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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2 18:17:18

① 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轉為終身員工

在2008.1.1以後抄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雙方願意續簽合同,那麼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願續簽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依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區別。勞動者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區別。

② 新的勞動合同法是不是規定連續簽3次就作為無期限合同

連續簽訂3次合同。新法施行後計算,不延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內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③ 連續簽了三次的固定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回
(二)勞動者開始依答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賠償問題,只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享受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④ 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連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終止權。

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關於《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上述條文)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三個條件,即

(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均無「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只要達到十年則可直接簽訂,第(三)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根據法條前後文意思應當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出要求,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則因為缺乏雙方共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達到目的。

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看,第一種意見更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從條文文意看,第二種意見也有道理。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第一種情形。

⑤ 連續簽訂了3次勞動合同,第3次能算是無固定期限嗎

需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確定。若勞動合同明確無固定期限的,則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明確約定具體的勞動合同期限的,則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拒絕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⑥ 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了,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不合法。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要求,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還應該付6個月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⑦ 勞動合同連續簽訂三次以上的是否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我國進行工作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對勞動者的相關法律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這樣簽訂勞動合同即可以保護勞動者的自身法律權益,又可以保護相關用人單位的用人時間,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



⑧ 勞動合同連續簽三次,是否要簽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版》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權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拒絕。
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標準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⑨ 連續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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