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A.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版造成損害的權,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並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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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並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故: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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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侵權責任對案例分析。高分!!
1,酒店方:
酒店方有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眾性生活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種情況是無過錯歸責原則。
2,當事老師:
這個要分情況,第一種情況:喝酒時是女孩自己主動喝酒,老師沒有勸酒,那麼這種情況下,因為女孩已經滿18歲,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能喝多少酒,是應該有一定的判斷力的。此種情況下,老師不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喝酒時,女孩已經不勝酒力了,老師還要極力勸酒,那麼此種情況下,老師就應該對他的勸酒行為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此第二種情況屬於過錯歸責原則。
3,學校方:
女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學校方不承擔責任。
4,女孩自己:
女孩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墜亡有過錯,應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D.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E.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過錯推定原則,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版懸掛物發生權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聯系、主觀過錯
3、飯店負主要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飯店的服務過程中,由於飯店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損害,所以飯店應當賠償
F.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題目
酒店對賓客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酒店保專安不制止,對甲的屬損害構成間接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具體先由乙對甲進行賠償,若甲無法賠償或沒有完全賠償能力,酒店就應在它未盡的義務范圍內對甲進行賠償。
G. 案例分析:希望了解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 每一方所涉及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本身 侵權行為法的具體條例
我想你一定是遇到類似情況了吧?別研究了.那是國外.在國內只能認倒霉.你騎車撞我車了.你受傷了.我還得賠你錢.這就是國情.
H. 用侵權責任法分析以下案例
1.該媒體侵犯小蘭的隱私權2.本例雙方均無過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根據雙方經濟情況分擔損失3.本例乙的人身損害只能由該小偷負責4.本例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I. 鄭大遠程教育侵權行為法學案例分析
1.(1):債權人為戊的繼承人.
(2):無理由。因為戊在乙經營的餐廳中用餐時由於餐廳的回過失而導致損害發生的答,因而應該只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因為乙僱用的廚師丁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所以乙可以在賠償了損失之後向丁追償。
2.(1):甲不能向乙丙丁戊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只能向乙請求賠償。因為只有乙對該車有保管義務。
(2):還可以向乙請求返還保管費。
3.(1):己可以向甲和乙的父親庚請求償還其所指出的費用。
(2):庚只能向丙和戊客運公司親球賠償醫葯費。因為丁為戊的雇員並且是在實在進行僱用活動中造成的損害結果。
(3):可以向戊客運公司追償。
J.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該案駕駛員承擔主責,韓某承擔次責,大約是四六開。
原因是這樣的駕駛操作超出了車輛正常運用范疇,屬不安全作業;其次駕駛員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採取切實的安全監控,有放任危險因素存在的客觀過失。而韓某在車輛行進過程中攀爬拖車,屬於明顯知道危險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而作為,也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方面。但是,駕駛員是車輛的操作方,負有對乘員安全的監管責任。因此駕駛員要承擔主要責任。
但其中要注意一點,如果乘員的意圖不為駕駛員了解,駕駛員誤以為乘員跳車是等待車輛上坡停車後再上車的話,那麼這個責任可能為對開,或倒四六開(即乘員承擔主要責任)。這需要駕駛員充分舉證證明自己。
這里不存在「意外傷害」問題。意外傷害屬於無法預見的范疇,而本案的發生可以預見並明顯違反安全駕駛和安全乘車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