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基金合同
1. 私募基金怎樣維權,合同是另外一個有職業資格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種特殊的投資基金,主要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的;第二,私募基金通常只在「小圈子裡」(僅面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籌集資本;第三,私募基金的銷售、贖回等運作經過具有私下商量和依靠個人間信任等特徵;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起點通常較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等組織組織,通常都要求具有特定規模的財產;第五,私募基金通常不得利用公開傳媒等進行廣告宣傳,即不得公開地吸引和招徠投資者;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會以自有的資本進行投資,從而形成利益捆綁、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第七,私募基金的監管環境相對寬松,即政府通常不對其進行嚴格規制;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嚴格;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較高;第十,私募基金的反應較為迅速,具有非常靈敏自由的運作空間;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回報相對較高(即高收益的機率相對較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 什麼叫私募投資,需簽合同嗎
私募投資,又叫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Investment)是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Finance),夾層資本(MezzanineFinance),基本建設(Infras-tructure),管理層收購或杠桿收購(MBO/LBO),重組(Restructuring)和合夥制投資基金(PEIP)等。
在 中國投資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有趣的是, 美國投資者偏好第一種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 投資決策更獨立,而第二種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第二種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資金來源的不同會影響投資基金的結構和管理風格,這是因為不同的資金要求不同的投資目的和戰略,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3.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夾層基金合同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4. 什麼叫「夾層貸款」
夾層貸款介於一級擔保債券和權益之間。它是一種混合型的產品,由次級優先償付債版務組成,包括期權或權權證、附固定收益的權益投資(PIKs)等收益增級工具,旨在抵補高出於一級杠桿貸款的風險。在歐洲,夾層債務具有一系列與一級擔保債務相同的特點,但在合同安排方面處於次級地位。夾層貸款主要作為融資工具為全額收購、並購和機構擴張與重組等籌集資金。夾層貸款是資產結構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
夾層基金(Mezzanine Fund)是杠桿收購特別是管理層收購(MBO)中的一種融資來源,它提供的是介於股權與債權之間的資金,它的作用是填補一項收購在考慮了股權資金、普通債權資金之後仍然不足的收購資金缺口。國內目前採用的術語MBO基金,實際上指的就是夾層基金。由於MBO交易中融資渠道是多樣化的,融資結構是分層次的,不同的資金來源、進入方式、收益率要求、償還方式等都是不同的,所以統稱為MBO基金是不準確的。
5. 私募投資基金分類有哪些
私募股權抄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有:
A.成長基金。投資於成長階段企業。
B.並購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資於穩定成長期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可以提供連續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潛力的財務報表,通過企業內部重組和行業整合來幫助被收購企業確立市場地位。
C.重整基金。專注於為陷入財務危機的企業提供財務拯救。
D.夾層基金。通常以股債結合的形式投資處於穩定成長期而上市之前的企業。
E.房地產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項目以獲取收益。
F.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
G.母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集合計劃、專項資金等。
6. 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普通人可以購買嗎
私募基金如何購買_私募基金的購買流程_需要哪些費用?隨著國內高凈值人群的日益擴大,其資產配置的需求也進一步提升,普通股票、房地產、貴金屬等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私募基金正在逐步成為許多高凈值客戶新的投資熱點。那麼問題來了,如何購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購買流程,購買私募基金需要哪些費用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私募基金的相關知識。(中金網8月18日)
如何購買私募基金,主要有這兩種渠道:一種渠道是通過一些以「投資公司」冠名的私募基金公司來購買。不過投資前,你要看這些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否包括有價證券投資。還有一種方式表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私募基金與每個客戶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特點是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賬戶,所有賬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會承諾比公募基金高得多的收益水平。
不過所有投資方式都有一個原則,收益越大,風險越大。所以,你投資私募基金,最好選擇熟悉的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經理,如果是選擇第三方銷售平台,更要了解清楚其是否合法可靠。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也還是有的。
專家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之前至少應該清楚地知道自身的風險、回報偏好、投資周期以及流動性需求這四個方面的內容,並結合私募市場的實際情況來考慮自己是否適合投資私募產品。
購買私募基金需要哪些費用?
(1)認購費:購買陽光私募基金通常需要繳納1%的認購費,價外收取,即投資者購買100萬元的陽光私募基金,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101萬元。
(2)固定管理費用:陽光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繳納1.5-2%的固定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包含信託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律師費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運作中產生的費用。該費用通常按日計提,直接從信託總資產中扣除,投資者看到的基金凈值已經扣除該費用。
(3)浮動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收取20%的浮動管理費,該費用的提取方法是產品凈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部分的20%,作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勵,這部分費用從信託資產中直接扣除。
(4)贖回費:絕大多數私募基金設有贖回封閉期和准贖回封閉期,其中贖回封閉期一般為1-6個月,期間不允許贖回,准贖回封閉期一般為6-12個月,期間允許贖回,但通常需繳納3%的贖回費,即贖回費=贖回資金×3%。
7. 私募基金合同審核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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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麼是交易策略中的優先劣後夾層
優先順序優先享受收益,優先享受保障,要是虧損的話,先虧劣後級的,承擔的風險也比劣後低,所以優先順序的收益比劣後級的低。反之,因為遭遇虧損時需要先虧劣後級的,劣後級承擔的風險比優先順序高,所以如果獲得收益,那麼劣後級獲得的收益自然也比優先順序高。
劣後與優先是一對孿生兄弟,這是在金融產品中非常常見的一種風險、收益安排。信託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可以購買優先順序信託產品也可以購買劣後產品。
(8)夾層基金合同擴展閱讀
風控作用
同時設置嚴格風控,以保證優先受益人的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來源。
優先順序優先享受收益,優先享受保障,要是虧損的話,先虧劣後級的,承擔的風險也比劣後低,所以優先順序的收益比劣後級的低。反之,因為遭遇虧損時需要先虧劣後級的,劣後級承擔的風險比優先順序高,所以如果獲得收益,那麼劣後級獲得的收益自然也比優先順序高。
劣後與優先是一對孿生兄弟,這是在金融產品中非常常見的一種風險/收益安排。信託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可以購買優先順序信託產品也可以購買劣後產品。
優先受益人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而劣後受益人則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一般來說,從收益來說,優先順序會保有相對確定且封頂的預期收益率;
而劣後級沒有確定的收益率目標,在最簡單的優先/劣後結構中,支付完優先順序的收益之後,產品投資所產生的一切剩餘收益都歸屬於劣後級。
當投資發生損失時,首先由劣後級吸收,如果劣後級被完全損失,才會損失到優先順序。因此,從風險的角度來看,劣後級代表了風險最高的那一份,而優先順序則是相對低風險的那一份。
其他策略
馬丁格爾策略其實是一種賭博策略, 這個方法其實早在十八世紀發源於法國之後沒多久時間就在歐洲廣為人知, 理論上這種策略絕對不會輸錢。
以一單位賭注開始,在每次賠錢後,將賭注加倍,而在任何一次贏錢後,下一次又回歸到一單位賭注。馬丁格爾法的優點和誘惑力是在每一次賠錢後加碼雙倍,因此下一次贏錢時,你總能贏回之前所有的損失。
但一單位賭注(大家可以自己算一算)在一連串的損失發生時,賭注規模會增加得非常快速,你可能在賭贏之前,就破產了。為了避免資金雄厚的賭徒成功地運用此一策略,所有賭場都對最大賭注設限。
為了准確的判斷出一種趨勢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交易者們都花了很多時間研究了許多判斷方法。但殊途同歸,所有有效的方法都有一些非常類似的特徵。趨勢跟蹤法可以創造可觀的回報,而且一直戰無不勝,但出於幾個原因,大多數人都不太容易堅持這種策略。
第一,大趨勢很少出現,這意味著趨勢跟蹤策略的失敗概率要遠大於成功的概率。對一個典型的趨勢跟蹤系統來說,可能有65%~70%的交易是賠錢的。
第二,趨勢跟蹤系統不僅會在沒有趨勢的時候失效,在趨勢逆轉的時候也會失效。一個趨勢結束之後通常會有衰落期,但在市場驟然轉向的情況下,衰落有可能持續幾個月之久。在這段時間里,趨勢跟蹤策略會使你不斷賠錢。
9. チ6ᄂ1為什麼項目資本金不可以用私募基金籌集
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繁雜易變,其參與私募基金的監管政策也是如此。本文對銀行、信託、證券、保險參與私募基金的最新政策予以梳理匯總,建議分享、收藏。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投資立項;
(二)目標企業的實地盡職調查;
(三)投資決策流程及限額管理;
(四)目標企業的投資實施;
(五)目標企業的管理;
(六)目標企業股權的退出機制。
第六條 信託公司應建立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相適應的員工約束與激勵機制。
第七條 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信託目的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文件的約定處理信託事務;
(三)信託期限與股權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對穩定,並在信託文件中明確股權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應當遵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第八條 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時,應對該信託計劃投資理念及策略、項目選取標准、行業價值、備選企業和風險因素分析方法等製作報告書,並經公司信託委員會通過。
第九條 信託公司運用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進行股權投資時,應對擬投資對象的發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權結構、管理團隊、資產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法律風險等開展盡職調查。
第十條 信託公司應按照勤勉盡職的原則形成投資決策報告,按照決策流程通過後,方可正式實施。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託文件約定親自行使信託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不受委託人、受益人干預。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應當通過有效行使股東權利,推進信託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提高業務體系、企業管理能力,提升企業價值。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信息。信託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中國銀監會及其他監管部門有關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投資對象的股權或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活躍市場上報價或交易的,信託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活躍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依法向受益人及監管機構披露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相關信息。前款所稱活躍市場,參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一應用指南》中的概念和應用范圍。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時,可以通過股權上市、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分配等方式,實現投資退出。
通過股權上市方式退出的,應符合相關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項下的投資不通過公開市場實施股權退出時,股權價格應當公允,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託公司凈資產的20%。
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應當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其所出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應當在信託計劃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可行性分析報告、信託文件、風險申明書、信託財產運用范圍和方案、信託計劃面臨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主要內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內容、股權投資信託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應按照信託文件約定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股權投資,未進行股權投資的資金只能投資於債券、貨幣型基金和央行票據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可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除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信託公司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方式和比例,須在信託文件中事先約定,但業績報酬僅在信託計劃終止且實現盈利時提取。
第二十一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
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託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託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二 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
(五)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業績記錄良好;
(六)無不良從業記錄;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未上市企業,應當符合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
(二)主營業務和發展戰略符合產業和環保政策;
(三)擁有核心技術或者創新型經營模式,具有高成長性;
(四)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沒有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和處理;
(五)管理團隊其有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六)與信託公司及其關聯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關系,但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規定進行事前報告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可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第十二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建立投資管理團隊的跟投機制。
第十九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設立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直投基金,應當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投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亦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充分的風險識別、判斷和承受能力且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個人、法人機構或專業從事股權投資或基金投資業務的有限合夥企業;合格投資者為前述有限合夥企業的,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應當為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法人機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立了解投資者投資經驗、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確合格投資者的篩選標准,公平對待潛在投資者,審慎確定適當的資金籌集對象。
第二十三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自行管理或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持有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
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是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制企業。
第二十四條 直投基金的資金應當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二十五條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進行募集、轉讓。
第二十六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輪募集或者簽訂受託管理第三方募集設立的直投基金的協議後十個工作日內,直投子公司應當向協會備案。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
(二)直投基金招募說明書;
(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
(四)直投基金管理機構章程或合夥協議;
(五)直投基金認繳承諾書;
(六)直投基金委託管理協議、託管協議;
(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規情況說明;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承諾;
(九)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直投基金完成首輪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關聯方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完成對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資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 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應當載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關下屬機構的名稱、設立日期、聯系方式、組織形式、管理資產規模、人員構成,直投基金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證券公司之間以及設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間的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方式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完備並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直投子公司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補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補正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直投基金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對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 直投基金應當根據基金法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的相關信息。
1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
略
14、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
第十四條 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略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投資方向或者投資標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五)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或者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准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產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准許可權。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及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准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採用非現場方式表決。
保險資金追加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涉及關聯關系的,其投資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八條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咨詢及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對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說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大股權投資,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交易流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各項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還應當與投資基金其他投資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及考察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等方式,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採取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採取契約型的,應當建立受益人大會;採取合夥型的,應當建立投資顧問委員會。間接投資股權,可以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約定比例跟進投資,並在投資合同或者發起設立協議中載明。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依據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報酬水平,並在投資合同中載明。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質量、投資風險與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報酬水平,倡導正向激勵和引導,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採用兩種以上國際通用的估值評估方法,持續對所投股權資產進行估值和壓力測試,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資產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范,充分保護環境,做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