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協議
① 宅基地繼承放棄協議委託書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內過省、自治容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指出了宅基地不能繼承,就別提繼承了
② 關於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糾紛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嚴格意義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要是你的戶口還在本村,本集體,你可以申請繼續居住。要是你的戶口遷出去了,則不一定能繼續住。
案例透析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
來源: 作者: 日期:09-12-17
(案例一)某縣某村主任問:我們村王某1985年獲得一處宅基地,後其子大學畢業後分配到縣城某單位工作,其女也於1996年嫁入鄰村(戶口也遷到該村)。2001年和去年,王某夫妻相繼去世,老宅無人居住。現為解決本村村民宅基地緊張問題,我村想將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而王某之子卻以宅基地屬其父母、應由其繼承為由,拒絕、阻攔村裡將宅基地收回。請問,王某的主張是否合法?
答:王某的主張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是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
本案中,王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王某的子女戶口均已遷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相應地也不能再享有隻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繼承,故王某之子拒絕、阻攔村委會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錯誤的。當然,盡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卻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之上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拆遷後變賣或者直接作價賣給使用該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案例二]我的爺爺奶奶是村裡的,家裡有一個農村宅基地房屋,爺爺奶奶去世後,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繼承?我們都是城市戶口。
村裡有沒有權力沒收老宅基地?
宅基地有沒有轉讓的權力?
如果我不賣,我要在原基地上蓋房子可不可以?
問題補充:老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現在村裡說不讓我蓋也不讓我賣。要沒收。我想問村委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權力沒收我繼承的老房和宅基地
答: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原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你的具體案情,我認為:你不是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當然也無權申請當地政府確認你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包括你父親在內的有繼承權的法定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除你父親以外,沒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或者雖然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但他們商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由你父親一個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你父親也不在了(當然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而假設,沒有罵人的惡意,敬請理解),則你就可以直接以你的名義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房屋,並以你的名義直接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並不沖突。 至於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以向該宅基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查如符合當地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簡稱「一證兩書」)。按證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
例外情況: 假如你爺爺奶奶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你爺爺奶奶生前不盡贍養義務,其生活來源主要靠村民委員會供養,則在其去世後村委會有權接收房產並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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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宅基地是有繼承權
1、房屋拆遷補償款只會給房屋所有權人,房產證寫了誰的名字,誰就有權獲得補償。
2、如果不拆版遷,父母權的房子是否有權繼承,首先要看父母的遺囑,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情況下,你有權繼承房子,但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3、由於宅基地房屋要求的是土地、房屋都必須是同一人,而且一戶一地,你父母在世時,從法規上來說是可以轉的,但轉戶後你不能遷移戶口。
④ 宅基地繼承書怎麼寫
宅基地繼承協議書範文: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方的 於 年 月 日過逝內,留下位於 房屋容一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為: 字第 號,用地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的 生前並無遺囑,也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乙方享有該房屋
繼承權。但繼承人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一致同意,甲方的 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積的 平方米由甲方繼承,乙方自願放棄該房屋繼承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甲方違約,應向乙方賠償所有損失;若乙方違約,應向甲方賠償所有損失。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⑤ 宅基地房產繼承有哪些規定
一,農村抄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是不能繼承的,當事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部份。
二,請看相關規定:
1,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2,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
⑥ 宅基地繼承協議書怎麼寫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你父親在世時,你家只對宅回基享答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根據〈繼承法〉對遺產范圍的規定,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所以你父親去世後,你是沒有繼承權利來繼承這塊宅基地的,只能再歸還到集體。
⑦ 宅基地繼承權
房產可以繼承,如果沒有房產,宅基地收歸集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