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理賠案例
① 車險糾紛五類爭議 聽聽法官怎麼說
保險具備社會「穩定器」和經濟「減震器」的功能。隨著國民財富的快速增長,民眾風險意識顯著增強,我國保險行業 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各類保險糾紛案件呈攀升之勢。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對車輛保險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五大爭議問題做了專題調研並提出裁判提示。
調研發現,近三年該院受理的涉機動車類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為477件,通過對此類案件的分析研究,總結出了五項爭議問題: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人未及時定損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訴訟中保險人是否可對維修項目價格提出評估鑒定申請。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應保險公司 要求提供各項材料 辦理理賠手續,但保險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賠,故二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雖發生在保險期內,但對第三者的賠償數額過高,申請對相關維修項目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而禁止劉某、靳某對第三人履行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訴訟中亦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維修價格不合理。所以,對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准許,其應按照保險限額向原告賠償保險金。
法官提示: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按照理賠流程及時報案,保險人應及時受理並盡快進行查勘定損,如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定損,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是天氣原因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訴訟中保險人以車輛未年檢為由主張免責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車輛因下大雨導致發動機滲水,報案後接到被告某保險公司通知對此次車損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事發時原告的車輛未進行年檢,根據保險法 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屬於免責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與車輛沒有定期檢驗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未定期檢驗不能當然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 定,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故被告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
法官提示:「明確說明」應指保險人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要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人主張非醫保用葯費用屬免賠范圍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某員工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趙某及車上人員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先行墊付了趙某等人的醫療費用,隨後起訴其保險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葯 費用,故對趙某等人醫療費用中的自費費用不予賠付。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被告未明確說明自費費用的具體數額,且該項條款的約定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但書面文本上未見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內容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了解免責條款具體內容後再簽字確認。保險合同書面文本應當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險公司應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過明確說明的證據。
四是駕駛證被扣12分後仍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人主張該項事由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條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後王某允許的駕駛人寧某駕車與案外人相撞,寧某負全部責任,王某向案外人賠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寧某的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符合免責條款的情形,因此拒絕賠付。故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制定的免責條款中的該項事由屬於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且其已對該條款用黑色字體並在保單正面提示投保人閱讀。寧某在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又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故被告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提示:駕駛人在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應當接受交警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試,重新取得駕駛證,在此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如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只要保險公司將這種「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並進行了提示,該免責條款即為有效。
五是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一方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無責任,訴訟中被保險人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楊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等險種,保險期間內,楊某駕駛車輛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楊某共花費修理費32萬元。楊某將劉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車輛損失。由於劉某未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楊某將自己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修車費31.8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楊某為無責方。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在被保險人無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張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間內,張某駕車與侯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張某因此次事故花費修理費14500元,因找不到責任方索賠,於是張某將自己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本次事故中,張某是無責方,根據相關規定,張某應向全責方侯某主張索賠,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這兩起案例中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無責方,在向全責方索賠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責方的情形下,而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不同之處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窮盡了對責任方的索賠後,仍沒有得到賠償後才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沒有向責任方主張賠償的情況下,就向保險公司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依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當然有權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在這兩起案件中,保險車輛的損壞均是由第三者導致,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在不重復獲得賠償的前提下,無責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險人理賠後,享有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這兩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涉及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中,為了能盡快解決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被保險人應當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當事人。代位求償權是一種請求權,是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權利。保險公司享有此權利應滿足三個條件,分別是保險標的的損害是基於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而發生、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② 民事糾紛案例,急急急
這個事情你可以抄放心,你媽媽不會被襲拘留,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1、雙方的爭吵是口頭上的,即使發生拉扯,但沒有動手打人』;
2、沒有造成對方身體受傷,對方沒有證據證明你媽媽打人和打傷對方;
3、對方要求賠償3000元沒有證據,沒有依據。不是對方想要多少賠償就要多少賠償,一切要有證據,要有法律依據。
4、如果對方要求進行各類檢查,那也可以,你可以提出你的權利要求:如果經醫院檢查對方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必須返還一切費用並支付你媽媽的誤工費交通費。
③ 案例 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可以兼得嗎
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可以雙賠。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本單位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走造成工傷的,只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④ 打架民事糾紛案例
如果復甲在丙家與乙方發生口角,乙方將制甲方打傷,現昏迷不醒,乙方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乙方未成年另過,乙方的家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在,甲方家長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要求甲方家長先承擔醫療費用,如果甲方家長不承擔,乙方家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先給予執行醫療費。
甲方可以得到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傷殘補助等賠償。
⑤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1、案情介紹
2011年7月日,侯某駕駛的浙A小型轎車(車主系候某某)從上塘路由南向西左轉彎進入永慶路口時與由北向南鄭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造成鄭某人身傷害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鄭某受傷後在浙江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拱墅大隊認定:侯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承擔次要責任。
2、法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判決結果
2012杭拱初民半字第XX號判決:
一、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鄭某護理費2,70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300元、醫葯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1000元,合計295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
二、被告侯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25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律師建議
交通事故發生後,千萬不要著急,更不要盲目的調解與訴訟,在哪兒告?告誰?告什麼?一定要搞清楚,否則一旦啟動,進入司法程序,恐怕結果就不由您決定了。有時不同的程序會使訴訟結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訴訟開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⑥ 民事糾紛頭部骨折需靜養三個月的賠償案例
這陌上的千
⑦ 對托運人貨物丟失引發的賠償經濟糾紛的案例研究 - 副本
對托運人貨物丟失引發的賠償經濟糾紛的案例研究 nizhaoziliao ???
⑧ 中韓人壽祥佑終身重大疾理賠糾紛案例
中華人壽享有終身重大疾病呃,糾紛案例這塊的話,具體你得問一下當地的法院
⑨ 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的目錄
第一章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例1何玉國訴某醫院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關系
案例2蔣某訴嘉興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院誤診引發的繼續治療費用應否賠償
案例3林某某訴深圳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醫療單位延誤診斷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湯亞輝訴達川地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是否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患者權益
案例5劉亞芳因輸血傳染丙肝醫療糾紛案
——在輸血醫療糾紛中可否適用產品侵權責任
案例6毛某與無證游醫吳某醫療損害糾紛案
——無證游醫由於過錯造成患者損害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案例7孫某某訴某市計生指導站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應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損害賠償
案例8劉某某訴李某某及天津市某醫院將硝酸銀當麻醉劑滴入耳內造成鼓膜和面部灼傷賠償案
——退休醫生的非職務行為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9張某訴南京某醫院醫療廣告欺詐案
——醫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患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0王某訴江某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生使用私配葯物須擔「雙責」
第二章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歸責原則
第三章醫院耒盡注意義務的醫療糾紛
第四章未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
第五章醫療糾紛中的鑒定問題
第六章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章醫療糾紛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八章人身損害賠償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醫療糾紛
第十章醫療合同引發的醫療糾紛
第十一章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
第十二章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