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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43:54

⑴ 什麼是糾紛什麼是投訴

糾紛,即權利、權益爭議,指爭執不下的事情,沒有解決的矛盾或爭端,通過相應的途徑與方式解決了即止息、平息了糾紛。常見有勞動糾紛、合同糾紛、相鄰糾紛、家庭糾紛等。

投訴,是指權益被侵害者本人,對行為人或組織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向相應的權力機關(具有具制支配權的機關)控告或提出權利主張的行為。常見有消費者投訴、侵權投訴、違法行為投訴等。

⑵ 什麼是法律糾紛

意思就是:來
根據現行相關源法律規定,所謂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糾紛
。大的分類通常有民事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糾紛。

⑶ 什麼是法律糾紛

法律糾紛主要就是有關法律規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又以民事糾紛為主。

⑷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與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②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③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④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⑤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組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⑸ 什麼是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
這個可以對人
也可以對公司
就是兩個個體或者組織,
因為錢的問題
沒有妥善處理好
而引發的問題這就是經濟糾紛

⑹ 什麼是合同糾紛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面對糾紛,合同雙方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加以解決。對於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進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築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①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②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要互相體諒、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

③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違法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⑺ 什麼是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特徵:①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②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③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④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和稀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行政調解。行政調節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面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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