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糾紛的案例
Ⅰ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雖未簽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給本村人承包,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合法行為。
如果已經規劃修路要佔用這塊地,你再去要地已經沒有意義。因為:
土地被徵用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勞力安置費歸土地承包人;土地補償費國務院規定歸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費歸耕種者、地面附著物補償歸其所有權人。但所有歸個人的補償,均會(應該)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則分給實際耕種的人。
修路佔用剩餘的土地,你可以協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後無論約定任何經濟上的往來,只要不是能當場結清的,最好都簽訂書面合同。免得事後糾紛。
Ⅱ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需要一個案例
土地糾紛引沖突倆村民互毆「兩敗俱傷」
人民網貴港2017年1月16日電 黃某與覃某是同村村民,但兩人卻因土地糾紛而大打出手,最終導致一方被另一方打傷。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覃某賠償原告黃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37元。
原告黃某與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兩家存在土地糾紛。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與被告家人就土地糾紛問題進行理論,期間雙方言語大聲,繼而演變成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原告黃某被被告覃某打傷頭部。同日,原告被送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6年6月20日,原告辦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間花去醫療費共計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發生後,貴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處理,後組織雙方進行治安調解,因原被告對於賠償數額協商不下,調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黃某傷情經貴港市港北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對於土地糾紛的問題,原、被告應秉持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途徑理性、妥善地處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應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採取爭吵或肢體沖突的方式使事態惡化、矛盾加深,並在雙方推搡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原被告應按4:6比例對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被告覃某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黃某自負40%賠償責任。經核算,原告黃某的損失為6895元,被告覃某應承擔60%賠償責任,即應向原告黃某賠償4137元。(黃麗麗 陳擁靜)
擴展材料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案例審理注意事項:
1、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2、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
基層法院在受案前疏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並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3、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准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是要做到慎審快結。
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於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後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
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Ⅲ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案例
你聽說過墳場兩個字嗎?中國有的地方的風俗習慣是設立墳場,以後子孫後代也埋葬在這里,當然容不下的時候有人家出去另立祖墳,另設墳場。一個人一個人的埋估計很少地方這么做。這與承包地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Ⅳ 土地糾紛事件案例分析,請大家分析。請從律師的角度出發。
根據你述的情況,你們的轉讓行為沒有進行過戶登記,也未經村委會同意,土地的回承包權仍屬a。b的種植屬代答耕代種,或租種。征地款分為兩部分1是地上附著物或種植物的賠償歸種植人b所有;其他補償(包括安置、土地補償和社保費用)應歸承包人a享有。
剩餘土地的分配:如雙方有關於種植的書面合同或口頭合同,能夠明確b的種植期限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繼續由b耕種。
在土地證上書寫的內容沒有描述清楚,這是雙方的私下約定,不能改變土地證的登記內容。但是,書寫內容可以證明b的種植行為,a是知道並允許的,可部分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
Ⅳ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土自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Ⅵ 農村土地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的書籍內容
一直以來,中國對土地法和土地權利的研究、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做得很不夠,有關土回地權利的著述較少,答專門的土地權利糾紛典型案例及裁判編撰更是稀缺。雖然在《物權法》頒布施行前後,我國加強了有關物權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關物權、土地權和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例的書籍。但是,它們要麼僅是其中一部分內容涉及土地權利,要麼僅為有關土地權糾紛方面的簡單讀物,所選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與現實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相脫節,所涉及土地權利糾紛的廣度、深度都存在著不足,人們無法從中得到權威、中肯的答案和應有的指導。故嚴格地說,目前國內尚缺少關於土地權利糾紛方面權威性的典型案例選編和裁判指導用書。這與土地權利作為國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土地權利糾紛案件作為我國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嚴重不相稱,不能不說是一大憾事!而本書的出版,力圖彌補這一方面的空白。
Ⅶ 土地糾紛案例
第一 在我國土地是國有的 是任何人不得買賣的 所以此題有問題
第二 若是鄰居版甲轉賣了鄰居乙的房權屋而不承認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 做有關鑒定(筆記鑒定)來確認真偽 若鑒定結果確實是甲所為 則 甲有構成詐騙最的嫌疑
Ⅷ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急!急!急!
土地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
你的幾個問題,只要把握住一點就可以,所有你們村的土地池塘山林都是集體所有,是所有的戶口裡的農民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村委會是你們選出來辦事的。另外, 承包的事情也是要公開的,同樣的魚塘,兩個人都要承包,那就要公開競價了,至於承包款,是分給村民還是在村委會的主持下修路或者其他用途,都要公開,財物公開,用途公開,總之,村委會不是你們頭上的人,是給你們辦事的,他們沒有任何理由隱瞞任何跟村民利益相關的信息。
Ⅸ 一個關於土地糾紛的案例分析。。。誰能幫幫我
農業補貼和繳納農業稅的畝數是對應的,分地行為是家庭自己的,政府不會干涉,不過辦理補貼時村委會會根據政策自動把補貼給納稅人。他的三伯應該考慮公平,如果人家的稅款沒有靠補貼領回來,他打算要地就應該用現金補夠,當然商量著來最好了
Ⅹ 農村土地道路糾紛案例
土地歸集體所有,沒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