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群
① 村裡和群眾的民事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正確抄引導教育。
扶貧的政策越來越緊,國家已經看到你說的這些情況。所以這兩年的貧困戶,基本上是真實的。
受教育和見識的限制,村民們對於不正之風的隱忍倒也可以理解,但作為扶貧幹部,發現情況理由為民做主,堅決予以指出和制止。
腐敗的最大問題就是缺乏監督,如果村民們隻字不提,或有見識的人漠不關心,偶爾在網上發幾句牢騷,什麼問題也解決不了。
正義的人,應當勇敢地擔當。
② 遇到醫療糾紛如何維權或有沒有討論群、微信群、QQ群
有是有,不過很多都是營銷類的廣告群
如果遇到這類醫療糾紛還是建議直接去相關部門進行反饋報案,早點維護自身利益
③ 什麼是「群體糾紛」
所謂群體性糾紛,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或雙方在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會糾紛;或者說,一方或雙方在人數眾多的情況下,相互之間堅持對某個法律價值物的公然對抗。具有共同的價值利益要求、共同的地位或者生活准則的群體或群體之間因權利關系受到侵犯,或者權利歸屬不明確等原因而引發的利益沖突。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多數人訴訟的規則,十人以人的糾紛可視為群體性糾紛。
④ 房產糾紛無理群鬧怎麼解決
您好,協商不成時您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祝您一切順利!
⑤ 法律咨詢qq群,跟別人發生了糾紛,怎麼辦有沒有這樣的律師群,可以咨詢和探討
有。
還有其他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
1、在網上搜索與你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版規章制度。
2、在網上與權律師溝通、交流。以QQ或Q群的方式。
3、與律師電話溝通、面談。
你可以去思科律所的網站上。一是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文章,二是你可以跟律師在線上直接溝通。免費咨詢的網站。
⑥ 如何將群眾間糾紛爭執通過法律途徑判決解決
如果是群眾間的糾紛爭執最好讓他們調節,然後達成一致,最好不用法律途徑解決。
⑦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公安機關。
根據《抄治安管襲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解決糾紛群擴展閱讀
處理方法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⑧ 如何化解因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的群體性沖突
一、當前矛盾糾紛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當前,社會治安形式總體良好,但是,維護穩定的任務依然繁重。社會各方面的矛盾糾紛還大量存在,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也不斷增加。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糾紛除數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現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現為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之間,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等糾紛(當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糾紛尤其是婚姻糾紛呈大幅上升趨勢),也就是個體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糾紛。這些矛盾糾紛,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是廣泛性,矛盾糾紛普通存在,非一個地方、一個企業所獨有,糾紛涉及面寬;二是群體性,集體上訪時有發生,群體械鬥情況也有發生,矛盾主體一方往往人數較多;三是復雜性,引發糾紛的原因有體制、觀念、作風各方面的因素,有時則是多種因素交結在一起,調處難度增大。當前形勢下我鄉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1、在農村方面,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土地權屬不清,群眾爭執激烈,甚至發生械鬥。2、在勞動就業方面,一是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困難,自主擇業性不強,就業壓力增大;二是下崗職工及進城務工的農民增多,就業渠道狹窄,社會閑置人員增加,易誘發治安問題。3、有部分上訪老戶對信訪答復不滿意或有關部門未予答復持續上訪或越級上訪不斷。二、社會矛盾的現實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1、我鄉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一直作為維穩工作的重點來抓,成立了由鄉人大主席為組長的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每月召開兩次排查會議,一把手親自參加,並形成會議紀要。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抽調綜治、司法、信訪、派出所、土地、管理區等部門有關人員,深入農村、企業、學校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認真調查,及早解決。「三夏」、「三秋」、及元旦和春節期間,還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大規模排查,確保農忙、節日期間的社會穩定。我鄉xx村由於近年來高速公路和xx大道佔地,導致村裡的土地被佔了相當一部分,很多群眾沒有了土地,經過村委會多方面考慮,准備統一再分一次地,但是沒被佔地的村民不願意,揚言要捍衛自己的土地,眼看「三秋」大忙來臨,沒有土地的村民馬上要錯過今年的小麥種植期,雙方矛盾一觸即發。我鄉「三秋」矛盾糾紛排查小組在進駐xx村得知了這些情況以後,立即分成三組,對持反對分地意見的三個居民小組疏導,終於在經過兩天的耐心細致的勸說下,在「三秋」大忙期間,使得全村土地順利重新分配,把矛盾化解在基層。2、我鄉還成立了以鄉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為副組長的預防和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機關每天安排1xxxx值班,兩名班子成員帶班,每村要有一名主要領導值班;二是機關成立督導組,全天候、不定時對機關和各村進行檢查;三是每村確定一名信息員,隨時報告情況;四是如發生突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及時趕到出事地點,做好勸返、疏散工作,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態惡化。3、當前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還存在有一定的問題:一是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基於司法行政系統指導,自治性解決機制發育不足,村民調委會是在法院指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與指導下進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間組織,這種調解受行政權力的支配和影響較大,有許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的負擔;(2)、強化了群眾對政府的依賴,不利於群眾自我管理的積極性;(3)、增加了基層信訪壓力;二是調解過程缺乏制度化、規范化。如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處結果最終往往由村兩委班子主要領導拍板,因此,糾紛解決方式比較隨意,受村幹部個人意志和素質影響較大,可能會造成調處結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滿。同時,在行政協調過程中,由於受「穩定壓倒一切」思想影響,個別基層幹部在處理糾紛過程中,會採取有悖於政策和原則的協調,給群眾傳遞「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信號,使群眾大量糾紛湧向信訪部門,有的還以各種激化方式引起領導重視,造成社會不穩定。三、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的解決機制1、要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深化農村改革,集中精力發展農村經濟,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是在改革過程中產生的,於改革有不解之緣。這些矛盾有的是由於新舊體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沒有配套而產生的,有的是由於舊思想看不慣新事物而出現的。解決好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發展經濟,把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對外招商引資蛋糕做大。社會財富增加了,人民×××了,許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二是要搞好法制宣傳教育,通過普法教育,使廣大公民在生產、生活中能夠依法事、依法做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一是定期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給予高度重視,並將排查和梳理出的情況及時上報鄉主要領導;二是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掌握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工作中要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達到「五個底數清」,即矛盾糾紛總數、已調、未調底數清;重大疑難糾紛底數清;婚姻、家庭、鄰里、土地糾紛底數清;群體(xxxx以上)上訪事件底數清;糾紛重點戶、重點人員情況底數清。並要做到矛盾糾紛主要情況及產生原因明確、涉及人數明確、調處部門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明確、處理法及具體措施明確;三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各村委
⑨ 土地糾紛的四種解決途徑是什麼
□陸佩雲 趙濤
一、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①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淪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②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②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④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調解時不能帶有自己的感情,不能決而不調,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時間越久,越會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麻煩和被動。行政調解不成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
三、行政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並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後,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後,要製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③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④處理結果。⑤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土地糾紛時,要注意審查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如發現有下列問題,受理機關在收到處理申請書7個工作日內,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①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②申請的具體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③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④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等案件。受理機關如發現上述問題仍然進入處理程序,將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尷尬境地。具體辦案人員如果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及早迴避。當事人如對《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四、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3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一)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後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這類民事訴訟案件雖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處,但這種行為是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請求進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調處者,不是訴訟的參與者或關系人,所以不參與該項訴訟。訴訟當事人仍為原來爭議的雙方。這類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其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訴訟以便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平息事端。
(二)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了四條土地犯罪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都有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爭議雙方的一方當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組織認為土地違法者已構成了犯罪,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具體情節和各種證據,通過偵查,進行仔細分析,認真研究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情節已經查明,證據確鑿充分,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這類案件概括起來可分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土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研究問題,分析原因,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尊重歷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據不同時間的有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按照先易後難、先調查後判斷、先個別後一般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