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費合同
1. 合同條款裡面約定的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如果合同約定懲罰性賠償金,以有效認定。比如,假冒人願意承擔5-20倍,這個約定有效,但必須明確是一個准確的賠償倍數,否則會因為約定不明不無主張。這區別於違約金不能過高的原則。
二、參考資料:
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後達成的損失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以約定的損失賠償金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調整,法院應否予以調整的問題。為此,主要涉及約定損失賠償金與違約金之間的關系及對過高的約定損失賠償金進行調整的理論及法律依據等相關問題。
(一)約定損失賠償金與違約金之間的關系
違約損失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違約損失賠償可分為法定損失賠償和約定損失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有關於約定損失賠償的規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此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合同終止履行後當事人達成違約損失賠償條款或具體損失賠償數額的情形。
約定損失賠償常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約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即賠償金;二是約定損失賠償的具體方法或方式。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本質上是一個獨立的附停止條件的合同條款,其效力高於法定損失賠償。約定損失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與違約金類似。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金的區別在於,其除具有補償性外,還帶有一定的懲罰性。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在能夠確定實際損失的前提下,違約金可適當超過實際損失,但不能超過損失的30%;對於約定損失賠償金,原則上不能高於實際損失。
對於二者的關系,《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條規定文義內容詮釋,如果守約方已經提出增加違約金的,就無權再主張損害賠償;如果守約方沒有要求增加違約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在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守約方除了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樣能有效地督促當事人合法地履行合同。「在考量合同解除時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時,應當考慮合同解除時的損害賠償包括了違約金指向的違約損害和此外損害,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應首先支持違約金的支付請求,然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確立的違約金調整方法調整即可:或認為違約金已涵蓋了損害賠償,不再支持損害賠償請求;或認為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依當事人之請求,可增加相應的數額。」此時懲罰性違約金與法定損失賠償時並存的,並不違背合同法完全賠償的基本原則。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違約金的損失填補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決定了若違約金請求權與合同解除後損害賠償請求權指向的是同一損害,則應避免同時適用,否則將會出現債權人雙重獲益之結果。可見,懲罰性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金是兩個不同概念,彼此之間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關系。
(二)約定損失賠償金數額過高時能否予以調整
《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明確了違約金低於或高於造成的損失時應如何調整。但對於當事人約定的損失賠償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約定損失賠償的效力要高於法定損失賠償,但這並不代表合同當事人可以毫無顧忌地任意約定損失賠償金額。為防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自由原則約定過高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的約定變成了賭博,或約定過低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形同虛設。為此,在保障合同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允許法院對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干預。事實上,合同法正是通過調整違約金等辦法來合理地界定約定損失賠償的賠償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約定的損失賠償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限制,如果雙方約定了損失賠償金,而實際損失金額無法確定,守約方只要舉證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額即可根據約定確定。
筆者認為,對於約定損失賠償金的數額過高時當事人可否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應區別不同情形:對於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違約事實發生後,約定損失賠償金確實高於守約方的實際經濟損失,違約方又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的,為維護民法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參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關於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對約定的損失賠償金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予以調整;對於合同終止履行後,達成的具體損失賠償數額或相關條款,應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則,在賠償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下,應當作為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即使違約方以約定的損失賠償金額過高為由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亦應不予調整。「至於事後約定,乃於損失發生後,由當事人合意以定其范圍之謂。既由當事人合意以定,則其內容如何,除有悖於公序良俗者外,自應從其所定。」
(三)在損失賠償條款有效的情形下對數額進行調整是否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明利公司與甘某、胡某在《賠償協議》中,明確終止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書》,明利公司賠償甘某、胡某購房損失3250萬元,該賠償損失數額屬於約定的損失賠償金。一、二審判決雖然均認定《賠償協議合法有效》,但是處理結果截然不同。一審判決以明利公司承諾的賠償數額明顯過分高於給甘某、胡某造成的損失為由,酌定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損失賠償標准,對當事人約定的損失賠償金額予以調整,裁判結果也與其認定《賠償協議》有效相矛盾。
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對過高的損失賠償金予以調整,並無不當,本案應予維持。第二種意見認為,明利公司承諾的賠償數額明顯過分高於給甘某、胡某造成的損失,在明利公司請求予以調整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明利公司實際交付購房款的比例,酌定損失賠償標准。第三種意見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賠償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下,應直接作為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二審判決最終採納了第三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亦認可了二審判決結果。
明利公司與甘某、胡某協商一致不再就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書》,並就合同終止後的賠償問題在《賠償協議》中明確:因明利公司過錯造成甘某、胡某巨大經濟損失,經雙方充分反復核算,明利公司自願賠償甘某、胡某因此遭受的主要經濟損失3250萬元。上述約定,內容具體明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此外,明利公司稱《賠償協議》並非獨立協議,應隨《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並為無效協議。
但事實上,由於雙方對不再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書》均無異議,而該協議是否有效並不影響雙方關於合同終止履行後的賠償條款內容。而且,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甘某、胡某提交了擬購房屋附近商品房的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其購房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相反,明利公司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賠償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過分高於甘某、胡某的購房損失。因此,二審判決根據《賠償協議》的約定判令明利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合同依據。
綜上,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石。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損失賠償條款,只要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即應當作為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損失賠償條款是在合同訂立時達成的,賠償金額數額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當事人可請求參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關於違約金的規定予以增加或減少;違約損失賠償條款是在合同終止時簽訂的,除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外,一方當事人以數額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2. 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損失或者損失多少
法院是支持的,而且也能得到賠償。因為合同中不會把所有的法律要回求都寫的很詳細,答但是不代表沒有法律效應。例如:某公司的制度中沒有要求某事項,但是勞動合同法中有要求,那公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辦理。也不會收到任何的影響。
3. 一般合同損失賠償多少錢
在合同抄糾紛賠償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在合同糾紛賠償中,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4. 合同中,乙方造成甲方損失的,賠償條款怎麼寫
契約自由原則,如果合同已經簽訂並生效,乙方應該履行,如果合同正在簽訂,乙版方可以和甲方協商,簽權訂合同必須雙方自願。
如:賠償協議
協議方:XX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方:XXXX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XXXX年X月X日,甲方委託乙方將XX貨物汽運發運到重慶,乙方擅自變更運輸方式,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又不慎致貨物受損,造成直接貨物損失人民幣XXX元,且延誤了XX天,現收貨方要求甲方賠償損失XXXXX元。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願意於XXXX年X月X日一次性賠償甲方人民幣XXXXX元,以作為甲方對收貨方的賠償,甲方表示同意。
二、甲方同意本協議第一條履行完畢後,放棄對乙方其它責任的追究。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XXXX元。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甲方蓋章) 協議人:(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5. 口頭約定賠償精神損失費現在簽合同已拿到損失費合同怎麼寫
已經拿到了,就不用寫什麼合同了,寫個收到條,作為證據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