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⑴ 合同變更的條件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⑵ 合同變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是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是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是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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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⑶ 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版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權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⑷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一、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合同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合同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范圍規定(可以是必備條款,也可以是約定條款)。也就是,無論什麼問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來,可以只談一條條款,也可以談幾個條款;可以對幾個條款同時變更,也可以對幾個條款先後變更;在一個合同期內,可以變更一次,也可以多次變更。變更的范圍,可以是工作內容,也可以是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休息日等等。
變更合同並要真正成立實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變更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於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內容,但如果不採用書面形式變更,會留下後遺症。還以這個讀者的問題為例,如果現在的頂頭上司倒也認可他的要求,把他的工資提高了200元,看上去這個變更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他的頂頭上司換個人,或者如果單位效益不好,又把他的工資降低到原來的合同約定水平,那麼,他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單位並沒有違約。變更沒有文字約定,便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變更也有特例,也有隻要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必須同意的。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內容是符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或者說,如果不變更,合同的內容就違反了法律法規,那麼,這種變更要求一經提出,不管對方情願也好,不情願也好,都必須馬上進行變更,而且要馬上用書面形式確定。還是舉那位讀者的問題為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他想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有沒有可能呢?有的,要具有兩個條件,第一,他們單位有集體合同;第二,集體合同中對這個崗位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高於他現在薪資水平。那麼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他的工資應該提高到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水平。
⑸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依上述規定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二、《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
,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規定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採取適當的形式。
⑹ 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發生了使合同基復礎發制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⑺ 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
合同變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於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⑻ 合同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