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抄襲侵權
『壹』 有關抄襲,侵權,改編的相關法律細節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貳』 國產手機抄襲蘋果外觀的設計,有沒有侵權風險
這個是肯定有的,只不過人家看你公司小,成不了氣候,不理你罷了,一旦賺了錢,就會起訴,可能弄到頭來傾家盪產。
『叄』 的抄襲啊,這個能告他侵權么
您好,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抄襲他人作品達到47條第5款剽竊程度的,可以起訴侵犯著作權
『肆』 抄襲拼多多的用戶協議算侵權嗎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伍』 怎麼抄襲軟體不被其他公司說成侵權
軟體專利,是指通過申請專利對軟體的設計思想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而非對軟體本身進行的保護。
對軟體本身的保護由《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結合來實現。
從客觀情況來講,軟體的專利保護實際操作上比較麻煩,也就是程序上不像著作權,直接備案登記的,即使,著作權人不登記備案,只要是你自己創作的就當然地取的該創作的著作權的。軟體專利保護可以在你有某個完好的創意的時候就可以申請了,就算該發明還沒有最終成功完成。因為在專利保護上,我國實行先申請制度的,誰申請在先,誰就享有該專利權。
從理論上講,對軟體設計思想的保護與對軟體本身的保護相比,保護力度要大的多。因為對軟體本身的保護,僅僅是保護了一種具體的編碼程序,而對軟體設計思想的保護則實現了在此設計思想下所有可能編碼形式的打包保護。
在我國,軟體專利的起步時間比較晚。因為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不批准軟體專利,而必須軟體與硬體結合後才能申請專利。隨著網路技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也不斷更新,最近,軟體的設計思想本身已經被允許單獨申請專利,而不再要求必須與硬體結合。但是,軟體專利的撰寫要求比較高。
根據審查標準的要求,軟體專利可以寫成產品也可以寫成方法形式。但不管寫成哪種形式,在突出該方案的創造性方面都是比較難處理的環節,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可以得到專利保護的軟體主要包括(不限於):
(1)工業控制軟體,如控制機械設備動作;
(2)改進計算機內部性能的軟體,如某軟體可以提高計算機的虛擬內存;
(3)外部技術數據處理的軟體,如數碼相機圖像處理軟體。
可以說,相當一部分的軟體是屬於第(3)類。
關於專利的保護辦法,可以詳見《專利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陸』 抄襲國外專利算侵權嗎
不是的,專利有地域性和時間性,除非外國人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內。版 申請國內專利,權就能夠在國內獲得保護,申請國外專利,那麼就能受到申請國的保護,互不相關。例如,你先申請國內的專利,然後提出PCT,之後按照你的意願可以指定進入的國家。專利是請求原則,你都不請求,那誰給你權利呢?所以,你需要在哪個國家得到保護,就進入該國。
『柒』 抄襲和侵權的區別在哪
首先侵權並沒有比抄襲更高貴,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抄襲是在竊取或者修改使用別人的作品的時候,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搬運或者部分照搬他們的作品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來的形式或者內容的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侵權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目前法律上沒還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所以看是否抄襲,主要可以看,更改原作品的程度,原作和被告作品的特點及作品的性質,雙方的價值以及被告的作品使用意圖。
對於自媒體作者來說,如果文章被抄襲,可以直接反饋給自媒體平台的郵箱或者人工客服,但是一般相對來說比較麻煩,需要你提供證據,而且當抄襲的自媒體平台比較多的時候,效率又是一個新問題,這種情況下,建議使用第三方的維權保護工具,比如維權騎士,都是一個業內口碑比較好且品牌也比較大的一家版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