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 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綜 上所述,對工傷賠償協議效力的認定有利於解決相關的糾紛,對用人單位與職工來講都是有益的。對工傷賠償協議效力的認定與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差不多的,要是 工傷賠償協議主體不合法、內容不合法,那麼工傷賠償協議就是無效的。
5. 工傷十級賠償協議書範本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委託代表人 : 身份證號碼: 公司地址: 家庭住址:
茲有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與其單位員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從 年 月 日發生勞動合同關系,在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使其 受到傷害,事故發生後甲方立即對乙方採取了積極的醫救措施,並已承擔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基於乙方工傷醫療期屆滿後,乙方提出賠付要求。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願,同意賠付要求。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互諒互利的原則,就乙方同甲方賠付一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依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文件《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參照安徽省政府169號令文件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合肥區域平均工資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合肥區域平局工資5個月,共計9個月合肥區域平均工資,合肥區域職工月度平均工資標准:3207元/月(該標准數據由社保局提供)。共計須賠付其:本人工資7個月+合肥平均工資9個月,共計須賠付:1500元/月*7個月=105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07元/月*9個月=2886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三項合計:39363元。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內容: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賠付內容如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計三項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金額為: ;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系立即終止;
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後續引起其他身體異常與甲方無關,乙方自願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四、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五、乙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後,除本協議規定的賠償金額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其本次工傷依法可獲得的其他工傷待遇,亦不得主張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任何權利,雙方之間無其他糾葛;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工傷賠償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有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出現工傷事故後,常常是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如果不涉及到工傷保險社保的賠償,只是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賠償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原則上是有效的。至於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等等情形,是另一回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