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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3 02:00:27

Ⅰ 婚前贈與的房產是否有效的糾紛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回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答有秋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涉及房產轉讓的婚前或婚內的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應視為贈與協議
雖然《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但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離婚協議是根本不同性質,涉及的房產所有權轉移條款為贈與性質,《婚姻法》雖未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涉及到不動產必須辦理登記,否則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但是,這類婚前或婚內財產頁頂仍受《合同法》調整。

Ⅱ 贈與合同失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案例:因贈與人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效

1、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04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並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09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後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並表示,張女士在2006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司法鑒定也被確認「於2005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2、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圍內,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3、法官釋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並無明確的監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Ⅲ 合同法贈與和租賃合同案例

案例一

公司A為謀取利益,將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出租給某鄉鎮企業。該鄉鎮企業利用該空白合同書,從公司B處購得鋼材若干噸。後該鄉鎮企業虧損,拖欠公司B貨款20萬元。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償還20萬元債務。公司A拒絕,公司B起訴。

①該案如何處理?

②設該鄉鎮企業與公司A有隸屬關系,則該案如何處理?

案例二

1988年3月30日,某縣先鋒大隊與該村「豆腐大王」蔣剛簽訂承包合同,將只承包給本隊社員的隊屬春光豆製品廠交由蔣剛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蔣剛要向先鋒大隊交納承包利潤18000元,春光豆製品廠經營了一個半月時間,便交給他的一個外地親戚以他的名義在此經營管理;而蔣剛本人又在他處受聘。先鋒大隊發現此情況後,便向蔣剛提出解除合同。蔣剛表示反對,仍要求繼續進行承包。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成,先鋒大隊遂訴至法院,要解除與蔣剛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並要求蔣剛交納其承包期間承包利潤。

問:此案如何處理?

案例三

1994年7月,技術人員梁某與某民用化工廠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專利技術「兩用鞋刷」(專利號88201848)轉讓給民用化工廠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合同規定:梁某負責提供該項專利技術的圖紙資料並進行技術指導;民用化工廠負責投資、生產設備、材料及產品銷售;化工廠向梁某支付技術轉讓費1500元,此外付技術指導費每月50元,至化工廠掌握該項技術為止;合同還約定技術保密期限等條款。

合同成立後,雙方開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梁某攜有關技術圖紙和技術資料到化工廠進行現場輔助和技術指導,化工廠安排了生產設備、原材料,並向梁某支付了技術轉讓費1500元。化工廠在聯系銷售過程中,遇一急需活乾的加工廠,便與這個廠簽訂了一項轉讓專利技術的合同,約定對方支付技術轉讓費6000元,另外按產品銷售額提成2%。

此後,化工廠因自己尚未掌握該專利技術而未能向加工廠按約及時轉讓,加工廠要求對方負違約責任,雙方爭執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專利技術的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化工廠支付違約金1萬元;專利技術失密損失費2萬元;指導被告方工作期間的指導費100元。

問:此案如何處理?

案例四

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與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簽訂購銷鋼材合同。合同規定: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供給某縣王路居預制廠10號鋼材450噸,每噸價格1200元,貨款總額540000元;交貨期限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代辦運輸,運費由某縣王路居預制廠負擔,貨到3日內付清全部貨款及運費。合同簽訂後,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即積極組織貨源,於1992年2月28日,將貨物全部發往某縣王路居預制廠,某縣王路居預制廠收到貨物後,以所收鋼材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付款。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曾先後多次派人與某縣王路居預制廠協商,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也曾提出請有關部門對此鋼材進行質量鑒定,以明確責任。但是某縣王路居預制廠表示反對,並單方作主將鋼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造成數量短少了3.50噸。無奈,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投訴於當地人民法院,要求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給付貨款,並償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

受訴法院在審理期間,委託有關部門對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所供鋼材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為: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供給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的全部鋼材均為合格品。

經法院查明,某縣王路居預制廠在與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簽訂合同後,又以略低於此合同價格與另一單位訂立了購銷同一種鋼材的合同,由於將貨款全部預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發來的鋼材無力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借口鋼材不合格,以此來拒絕給付貨款。

問:此案如何處理?

案例五

某公司授權公民王某代理尋找本公司產品的買主並代簽經濟合同,請指明其授權委託書有何不妥之處。

××公司委託代理證書

茲委託王××同志代理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委託單位:××公司

(1)上面的委託證書有何缺陷?

(2)以下有關經濟合同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

A. 法人的代表人可視為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

B. 公司的子公司不經授權就可以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

C.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

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簽訂經濟合同有效

E.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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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供銷社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築一棟6層營業、辦公兩用樓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銷社作為發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給建築公司。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為1993年5月10日,竣工時間為1993年12月20日。經雙方和質量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問題:

①假設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經雙方和質量部門檢驗,存在若干安全隱患與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銷社提出,建築公司應該改建部分工程。建築公司認為,部分改建,耗工費時,不如少收部分報酬,供銷社不同意。就上述問題,請選擇正確選項:

A. 建築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應該予以支持。

B.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供銷社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銷社的要求是合法的。

C. 如果建築公司改建後,使工程交付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交付期,視為承包方違約,其應當償付逾期違約金。

②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後,由於供銷社急於開業未經驗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後發現了嚴重質量問題,質量責任由誰承擔?如後經查明,質量問題是由於某建材商店銷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經證明,建材質量不合格是由於建材生產企業的過錯導致的,請問,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法》追究建材生產者的責任嗎?

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以什麼為標准?

④由於供銷社沒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圖紙,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銷社沒有按期提供圖紙又是由於某工程設計院的責任,則以下處理正確的有:

A. 建築公司對工程逾期不負責任

B. 供銷社應當償付建築公司因順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C. 由於施工圖紙不及時交付是由於某設計院的責任,所以建築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設計院索賠

D. 建築公司的停工、窩工損失先由供銷社賠償、然後由供銷社向設計院追償

案例七

某礦山機械廠與某鋼鐵公司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由鋼鐵公司提供原料,機械廠為其加工燒成車50台。總價款250萬元。鋼鐵公司給付機械廠定金5萬元。鋼鐵公司提供加工圖紙,並要求機械廠保密。合同規定,由鋼鐵公司於1994年5月底自提貨物,驗收合格後就價款轉帳結算。

1994年5月,鋼鐵公司去機械廠提貨。檢驗後鋼鐵公司以20台燒成車與加工圖紙規格不符:另外30台質量低劣。因此,拒收貨並要求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機械廠認為,與加工圖紙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術誤差,另30台質量低是因為鋼鐵公司供料不合格。雙方為此發生了糾紛。

問題:
①鋼鐵公司與機械廠簽訂的是什麼合同?該類合同中還有什麼其他種類?

②雙方所簽合同中沒有質量和技術標准,雙方又各執一詞,怎麼處理?

③如果鋼鐵公司給付機械廠5萬元預付款,如果機械廠不履行合同怎麼處置?

④假如合同簽訂時,鋼鐵公司提出,加工的燒成車質量缺陷可能短期內難以發現,對這種情形,應相應在合同中加上什麼條款?

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鋼鐵公司有無檢查權利?

A. 有 B. 沒有

⑥在本案中,在交貨時,承攬方提出定作物質量不合格是由於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為什麼?

⑦假設在合同履行時,機械廠發現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有不合理之處,則應;

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

B. 承攬方應及時通知定作方,並規定時間,讓其提出修改意見

C. 不必通知定作方,對原圖紙作合理修改即可

D. 定作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承攬方,承攬方有權停止工作,並通知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⑧假如1994年3月由於機械廠所在地後面的山體崩落,巨石砸壞了已製成的20台燒成車,該損失由誰來承擔?

⑨假如機械廠延期交貨,該損失由誰承擔?

案例九

王某系某部委轉崗幹部,某日在朋友聚會上,恰遇新春商貿公司總經理潘某,王某告訴潘某,他有諸多關系,可以給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訂立合同,但須給予一定的好處。潘某當即應允,又對王某說,如其願意,可提供一批商貿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義以不低於公司指定價格出賣,公司支付報酬。王某見有利可圖,也爽快答應了。現問:

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間是否有合同關系?說明理由。

2. 若王某以幫助潘某公司訂立合同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其利益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後,以低於公司指定價格出賣,王某並外補償差額,該買賣對潘某公司是否發生效力?

Ⅳ 案例分析 急用,幫忙

1.成立時來間為甲公司公開做出承諾捐贈即源告生效。 理由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它是一種諾成性合同,贈與人一經作出,受贈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贈與人必須按約履行。
2.不需要承擔責任。 因為山體滑坡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甲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3.不成立。 由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4.可以。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Ⅳ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375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1)說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並舉例合同法的規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屬於無償保管合同,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件解析
(1)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過錯為例外。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
《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無償合同,因為健身房是營利性場所,雖然寄存包不收費,但是其為顧客提供免費儲存櫃是為了其盈利服務的,事實上把儲存物品的成本已經計入服務成本,故應當認定為有償合同。在這個合同的履行中,委託人未盡到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其只能請求按照一般物品請求賠償。

Ⅵ 房產知識科普:什麼樣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房屋對於每個普通家庭都是財產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為避免交易稅費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會存在業主需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的行為。因贈與不等同於買賣關系,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這一點您知道嗎?

首先,贈與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贈與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案例來一窺端倪:

【案例一】丈夫贈房給情人贈與合同無效

鄭某與朱某系夫妻。 2007年鄭某與陳某相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鄭某為了討好陳某,安排其在與朱某共同購買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敗露,鄭某自覺愧對妻子,向陳某提出分手,贈與陳某現居房屋作為補償,陳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後,要求陳某立即返還房屋,陳某則以鄭某自願贈房屋為由拒絕返還。

分析:一、鄭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無權處分共有財產。二、鄭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終止不正當戀愛關系才進行房屋贈與,且鄭某明知房屋為鄭某與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贈與,這不屬於善意獲得。

結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鄭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違反了社會公德,系屬無效行為,在判決生後應立即將該房屋歸還原告。

【案例二】遺贈房產轉贈

甲乙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記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遺囑,其死後房屋中屬於自己遺產的部分,遺贈給孫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隨即表示接受遺贈,但房屋登記沒有變更,還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將該房子贈給女兒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遺囑),並過戶到丁名下。現在孫子丙起訴,要求確認甲贈與丁房屋的行為無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後,甲和丙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關系。因此甲贈與丁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未取得處分權或未被處分權人追認,那麼一般屬於無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贈與合同屬於無效。

另外,在人們的日常贈與中也可能會存在不規范的行為,例如不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或只是簡單的將房屋交給受贈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過贈與行為完成房屋過戶的情況,雙方應當知法守法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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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離婚財產怎樣分割案例

1、第一份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我國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予贈與物,贈與才生效。在本案中,李B對李A、李X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並不一定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給付,系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要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B對李A的贈與,雖經公證成立,但因未實際交付使用及未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故贈與並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一直未發生轉移。所以,該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標的物南房1間仍為李B夫婦共有財產。而李B對李X的贈與則已經實際交付、使用,並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故該贈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贈與合同,雖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於全部房產。1997年,李B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X,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樣不能支持。本案爭議的房屋是李B夫妻的共同財產。在李B妻子去世後,全部房屋未進行家庭析產繼承,一直處於共有狀態。所以,李B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B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X系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行為,即對李B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2002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B之妻的遺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可見訴爭的南房並未確權。李A以財產權屬為由起訴,並非以遺產繼承為由,故不應支持李A的訴訟請求,對此只能另案解決。
綜上,贈與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贈與的生效要件是贈與物的實際給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要式轉移。本案原告所根據的贈與因不具備實際給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原告本應以其父無權處分其母遺產份額,要求繼續分割其母部分遺產即南房1間為訴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重慶找律師http://china.findlaw.cn/chongqing

Ⅷ 法院調解房屋贈與後,子女不履行贍養老人義務的案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未交付贈與回物,贈與人也答不能撤銷該贈與。本案中,原告將自己僅有的一套住房贈與給被告,實際上是附含了被告應當對其進行贍養和照顧的條件,且本身被告作為原告子女對原告就有贍養義務。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因發生矛盾,原告單獨生活,被告主張其對原告盡到了贍養義務,但又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原告有權撤銷對被告的贈與。

Ⅸ 在線等!!!!! 有關贈與合同的案例分析..追加分..

贈與合同是在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簽訂的,有效。且其中贈送雞蛋的行為是李某主動提供,不屬於欺詐,脅迫,趁人之危。
因此李某有義務給付500雞蛋

Ⅹ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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