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名詞解釋
A. 侵權責任指什麼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的產品、出售的產品內造成他人人身容、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B. 侵權責任有哪些
?
民事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侵權責任,那麼侵權責任有哪些?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從而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侵權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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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什麼叫侵權責任
http://ke..com/view/490884.html?wtp=tt
自己去看啊。。。
民法沒版有學權好啊
D. 侵權責任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適制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E. 侵權責任的概念
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簡稱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定的侵權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所謂版侵權行為權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
F. 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僅僅是過失)和意外,這就確認了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因此車輛產生侵權參照特殊侵權責任重的高危行業來進行認定。是典型的無過錯侵權。
根據你第一個案例:
按照其父親的要求,他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他可以要求甲以丙中一人或或多人或全部就所有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其父親要求賠償的要求可以被法院支持。這一人或多人完成賠償之後可以按認定比例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就其中損害賠償的項目來說,有關精神損害賠償范圍認定有以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⑴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⑵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⑶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據此應當對其父親支付賠償死亡賠償金。
對於其要求喪葬費,按我國法律規定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否應包含在賠償金中,所以該項要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個案例中同樣由於無過錯責任認定,所以甲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戊承擔連帶責任。對於甲來說先要搞清楚該合夥企業是普通合夥還是特殊合夥,普通合夥甲乙丙三人就甲負擔的35%賠償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合夥以甲乙丙企業財產為限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賠償份額多餘35%可以就多餘部分向戊追償。合夥企業中乙丙可以就自己賠償部分全額向甲追償。戊賠償如果多於65%也可以就多出部分像甲追償。
G. 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7)侵權責任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
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H. 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等。侵權行為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分類的結果也是不同的,但是大家的處理的原則,都要遵循上述的四條來進行處理。
I. 侵權責任的基本概念
侵權責任(Tortious Liability)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包括: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產品質量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J. 經濟侵權責任(名詞解釋)
1)經濟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經濟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經濟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
3)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