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與詐騙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1-22 21:24:04
1、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為。行為人如果所簽訂的內合同實際沒有履行,而且容最終也沒有能力去履行,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始終沒有採取欺詐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任何欺詐行為都可以認定合同詐騙罪。要認定欺詐行為對於合同詐騙罪的影響,主要看行為人所採取的欺詐行為是否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為目的。
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有無實際履行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約時或合同有效期內有充足的貨源或後備貨源,有可靠的資金來源或擔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具有找到貨源、資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擔違約責任。
⑵ 經濟糾紛與經濟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糾來紛是指一般正常的經濟源往來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而經濟詐騙是指以經濟活動為幌子,採用隱瞞事實,捏造真相,騙取較大數額的行為。
一般來說,虛構事實,虛假承諾,獲取他人財務並占為己有就是詐騙。經濟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就是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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